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某某
鄧兵
石光雨(河北震河律師事務(wù)所)
楊某某
楊某某
楊某
孫某某
楊某某
原告:楊某某。
委托訴訟代理人:鄧兵,1963年1月19日。
委托訴訟代理人:石光雨,河北震河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楊某某。
被告:楊某某。
被告:楊某。
被告:孫某某。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某某,
原告楊某某與被告楊某某、楊某某、楊某及孫某某繼承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jìn)行了審理,原告及委托訴訟代理人、被告楊某某、楊某某、楊某及孫某某委托訴訟代理人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楊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主張位于北京市通州區(qū)潞城鎮(zhèn)胡各莊村的房屋拆遷補償款被告楊某某支付原告應(yīng)得被繼承人楊某丁遺產(chǎn)份額;2、依法分割未領(lǐng)取的在被繼承人楊某丁單位發(fā)放的撫恤金及拖欠的工資原告應(yīng)得的份額;3、依法分割被繼承人楊某丁醫(yī)保卡上原告應(yīng)得的份額;4、訴訟費由被告承擔(dān)。
事實與理由:被繼承人楊某丁與被告孫某某于××××年××月結(jié)婚,婚后生育四個子女分別為楊某某、楊某某、楊某某及楊某戊(已于2011年5月13日因病去世),楊某戊生前育有一女名叫楊某。
后被繼承人楊某丁于2014年12月24日因病去世。
其中在北京市通州區(qū)潞城鎮(zhèn)胡各莊村的房屋拆遷補償款由被告楊某某領(lǐng)取,未進(jìn)行分割。
還有其死后單位發(fā)放的撫恤金、補發(fā)的工資及醫(yī)??ù婵钗捶指?。
原告依據(jù)繼承法相關(guān)規(guī)定起訴至貴院,請求依法判決。
被告楊某某辯稱,針對我父親楊某丁單位補發(fā)的工資和喪葬費可以依法分割,針對撫恤金因我父親去世,給我母親造成了最大的精神痛苦,撫恤金應(yīng)該給我母親。
針對登記在我姥爺名下位于北京市通州區(qū)潞城鎮(zhèn)胡各莊村的房屋拆遷補償款原告應(yīng)舉證證明該財產(chǎn)屬于我父親的遺產(chǎn)。
被告楊某某答辯意見同楊某某
被告楊某辯稱:由法院依法認(rèn)定。
被告孫某某代理人辯稱:房拆遷補償款是我個人的
本院認(rèn)為,公民享有法定繼承權(quán)。
遺產(chǎn)是被繼承人死亡后遺留的合法財產(chǎn)。
本案中,被繼承人楊某丁去世后,其單位補發(fā)的工資和醫(yī)保卡余額系其和被告孫某某的共同財產(chǎn),被繼承人楊某丁所有的一半由其法定繼承人原告楊某某,被告楊某某、楊某某、孫某某及楊某(代位其父親楊某戊)繼承;其單位給付的撫恤金作為對死者家屬的撫慰,由原告楊某某,被告楊某某、楊某某、孫某某及楊某(代位其父親楊某戊)予以平均分割。
關(guān)于位于北京市通州區(qū)潞城鎮(zhèn)胡各莊村南街82號房屋系原告姥姥尹某(于1994年1月份去世)和姥爺孫某某乙(于1997年2月份去世)的合法財產(chǎn)。
根據(jù)《繼承法》第二條規(guī)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在兩人去世后,該房屋財產(chǎn)雖未進(jìn)行分割,但原告母親即被告孫某某已享有該房屋的繼承權(quán),在其沒有明確表示書面放棄的情況下,享有相應(yīng)的份額,而其丈夫即本案被繼承人楊某丁是于2014年12月24日去世的,在原告姥爺孫某某乙去世后被告孫某某享有該房屋繼承權(quán)相應(yīng)的份額是屬于楊某丁和孫某某婚姻關(guān)系存續(xù)期間應(yīng)取得的共同財產(chǎn),在該房屋被拆遷后的補償款系從該房產(chǎn)遺產(chǎn)衍生出來的替代財產(chǎn),作為楊某丁和孫某某的共同財產(chǎn),在楊某丁去世后可以由其法定繼承人依法繼承。
該筆拆遷補償款被繼承人楊某丁所有的一半應(yīng)由其法定繼承人原告楊某某,被告楊某某、楊某某、孫某某及楊某(代位其父親楊某戊)繼承。
對于原告的主張,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稱楊某某稱撫恤金應(yīng)歸其母親孫某某及被告孫某某稱拆遷補償款應(yīng)歸其個人的主張,于法無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原告楊某某主張繼承其父親楊某丁所補工資76782.75元再加上被告楊某某支取的2860元(用于孫某某),共計79642.75元,被告孫某某享有一半的份額即39821.37元,剩余被繼承人楊某丁的一半由原告及四被告各享有五分之一份額即7964.27元;撫恤金123518元(包括喪葬費),原告及四被告各享有五分之一份額即24704元;醫(yī)??ㄓ囝~7241.57元,被告孫某某享有一半的份額即3620.78,剩余被繼承人楊某丁的一半由原告及四被告各享有五分之一份額即724.15元,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主張的拆遷補償款截止至2016年9月5日加上利息共計為1283087.92元,被告孫某某享有一半的份額即641543.96元,剩余被繼承人楊某丁的一半由原告及四被告各享有五分之一份額即128308.79元,本院予以支持。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條 ?、第三條 ?、第十條 ?、第十一條 ?、第十三條 ?、第二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 ?、第二十四條 ?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繼承人楊某丁享有的所補工資79642.75元,被告孫某某享有一半的份額即36961.37元(已扣除住老年公寓的費用2860元),剩余的一半由原告及四被告各享有五分之一份額即7964.27元;撫恤金123518元(包括喪葬費),原告及四被告各享有五分之一份額即24704元。
以上兩筆款項待被繼承人楊某丁單位發(fā)放后,由原、被告按以上份額比例領(lǐng)取。
二、被繼承人楊某丁所有的醫(yī)??ㄓ囝~7241.57元,被告孫某某享有一半的份額即3620.78,剩余的一半由原告及四被告各享有五分之一份額即724.15元,由實際掌管人被告楊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10內(nèi)給付原告楊某某,被告楊某某、孫某某及楊某以上應(yīng)得的份額。
二、位于北京市通州區(qū)潞城鎮(zhèn)胡各莊村南街82號房屋的拆遷補償款及利息1283087.92元,被告孫某某享有一半的份額即641543.96元,剩余的一半由原告及四被告各享有五分之一份額即128308.79元。
該筆款項由實際掌管人被告楊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給付原告楊某某,被告楊某某、孫某某及楊某應(yīng)得的份額。
三、駁回原、被告的其它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8242元,減半收取9121元,由原告及四被告各負(fù)擔(dān)1824.2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dá)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dāng)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rèn)為,公民享有法定繼承權(quán)。
遺產(chǎn)是被繼承人死亡后遺留的合法財產(chǎn)。
本案中,被繼承人楊某丁去世后,其單位補發(fā)的工資和醫(yī)保卡余額系其和被告孫某某的共同財產(chǎn),被繼承人楊某丁所有的一半由其法定繼承人原告楊某某,被告楊某某、楊某某、孫某某及楊某(代位其父親楊某戊)繼承;其單位給付的撫恤金作為對死者家屬的撫慰,由原告楊某某,被告楊某某、楊某某、孫某某及楊某(代位其父親楊某戊)予以平均分割。
關(guān)于位于北京市通州區(qū)潞城鎮(zhèn)胡各莊村南街82號房屋系原告姥姥尹某(于1994年1月份去世)和姥爺孫某某乙(于1997年2月份去世)的合法財產(chǎn)。
根據(jù)《繼承法》第二條規(guī)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在兩人去世后,該房屋財產(chǎn)雖未進(jìn)行分割,但原告母親即被告孫某某已享有該房屋的繼承權(quán),在其沒有明確表示書面放棄的情況下,享有相應(yīng)的份額,而其丈夫即本案被繼承人楊某丁是于2014年12月24日去世的,在原告姥爺孫某某乙去世后被告孫某某享有該房屋繼承權(quán)相應(yīng)的份額是屬于楊某丁和孫某某婚姻關(guān)系存續(xù)期間應(yīng)取得的共同財產(chǎn),在該房屋被拆遷后的補償款系從該房產(chǎn)遺產(chǎn)衍生出來的替代財產(chǎn),作為楊某丁和孫某某的共同財產(chǎn),在楊某丁去世后可以由其法定繼承人依法繼承。
該筆拆遷補償款被繼承人楊某丁所有的一半應(yīng)由其法定繼承人原告楊某某,被告楊某某、楊某某、孫某某及楊某(代位其父親楊某戊)繼承。
對于原告的主張,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稱楊某某稱撫恤金應(yīng)歸其母親孫某某及被告孫某某稱拆遷補償款應(yīng)歸其個人的主張,于法無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原告楊某某主張繼承其父親楊某丁所補工資76782.75元再加上被告楊某某支取的2860元(用于孫某某),共計79642.75元,被告孫某某享有一半的份額即39821.37元,剩余被繼承人楊某丁的一半由原告及四被告各享有五分之一份額即7964.27元;撫恤金123518元(包括喪葬費),原告及四被告各享有五分之一份額即24704元;醫(yī)??ㄓ囝~7241.57元,被告孫某某享有一半的份額即3620.78,剩余被繼承人楊某丁的一半由原告及四被告各享有五分之一份額即724.15元,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主張的拆遷補償款截止至2016年9月5日加上利息共計為1283087.92元,被告孫某某享有一半的份額即641543.96元,剩余被繼承人楊某丁的一半由原告及四被告各享有五分之一份額即128308.79元,本院予以支持。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條 ?、第三條 ?、第十條 ?、第十一條 ?、第十三條 ?、第二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 ?、第二十四條 ?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繼承人楊某丁享有的所補工資79642.75元,被告孫某某享有一半的份額即36961.37元(已扣除住老年公寓的費用2860元),剩余的一半由原告及四被告各享有五分之一份額即7964.27元;撫恤金123518元(包括喪葬費),原告及四被告各享有五分之一份額即24704元。
以上兩筆款項待被繼承人楊某丁單位發(fā)放后,由原、被告按以上份額比例領(lǐng)取。
二、被繼承人楊某丁所有的醫(yī)??ㄓ囝~7241.57元,被告孫某某享有一半的份額即3620.78,剩余的一半由原告及四被告各享有五分之一份額即724.15元,由實際掌管人被告楊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10內(nèi)給付原告楊某某,被告楊某某、孫某某及楊某以上應(yīng)得的份額。
二、位于北京市通州區(qū)潞城鎮(zhèn)胡各莊村南街82號房屋的拆遷補償款及利息1283087.92元,被告孫某某享有一半的份額即641543.96元,剩余的一半由原告及四被告各享有五分之一份額即128308.79元。
該筆款項由實際掌管人被告楊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給付原告楊某某,被告楊某某、孫某某及楊某應(yīng)得的份額。
三、駁回原、被告的其它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8242元,減半收取9121元,由原告及四被告各負(fù)擔(dān)1824.2元。
審判長:孫新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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