楊某某
李玉某
共同的
劉光珍(湖北西陵律師事務所)
宜昌大都天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
張樹林(湖北竟成律師事務所)
原告楊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原告李玉某,女,土家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二
原告共同的
委托代理人劉光珍,湖北西陵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被告宜昌大都天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
住所地宜昌市深圳路18-6號。
法定代表人易仁君,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張樹林,湖北竟成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授權)。
原告楊某某、李玉某與被告宜昌大都天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都天某公司)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后,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許靜于2015年12月2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楊某某、李玉某的委托代理人劉光珍,被告大都天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樹林到庭參加訴訟。
庭審后原、被告申請庭外和解90天,但未達成協(xié)議。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楊某某、李玉某訴稱,2012年11月8日,我們夫妻二人與被告大都天某公司簽訂《宜昌市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第十五條約定,出賣人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內將符合辦理權屬登記的資料提交產權部門辦理房地產權證書。
因出賣人的責任造成買受人在商品房交付90日內不能辦理房地產權證書的,雙方同意按照補充協(xié)議的相關約定執(zhí)行。
補充協(xié)議第五條(5)約定:因甲方原因導致該房屋未能在產權轉移登記后90日內取得房屋權屬證書,每逾期一日,甲方按照購房總額的千分之三支付違約金。
原告依照上述合同約定及被告的要求,提交了辦理房產權屬證書的資料并繳納了辦證費,但直到2016年3月9日被告才向原告交付約定的房屋產權證書。
被告違約事實成立,故請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違約金79599.96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大都天某公司辯稱,1、答辯人沒有構成違約,不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1)按照相關法律和法規(guī)規(guī)定,房屋所有權證應由買受人按照國家規(guī)定向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出賣人應當協(xié)助買受人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xù),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
由此可見,出賣人只要在買受人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和房屋使用權登記時,能夠提供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相關證明,即可認定出賣人已經履行合同義務和法定義務。
(2)答辯人與原告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xié)議約定,因甲方的原因導致該房屋未能在產權轉移登記后90日內取得房屋產權屬證書,每逾期一日,甲方按照購房款的千分之三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就辦證事宜,答辯人已及時向房地產管理部門提交了辦證所需的相關資料。
2014年5月14日完成了初始登記,2015年9月28日宜昌市房地產管理局已受理了原告的房地產轉移登記申請,2015年10月9日完成所購房屋的轉移登記,只是因為宜昌市地方稅務局伍家分局的原因,不能及時完成房屋個人契稅的繳稅手續(xù),故不能及時取得房屋的產權證書。
按照合同及協(xié)議的約定,答辯人未構成違約,依照相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答辯人不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2、即使認為答辯人違約,本案原告并不存在損失,且本案合同約定的每日千分之三的違約金遠遠超過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標準的4倍,依法應當減少。
綜上,請求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本院認為,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宜昌市商品房買賣合同》及其附件(包含《合同補充協(xié)議》),均為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其主體適格、內容合法,應為有效。
雙方當事人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己方義務。
本案客觀上存在逾期辦證的事實,大都天某公司主張并非基于其自身原因但未提交有效證據予以證實,大都天某公司應當承擔逾期辦證的違約責任。
對于逾期辦證違約責任的處理,雙方合同中約定按照附件《合同補充協(xié)議》中相關約定執(zhí)行,應視為對合同第十五條中對逾期辦證違約責任予以了變更,即變更為因大都天某公司原因導致該房屋未能在產權轉移登記后90日內取得房屋權屬證書,每逾期一日,大都天某公司按照購房款總額的千分之三向原告支付違約金。
據此,對于逾期辦證的違約責任,應以房屋在產權轉移登記后原告能否在90日內取得房屋權屬證書作為判斷標準和計算違約金的起止時間。
原告的產權轉移登記之日為2015年10月9日,違約金應自2016年1月8日起算至原告2016年3月9日實際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之日止。
對于違約金的計算標準,因大都天某公司已主張違約金過高申請人民法院予以調減,且原告亦未就其因逾期辦證造成的實際損失數額進行舉證,故應比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標準計算的資金占用損失數額上浮30%予以計算。
該逾期辦證違約金應以565127元實際購房款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標準的1.3倍計算。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 ?、第一百零七條 ?、第一百三十條 ?、第一百三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十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宜昌大都天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以565127元購房款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標準的1.3倍向原告楊某某、李玉某支付自2016年1月8日起至2016年3月9日止的違約金。
二、駁回原告楊某某、李玉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94元(已減半,原告已預交),由被告宜昌大都天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曰起十五曰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上訴狀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宜昌市商品房買賣合同》及其附件(包含《合同補充協(xié)議》),均為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其主體適格、內容合法,應為有效。
雙方當事人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己方義務。
本案客觀上存在逾期辦證的事實,大都天某公司主張并非基于其自身原因但未提交有效證據予以證實,大都天某公司應當承擔逾期辦證的違約責任。
對于逾期辦證違約責任的處理,雙方合同中約定按照附件《合同補充協(xié)議》中相關約定執(zhí)行,應視為對合同第十五條中對逾期辦證違約責任予以了變更,即變更為因大都天某公司原因導致該房屋未能在產權轉移登記后90日內取得房屋權屬證書,每逾期一日,大都天某公司按照購房款總額的千分之三向原告支付違約金。
據此,對于逾期辦證的違約責任,應以房屋在產權轉移登記后原告能否在90日內取得房屋權屬證書作為判斷標準和計算違約金的起止時間。
原告的產權轉移登記之日為2015年10月9日,違約金應自2016年1月8日起算至原告2016年3月9日實際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之日止。
對于違約金的計算標準,因大都天某公司已主張違約金過高申請人民法院予以調減,且原告亦未就其因逾期辦證造成的實際損失數額進行舉證,故應比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標準計算的資金占用損失數額上浮30%予以計算。
該逾期辦證違約金應以565127元實際購房款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標準的1.3倍計算。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 ?、第一百零七條 ?、第一百三十條 ?、第一百三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十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宜昌大都天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以565127元購房款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標準的1.3倍向原告楊某某、李玉某支付自2016年1月8日起至2016年3月9日止的違約金。
二、駁回原告楊某某、李玉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94元(已減半,原告已預交),由被告宜昌大都天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長:許靜
書記員:鐘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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