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楊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任丘市開發(fā)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馬強,河北憲澤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任丘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同壘(系張某某之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任丘市。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胡培松,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任丘市。
上訴人楊某因與被上訴人張某某、胡培松申請執(zhí)行人執(zhí)行異議之訴一案,不服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2016)冀0982民初405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7年11月20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上訴人楊某在一審法院查封胡培松名下的冀J×××××號小型汽車之前,已經(jīng)合法取得了該車的所有權(quán),其對該車輛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zhí)行的民事權(quán)益。被上訴人張某某的一審訴訟請求,依法應(yīng)予駁回。綜上所述,楊某的上訴請求成立。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的解釋》第三百一十三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審判長 張友僧
審判員 余志剛
審判員 穆慶偉
書記員: 蔡一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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