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某某
原告楊某某,個體工商戶。
委托代理人胡德山,湖北睡虎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即代為提起訴訟,放棄或變更訴訟請求,參與調(diào)解,進行和解,提起上訴和撤銷上訴,代收法律文書,代領標的款。
被告胡某某,云夢縣曲陽高中教師。
原告楊某某訴被告胡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董金洲擔任審判長,審判員胡德平、人民陪審員肖水權參加的合議庭,于2015年6月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胡德山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胡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被告胡某某向原告楊某某借款共計40000元,有其出具的借條足以證實,雙方之間形成的民間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原、被告未約定還款時間,原告楊某某可隨時主張權利,原告楊某某請求判令被告胡某某償還借款400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依法應予以支持。因被告胡某某出具的2份借據(jù)上均未約定借款利率,故原告楊某某請求判令被告胡某某給付借款利息的訴訟請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是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 ?、第一百零六條 ?第一款 ?、第一百零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 ?、第二百一十一條 ?第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胡某某歸還原告楊某某借款40000元,限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nèi)給付。
二、駁回原告楊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胡某某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訴訟費800元,訴訟保全費用440元,共計1240元,由被告胡某某負擔,限本判決生效之日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當事人在提交上訴狀時,應預交上訴案件訴訟費用。當事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nèi)仍未交訴訟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院認為,被告胡某某向原告楊某某借款共計40000元,有其出具的借條足以證實,雙方之間形成的民間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原、被告未約定還款時間,原告楊某某可隨時主張權利,原告楊某某請求判令被告胡某某償還借款400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依法應予以支持。因被告胡某某出具的2份借據(jù)上均未約定借款利率,故原告楊某某請求判令被告胡某某給付借款利息的訴訟請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是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 ?、第一百零六條 ?第一款 ?、第一百零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 ?、第二百一十一條 ?第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胡某某歸還原告楊某某借款40000元,限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nèi)給付。
二、駁回原告楊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胡某某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訴訟費800元,訴訟保全費用440元,共計1240元,由被告胡某某負擔,限本判決生效之日交納。
審判長:董金洲
審判員:胡德平
審判員:肖水權
書記員: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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