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楊某月,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元氏縣。委托代理人:李飛炫,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系楊某月之子。委托代理人郭樹增,河北中宇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籍貫河南省安陽縣,現(xiàn)住元氏縣。
楊某月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賠償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一萬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審理中,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至51056.84元。事實與理由:2017年9月7日17時許,原告騎人力二輪車接孩子由西向東往回走,行駛至張掖附近時,被告騎電動自行車由東向西飛馳而來,將原告的三輪車撞翻,造成原告受傷的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被告將原告送至元氏縣醫(yī)院住院治療,事故造成原告顱底骨折,胸椎壓縮性骨折,住院10天,花去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一萬余元。此事故經(jīng)元氏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因調(diào)解不成,故依法起訴,請貴院依法判決。王某某辯稱,證明原告損傷由被告造成的證據(jù)不足。被告沒有撞到原告的身體,原告三輪車翻后并沒有壓到原告,原告的胸椎壓縮性骨折并非二車相撞造成。原告胸部受傷,即便是摔倒,受傷的首先是四肢,而原告就醫(yī)時四肢活動自如,可見原告胸椎壓縮性骨折并非本次交通事故造成,不能排除原告骨折是在交通事故之前就已形成。發(fā)生交通事故系原告違法占道逆行,被告對該交通事故的引發(fā)并無過錯,交警大隊的事故證明沒有認定被告承擔責任,故被告不應承擔賠償責任。被告在事故發(fā)生后,出于尊老的愛心為其墊付6000余元。另原告患有多種病癥,其醫(yī)療費不應包括其自身病癥部分費用。原告已65歲,早已喪失勞動能力,故不存在所謂的誤工費。綜上,請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原告為證明其主張?zhí)峤蝗缦伦C據(jù):1.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證明事故發(fā)生的經(jīng)過,主張被告承擔全責;2.住院病歷、醫(yī)療費票據(jù),證明治療情況及醫(yī)療費數(shù)額;3.原告所在單位元氏縣振欒家俱廠的誤工證明、工資表,證明原告的誤工損失;4.護理人員李飛炫的駕駛證、從業(yè)資格證,證明護理人員從事交通運輸業(yè);5.司法鑒定意見書,證明原告的傷殘等級及誤工、護理、營養(yǎng)期限。原告主張,醫(yī)療費549.03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000元、營養(yǎng)費50x30=1500元、誤工費78.22x70=5475.56元、護理費165.88x50=8294.25元、鑒定費1600元、精神撫慰金8000元、傷殘賠償金11919x20x10%=23838元、交通費800元,共計51056.84元。被告質(zhì)證意見為,對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鑒定意見無異議,被告認可負次要責任;對原告主張的損失均有異議,應依法認定。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9月7日下午,原告楊某月駕駛三輪車與被告王某某駕駛電動自行車,在張掖村委會附近相撞,造成原告受傷的交通事故。原告在交警部門陳述,我騎三輪車沿公路由西向東行駛,到大隊門口東邊時,一輛電動自行車從東向西過來,像飛一樣,直接撞到我的車上,我就摔倒了。被告在交警部門陳述,我駕駛電動自行車走到二大隊附近時與一輛由西向東左轉彎的三輪車相撞,電動車前輪撞在三輪車前輪上,三輪車往西翻了,沒有壓到老太太身上,我是由東往西走,對方是由西往東走,我在道路北邊行駛,對方在道路南邊行駛,沒有在道路最南邊。2017年9月22日,元氏縣交通警察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載明:此事故為事后報案無現(xiàn)場,雙方供述矛盾,無法確定事故成因,特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原告受傷后在元氏縣醫(yī)院住院治療10天,產(chǎn)生醫(yī)療費5543.03元,其中被告墊付5000元。原告損傷經(jīng)診斷為,顱底骨折、胸椎壓縮性骨折、脊柱側凸、腦梗死、腰椎骨質(zhì)增生。經(jīng)本院依法委托石家莊市第一司法醫(yī)學鑒定中心鑒定,原告?zhèn)麣埑潭葘?0級,誤工期70天,護理期50天,營養(yǎng)期50天,原告支付鑒定費1600元。上述事實有道路交通事故證明、住院病歷、醫(yī)療費票據(jù)、鑒定意見書、鑒定費票據(jù)等證據(jù)證實,本院予以確認。本院認為,根據(jù)原被告的陳述和元氏縣交警大隊的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能夠認定原告騎三輪車與被告駕駛電動自行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因事后報案,交警部門沒有對責任進行劃分。原被告雙方均沒有提供證據(jù)證明來己方和對方存在責任的程度,因此本院推定原被告雙方負本次事故的同等責任。原告提交其在元氏縣振欒家俱廠工作的證據(jù),沒有出具單位負責人簽字、工資表沒有工人簽字,證據(jù)形式不合法,其主張的誤工費計算標準,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稱原告早已喪失勞動能力,但未提供證據(jù)證明,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的誤工損失應參照農(nóng)林牧漁業(yè)標準計算。原告提交的護理人員的證據(jù),證明護理人具備交通運輸業(yè)的資格,但未提供相應用工證明或營運證明等確實從事該行業(yè)的證據(jù),故其主張的護理費標準本院不予支持,應按居民服務業(yè)標準計算。被告稱,原告醫(yī)療費部分是用于治療其他病癥,但未提供證據(jù)證明哪部分費用不是因交通事故引發(fā)所產(chǎn)生,故其辯解本院不予采納。元氏縣醫(yī)院的檢查報告對原告“胸12椎體壓縮性骨折”表述未顯示“陳舊性”字樣,可以認定原告胸椎壓縮性骨折為本次交通事故所致,被告所稱不能排除在交通事故發(fā)生前形成的意見,本院不予采納。被告稱為原告墊付醫(yī)療費6000多元,原告認可5000元,被告沒有其他有效證據(jù)證明,本院認可為原告墊付的醫(yī)療費為5000元。根據(jù)河北省2017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相關的賠償標準計算,原告的損失包括:醫(yī)療費5543.03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0x100=1000元;營養(yǎng)費50x30=1500元;誤工費21987/365x70=4216.68元;護理費35785/365x50=4902.05元;殘疾賠償金11919x[20-(65-60)]x10%=17878.5元;鑒定費16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根據(jù)原告?zhèn)麣埖燃壌_定為2000元;交通費,根據(jù)住院的時間和地點,酌定200元;共計38840.26元。原告的上述損失,按照雙方的過錯責任分擔,被告王某某應賠償原告損失的50%,即19420.13元,扣除已墊付的5000元,被告應賠償原告14420.13元。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原告楊某月與被告王某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某月的委托代理人、被告王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被告王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楊某月14420.13元;二、駁回原告楊某月的其他部分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050元,減半收取525元,由楊某月負擔375元,王某某負擔150元。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并于上訴期限屆滿之日起七日內(nèi)預交上訴費(按照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繳納,收款單位: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訴訟費專戶,賬號:62×××47,開戶行:河北銀行華興支行),同時將交費票據(jù)交到本院。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李同肖
書記員:杜哲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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