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楊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漢族,住鹽城市大豐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美芳,
鹽城市大豐區(qū)經濟開發(fā)區(qū)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海艷,
鹽城市大豐區(qū)經濟開發(fā)區(qū)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某,男,****年**月**日出生,漢族,住鹽城市大豐區(qū)。
被告:
江蘇大豐海港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982140658541E,住所地鹽城市大豐區(qū)大豐港港區(qū)。
法定代表人:倪向榮,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練霏菲(兩名被告共同委托),
鹽城市大豐區(qū)大豐港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
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豐支公司,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982743749792T,住所地鹽城市大豐區(qū)黃海西路海運大廈四樓。
負責人:施樂波,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倪振軍,該公司員工。
原告楊某某與被告徐某、
江蘇大豐海港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豐海港公司)、
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豐支公司(以下簡稱太平洋財保大豐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海艷,被告徐某、大豐海港公司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練霏菲,被告太平洋財保大豐支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倪振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楊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合計158196.16元;2.訴訟費、鑒定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7年7月31日18時許,被告徐某駕駛被告大豐海港公司所有的蘇J×××××號小型普通客車沿鹽城市大豐區(qū)港區(qū)南港路由東向西行駛至聯(lián)鑫鋼廠2號門前路段,遇前方同向我駕駛的蘇J×××××號普通二輪摩托車時,發(fā)生碰撞,造成我受傷及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徐某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我不負此事故的責任。事故發(fā)生后,我分別在
鹽城市大豐同仁醫(yī)院、
響水縣人民醫(yī)院治療,現(xiàn)已出院。被告徐某駕駛的事故車輛在被告太平洋財保大豐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現(xiàn)請求支持我的上述訴訟請求。
被告徐某辯稱,對交通事故發(fā)生的事實及責任認定無異議,我是大豐海港公司的職員,駕駛的事故車輛也是公司委派給我駕駛的,事故發(fā)生時我正在下班途中,原告的損失應當由大豐海港公司和事故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依法承擔。事故發(fā)生后我墊付醫(yī)療費2萬元,請求一并處理,返還給我個人賬戶。大豐海港公司應當承擔的責任由公司另行支付。
被告大豐海港公司辯稱,對交通事故發(fā)生的事實及責任認定無異議,徐某駕駛的事故車輛在太平洋財保大豐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原告的損失應當由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依法予以賠償。
被告太平洋財保大豐支公司辯稱,對交通事故發(fā)生的事實及責任認定無異議,徐某駕駛的事故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100萬元不計免賠商業(yè)三者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原告第一次訴訟時我公司已經向原告賠付醫(yī)療費63331.5元(包含墊付的1萬元),我公司認可在保險范圍及剩余的限額內賠償原告損失,我公司不承擔本案訴訟費和鑒定費。
根據雙方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7月31日18時許,被告徐某駕駛蘇J×××××號小型普通客車沿鹽城市大豐區(qū)港區(qū)南港路由東向西行駛至聯(lián)鑫鋼廠2號門前路段,遇前方同向原告楊某某持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駕駛證駕駛已達報廢標準的蘇J×××××號普通二輪摩托車時,發(fā)生碰撞,造成原告楊某某受傷及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2017年8月20日,鹽城市大豐區(qū)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徐某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楊某某不負此事故的責任。被告徐某駕駛的蘇J×××××號小型普通客車登記在被告大豐海港公司名下,該車在被告太平洋財保大豐支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及100萬元不計免賠商業(yè)三者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原告楊某某于事發(fā)當日入
鹽城市大豐同仁醫(yī)院住院治療,于2017年8月24日出院。2018年8月1日,原告楊某某入
響水縣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并于當日出院。2018年8月3日,原告楊某某再入
鹽城市大豐同仁醫(yī)院住院治療,并行內固定取出術,于2018年8月9日出院,三次住院共計31天,支出醫(yī)療費合計72130.86元。被告徐某在事故發(fā)生后墊付2萬元,被告太平洋財保大豐支公司墊付1萬元。
2017年8月29日,原告楊某某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徐某、大豐海港公司、太平洋財保大豐支公司賠償因交通事故造成的醫(yī)療費損失53331.50元,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作出(2017)蘇0982民初4909號民事判決,判決:“被告
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豐支公司在交強險、商業(yè)三責險限額內共賠償原告楊某某損失63331.5元,扣減已墊付的10000元,仍需賠償原告楊某某醫(yī)療費53331.5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履行完畢。案件受理費1133元,減半收取566.5元,由被告徐某負擔(在被告徐某支出的2萬元墊付款中扣減)。”該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被告太平洋財保大豐支公司已履行完畢。
另查明,原告楊某某事故發(fā)生前在
鹽城市聯(lián)鑫鋼鐵有限公司工作,其2017年3月至2017年8月期間的工資為26581元。2017年9月開始,
鹽城市聯(lián)鑫鋼鐵有限公司停發(fā)原告楊某某工資。2018年4月18日,原告楊某某就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傷害向鹽城市大豐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該局于2018年8月27日作出大人社工傷案字(2018)第240號認定工傷決定,認定:“楊某某受到的交通事故傷害,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之規(guī)定,屬于工傷認定范圍,現(xiàn)予以認定為工傷?!?019年3月26日,原告楊某某向本院起訴
鹽城市聯(lián)鑫鋼鐵有限公司,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達成如下調解協(xié)議:一、確認原、被告雙方解除勞動合同關系。二、被告
鹽城市聯(lián)鑫鋼鐵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楊某某工傷保險待遇合計12.5萬元。三、原告楊某某自愿放棄其他訴訟請求,原、被告雙方余無糾葛。四、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收取5元,由原告楊某某自愿負擔。
審理中,本院依原告楊某某申請,委托鹽城市
阜寧縣人民醫(yī)院司法鑒定所對原告楊某某的傷殘等級,誤工、護理、營養(yǎng)期限進行司法鑒定,該所于2019年2月3日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被鑒定人楊某某因故致左鎖骨中外側粉碎性骨折,左側多發(fā)肋骨骨折,左頂部頭皮挫裂傷等。其左多發(fā)性(6根)肋骨骨折的損傷后遺癥已構成人體損傷十級傷殘。其本次損傷后的誤工、護理(單人)、營養(yǎng)期限分別為180日、120日、120日。原告楊某某支出鑒定費1761元。
訴訟中,本院就被告太平洋財保大豐支公司提出的原告楊某某在司法鑒定時提供的影像資料中未發(fā)現(xiàn)有6根肋骨折的情況,問詢
阜寧縣人民醫(yī)院司法鑒定所工作人員,其陳述:“肋骨骨折在目前的影像檢查中主要靠拍片、三維CT,有的患者骨折不完全,在臨床早期容易漏診,這是常見現(xiàn)象,隨著骨折愈合、骨痂生長,骨折變得容易發(fā)現(xiàn),所以在后期會發(fā)現(xiàn)骨折數會比受傷當時多。楊某某的鑒定過程中,發(fā)現(xiàn)其存在6根骨折的情況,因為之前的影像檢查不一致,有的是4-6根骨折、有的是2-6根骨折,最多的是1-6根骨折,為了慎重,我們請了影像專家會診,最終予以評殘。楊某某左側1-6根骨折,骨折部位相鄰,愈合形態(tài)基本一致,符合同一時期形成,與本案交通事故存在因果聯(lián)系。”
上述事實,有雙方當事人的陳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駕駛證、行駛證、保險單、入院記錄、出院記錄、手術記錄、檢查報告單、醫(yī)療費發(fā)票、用藥明細、認定工傷決定書、銀行賬戶查詢單、司法鑒定意見書、醫(yī)學專科會診鑒定委托書、鑒定費發(fā)票、交通費發(fā)票、(2017)蘇0982民初4909號民事判決書、(2019)蘇0982民初1793號民事調解書、調查筆錄等證據在卷證實。
一、被告
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豐支公司賠償原告楊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合計139142.86元;
二、被告
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豐支公司返還被告徐某14583.50元;
上述一、二項均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履行完畢。
三、駁回原告楊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463元,鑒定費1761元,合計5224元,由原告楊某某負擔374元,被告徐某負擔4850元(已計算在上述賠償款項中)。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公民在交通事故中身體受到傷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損失。事故車輛投保了交強險,故先由承保交強險的被告太平洋財保大豐支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對原告楊某某的損失予以賠償;不足部分,依法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被告太平洋財保大豐支公司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
原告楊某某主張醫(yī)療費8799.36元,有相應的出院記錄、醫(yī)療費發(fā)票、用藥明細等證據證實,本院依法予以認定。被告徐某、大豐海港公司、太平洋財保大豐支公司均辯稱應扣除2018年8月3日在
響水縣人民醫(yī)院的醫(yī)療費,因被告未能提交證據證實該部分費用存在不合理治療的情況,故本院不予采納。原告楊某某收入來源于城鎮(zhèn),其主張殘疾賠償金按照城鎮(zhèn)標準計算,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太平洋財保大豐支公司辯稱對原告楊某某的傷殘等級不認可,本院認為鑒定機構、鑒定人員具有相應資質,鑒定程序合法,被告太平洋財保大豐支公司雖然對鑒定結論提出異議,認為原告楊某某在司法鑒定時提供的影像資料中的骨折數量未達到6根,事后本院與鑒定機構工作人員調查核實,在事故發(fā)生后攝片時骨折數量存在漏診屬常見現(xiàn)象,鑒定過程中發(fā)現(xiàn)原告楊某某左側存在6根肋骨骨折,骨折部位相鄰且愈合形態(tài)一致,符合同一時期形成,與案涉交通事故存在因果聯(lián)系。且被告太平洋財保大豐支公司亦未能提交相關的醫(yī)學或者事實方面的證據及依據反駁該鑒定結論,故其異議理由不能成立,對其該項辯稱意見本院亦不予采納。結合原告楊某某提交的認定工傷決定書、銀行賬戶查詢單,本院酌情支持原告楊某某的誤工費標準按5316.20元/月計算。本院酌定精神撫慰金5000元,交通費1000元,財產損失費300元。結合庭審中原告楊某某的主張,本院酌情確認原告楊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為:醫(yī)療費8799.3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930元(30元/天×31天)、營養(yǎng)費1800元(15元/天×120天)、護理費9600元(80元/天/人×120天×1人)、誤工費31897.20元(5316.20元/月×6月)、殘疾賠償金94400元(47200元/年×20年×0.1)、精神撫慰金5000元、交通費1000元、財產損失費300元,共計153726.56元。該損失由被告太平洋財保大豐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142197.20元,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賠償11529.36元。因被告徐某墊付2萬元,被告徐某在本案中按責應承擔的訴訟費、鑒定費4850元,在(2017)蘇0982民初4909號一案中應承擔的訴訟費566.50元,歸并后由被告太平洋財保大豐支公司賠償原告楊某某139142.86元,返還被告徐某14583.50元(20000元-4850元-566.50元)。被告徐某辯稱其是被告大豐海港公司職工,本案交通事故發(fā)生時其系駕車下班途中,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因被告徐某未提交相關證據證實,且被告徐某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其存在重大過失致人損害,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故本院對該抗辯意見不予采納。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三條、第一百二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審判長 蔡樹祥
人民陪審員 吳春花
人民陪審員 吳春湘
書記員: 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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