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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某某與宜昌宏信房地產(chǎn)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2021-06-09 塵埃 評論0

原告:楊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宜昌市西陵區(qū)。
委托代理人:張永林,李繼紅,湖北三峽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告:宜昌宏信房地產(chǎn)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區(qū)小溪塔街辦夷興大道金鳳朝陽小區(qū)1-202。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xxxx。
法定代表人:謝永信,系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張開華、陳海洋,湖北民基(點軍)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第三人:萬永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宜昌市伍家崗區(qū)。

原告楊某某與被告宜昌宏信房地產(chǎn)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岳新平獨任審判,于2018年11月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張永林,李繼紅,被告宜昌宏信房地產(chǎn)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開華、陳海洋,第三人萬永生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楊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要求被告賠償原告損失5256951元。賠償原告自2014年2月8日起至2014年5月6日止(借款期內)以5000000元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24%計算的利息損失300000元。賠償原告自2014年5月7日起至2018年1月6日止,以5000000元為基數(shù),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年利率4.35%*4倍)計算的利息損失797500元。以上金額合計6354451元;二、要求被告自2018年1月7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時止,以5000000元為基數(shù),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標準賠償原告利息損失(即要求被告賠償因(2015)鄂宜昌中民一初字第00038號《民事判決書》給原告造成的損失,或由被告承擔該判決書的給付責任)。事實與理由:2013年11月6日,宜昌宏信房地產(chǎn)有限公司東都國際項目部(以下簡稱宏信公司項目部)與原告簽訂《委托借款協(xié)議》一份,協(xié)議約定:宏信公司項目部委托原告以個人名義為宏信公司項目部在宜昌市夷陵區(qū)三峽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峽小貸公司)借款5000000元,用于宏信公司項目部工程建設,借款本金由宏信公司項目部償還,借款期間產(chǎn)生的利息由項目部支付,由此產(chǎn)生的法律后果由宏信公司項目部承擔。協(xié)議簽訂后,原告于2013年11月6日與三峽小貸公司簽訂《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約定:原告向三峽小貸公司借款人民幣5000000元,借期6個月,借款利率為年利率24%,雙方就還款、借款人的權利義務、逾期罰息、保證范圍作了明確的約定。2013年11月7日,三峽小貸公司將借款5000000元支付至宏信公司項目部指定的收款人即宏信公司項目部負責人萬永生的個人賬戶。2014年5月6日,該筆借款到期后,宏信公司項目部未按期還款。由于宏信公司項目部未按期還款,2014年12月8日,三峽小貸公司將原告起訴至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要求原告償還借款5000000元及支付其他相關費用。2015年5月20日,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2015)鄂宜昌中民一初字第00038號《民事判決書》,認定:原告與宏信公司項目部系委托合同關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三峽小貸公司有權選擇向受托人即原告主張權利,故判決:1、原告償還三峽小貸公司的借款5000000元,并以5000000元為基數(shù),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代基準利率的四倍,支付從2014年2月8日起至本息清償之日時止的利息;2、支付三峽小貸公司因律師代理費用195800元,承擔訴訟費56151元,財產(chǎn)保全費5000元。經(jīng)查,宏信公司項目部系宜昌宏信房地產(chǎn)有限公司設置的無法人資格的項目部,第三人萬永生系宜昌宏信房地產(chǎn)有限公司任命的東都國際項目部負責人,被告授權萬永生對宏信公司項目部工程具有決定權。2015年,三峽小貸公司給宏信公司項目部一份《確認函》,確認事項:萬永生截止2015年1月12日在三峽小貸公司貸款本金余額61000000元逾期未還,貸款主體包括楊某某等在內共十人;61000000元均受借款人委托轉入萬永生個人賬戶,用于宏信公司項目部的開發(fā)運營,借款期間的利息均為宏信公司項目部支付。原告認為,原告是受被告的委托以自己的名義為被向三峽小貸公司借款的,原告并不是實際的借款人及用款人,而導致法院判決原告向三峽小貸公司承擔還款義務及支付相關費用義務的主要原因,并非受托人即本案原告在處理委托事務時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而是因為委托人即本案被告未全面履行借款合同義務構成違約造成的。因此償還借款本息及支付相關費用的義務應當由被告承擔。由于被告拒不還款違約導致原告承擔還款責任,給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經(jīng)濟損失。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
被告宜昌宏信房地產(chǎn)有限公司辯稱:1、本案案由應為委托代理合同糾紛。2、原告基于委托代理合同,要被告承擔賠償責任的前提,應該是損失已經(jīng)發(fā)生,但是原告并未履行中院的判決,損失沒有發(fā)生,被告沒有義務賠償,該訴應該是一個確認之訴而非給付之訴。3、原告提交的證據(jù)不能證明原、被告存在委托代理關系,原告應承擔舉證不能法律后果??陀^情況是,第三人萬永生已經(jīng)和被告簽訂內部協(xié)議,在東都國際項目建設過程中,因其個人差錢,要楊某某等人向其個人融資,并非向宏信公司融資。4、萬永生是東都國際實際經(jīng)營者,和被告宏信公司簽訂內部協(xié)議,根據(jù)協(xié)議萬永生產(chǎn)生的債務,由萬永生自己負責。5、即使可以認定萬永生是受東都國際委托,但是沒有宏信公司授權,給宏信公司造成了損失,宏信公司保留向萬永生追究的權利。6、本案由中院處理過,中院審理過程中,楊某某要求追加宏信公司,中院予以駁回,本案的起訴違背了一事不再理原則。7、即使原告可以向被告主張賠償責任,但是已經(jīng)超過訴訟時效。
第三人萬永生述稱:1、我與宏信公司簽訂有內部協(xié)議,約定東都國際項目部開發(fā)資金由我自籌,但是宏信公司要提供土地證,宏信公司任命我為東都國際項目經(jīng)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宏信公司并未按約定執(zhí)行。2、楊某某在三峽小貸公司的貸款確實用于東都國際的建設,應該由東都國際項目部來承擔責任,至于賠償,由雙方約定。
本院審理查明的事實如下:2013年11月4日,宜昌宏信房地產(chǎn)有限公司東都國際項目部與原告楊某某等簽訂《委托借款協(xié)議書》,約定“現(xiàn)因宜昌宏信房地產(chǎn)有限公司東都國際項目部融資困難較大,造成資金短缺,為此公司特委托以上受托人個人及公司以自身名義在宜昌市夷陵區(qū)三峽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峽小貸公司)融資,融資金額以實際放款金額為準。并由三峽小額貸款公司將以上受托人借款資金全部直接打入宜昌宏信房地產(chǎn)有限公司東都國際項目負責人萬永生個人賬戶,用于東都國際項目部建設及資金周轉。在此借款期間產(chǎn)生的本息均由宜昌宏信房地產(chǎn)有限公司東都國際項目部支付,此委托有效期至以上受托人在宜昌市夷陵區(qū)三峽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貸款全部由宜昌宏信房地產(chǎn)有限公司東都國際項目部還清為止,由此產(chǎn)生的經(jīng)濟糾紛與受托人無關,均全部由宜昌宏信房地產(chǎn)有限公司東都國際承擔?!?,并加蓋了宜昌宏信房地產(chǎn)有限公司東都國際項目部公章。2013年11月6日,原告楊某某與三峽小貸公司簽訂一份《借款協(xié)議》,對借款金額、時間、利息、違約責任等進行了約定,鄭露艷、萬永生、趙曉紅為該借款提供擔保。同年11月7日,三峽小額公司向原告楊某某指定收款人萬永生的賬戶放款500萬元,放款當日,宜昌宏信房地產(chǎn)有限公司東都國際項目部給原告楊某某出具《收據(jù)》一份,載明“今收到楊某某交來三峽小額貸款公司委托借款人民幣(大寫)伍佰萬元整”,并加蓋了宜昌宏信房地產(chǎn)有限公司財務專用章(03)。2013年12月30日,宜昌宏信房地產(chǎn)有限公司東都國際項目部出具了《收款確認函》,載明:“2013年11月,我項目部委托自然人趙曉紅、萬進、梅大慶、劉金成、萬永生、楊某某、朱福元、萬一敬及法人宜昌久富商貿(mào)有限公司、宜昌市大眾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以自身名義向宜昌市夷陵區(qū)三峽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共計貸款人民幣6100萬元整。因法律規(guī)定,宜昌市夷陵區(qū)三峽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不能直接向我項目部貸款并將該貸款直接轉入我項目部賬戶,為規(guī)避上述規(guī)定,該借款由宜昌市夷陵區(qū)三峽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直接匯至項目部負責人萬永生的個人賬戶。該借款支付至萬永生個人賬戶,即視為支付至我項目部賬戶,并由我項目部承擔還款責任。宜昌宏信房地產(chǎn)有限公司東都國際項目部今確認已收到委托以上自然人及法人以自身名義在宜昌市夷陵區(qū)三峽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貸款共計6100萬元整,收款具體明細如下:…楊某某500萬元,貸款期限2013.11.07-2014.05.07……”,并加蓋了宜昌宏信房地產(chǎn)有限公司財務專用章(03)。宜昌市夷陵區(qū)三峽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亦出具《確認函》一份,載明“致宏信房地產(chǎn)東都國際項目部:本公司宜昌夷陵區(qū)三峽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就萬永生在我公司貸款6100萬元事項特向貴公司發(fā)確認函一份,確認事項如下:1、萬永生截止2015年1月12日在宜昌市夷陵區(qū)三峽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貸款本金余額6100萬元,貸款本金余額6100萬元均逾期未還,明細如下:……楊某某貸款金額500萬元,貸款期限2013.11.07-2014.05.07……2、上述6100萬元放款時均由借款人委托我公司全部轉入萬永生個人賬戶,申請用于宏信房地產(chǎn)東都國際項目部的開發(fā)運營。借款人借款期間利息均為宏信房地產(chǎn)東都國際項目部支付”,并加蓋了宜昌市夷陵區(qū)三峽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前述借款到期后,宜昌宏信房地產(chǎn)有限公司東都國際項目部未依約歸還借款本息,三峽小貸公司遂將原告楊某某訴至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2015)鄂宜昌中民一初字第00038號民事判決,判決:“一、被告楊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宜昌市夷陵區(qū)三峽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萬元,并自2014年2月8日起至2014年5月6日止(借款期內),以5000000元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自2014年5月7日起至本金清償之日止以下欠本金為基數(shù)按中國人民銀行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4倍支付利息。二、被告楊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宜昌市夷陵區(qū)三峽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為實現(xiàn)債權而支出的費用19.58萬元。三、被告鄭露艷、萬永生、趙曉紅對上述一、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案件受理費56151元,財產(chǎn)保全費5000元,合計61151元(原告宜昌市夷陵區(qū)三峽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已預交)由被告楊某某履行本判決確定的給付義務時一并轉付給原告宜昌市夷陵區(qū)三峽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痹撐臅Ш?,2015年10月26日,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5)鄂宜昌中執(zhí)字第00519執(zhí)行裁定書,凍結原告楊某某所持有的宜昌驪源置業(yè)有限公司15%的股份,查封鄭露艷所有的位于宜昌市××區(qū)小溪××街辦××大道的房屋(證號:00360952)?,F(xiàn)該案仍在執(zhí)行中。
另查明,被告宜昌宏信房地產(chǎn)有限公司與第三人萬永生于2010年11月10日簽訂了《房地產(chǎn)承包經(jīng)營合同》,約定案涉東都國際項目部地產(chǎn)經(jīng)營權由第三人萬永生開發(fā)經(jīng)營。2010年12月10月,經(jīng)被告宜昌宏信房地產(chǎn)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謝永信審批,第三人萬永生從被告宜昌宏信房地產(chǎn)有限公司領走刻制好的印有“宜昌宏信房地產(chǎn)有限公司財務專用章(03)”字樣的公章一枚。2011年3月8日,經(jīng)被告宜昌宏信房地產(chǎn)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謝永信審批,第三人萬永生從被告宜昌宏信房地產(chǎn)有限公司領走刻制好的印有“宜昌宏信房地產(chǎn)有限公司東都國際項目部”字樣的公章一枚。

在審理過程中,被告宜昌宏信房地產(chǎn)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鑒定申請,要求對2013年11月4日的《委托借款協(xié)議書》中的“宜昌宏信房地產(chǎn)有限公司東都國際項目部公章”,2013年12月30日《收款確認函》上的“宜昌市宏信房地產(chǎn)有限公司財務專用章(03)”二個印章的真實性進行鑒定。中南財經(jīng)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接受本院委托,作出中南大司法鑒定中心[2018]文鑒字第14號《文書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1、落款日期為“2013年11月4日《委托借款協(xié)議書》”中的“宜昌宏信房地產(chǎn)有限公司東都國際項目部”的印章印文即檢材與樣本是同一印章所蓋形成。2、落款日期為“2013年12月30日《收款確認函》”中“宜昌宏信房地產(chǎn)有限公司財務專用章(03)”的印章印文即檢材與樣本是同一印章所蓋形成。
同時還查明,宜昌宏信房地產(chǎn)有限公司東都國際項目部為宜昌宏信房地產(chǎn)有限公司登記設立的分支機構,無法人資格。
本院認為,原告楊某某與宜昌宏信房地產(chǎn)有限公司東都國際項目部雙方簽訂的《委托借款協(xié)議書》,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楊某某按《委托借款協(xié)議書》之約定以自己的名義與三峽小貸公司簽訂一份借款5000000元的《借款合同》,并按照《委托借款協(xié)議書》的約定指定三峽小貸公司將款項直接轉入第三人萬永生個人賬戶。第三人萬永生收到該借款后,宜昌宏信房地產(chǎn)有限公司東都國際項目部給原告楊某某出具了《收條》,該《收條》加蓋了印有“宜昌宏信房地產(chǎn)有限公司財務專用章(03)”字樣的公章,之后又出具《收款確認函》一份,《收款確認函》上也加蓋了印有“宜昌宏信房地產(chǎn)有限公司財務專用章(03)”的公章,而《收款確認函》上加蓋的“宜昌宏信房地產(chǎn)有限公司財務專用章(03)”公章的真實性被中南財經(jīng)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作出的中南大司法鑒定中心[2018]文鑒字第14號《文書司法鑒定意見書》所確認,即“檢材與樣本是同一印章所蓋形成”,而且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5)鄂宜昌中民一初字第00038號民事判決書上也認定了本案原告楊某某從三峽小貸公司所貸款項已按照《委托借款協(xié)議書》的約定直接轉到萬永生的個人賬戶,表明宜昌宏信房地產(chǎn)有限公司東都國際項目部收到了原告楊某某500萬元委托借款的事實。綜上,即使《收條》上加蓋的“宜昌宏信房地產(chǎn)有限公司財務專用章(03)”是偽造的,也無法改變收到500萬元委托借款這一客觀事實,故被告宜昌宏信房地產(chǎn)有限公司要求對《收條》上加蓋的印章的真實性進行司法鑒定的申請,本院不予準許。原告楊某某完成委托合同約定的借款義務后,宜昌宏信房地產(chǎn)有限公司東都國際項目部就應當按照委托合同約定及時履行還款義務,未及時還款屬單方違約,應承擔全部民事責任。因宜昌宏信房地產(chǎn)有限公司東都國際項目部系被告宜昌宏信房地產(chǎn)有限公司登記設立的分支機構,不具備法人資格,對外無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資格,故因其經(jīng)營過程中產(chǎn)生的權利義務應當由被告宜昌宏信房地產(chǎn)有限公司享有和承擔。由于被告宜昌宏信房地產(chǎn)有限公司未及時償還借款本息,三峽小貸公司于2014年12月19日向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2015)鄂宜昌中民一初字第00038號民事判決,判決由受托人楊某某和擔保人對三峽小貸公司的借款本息承擔償還責任和連帶清償責任,該民事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現(xiàn)已進入執(zhí)行程序,人民法院隨時可對楊某某的財產(chǎn)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依法拍賣等強制措施,除非楊某某償清了該判決確定的所有給付義務,否則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不得免除,所以對楊某某來說屬于既定損失。被告宜昌宏信房地產(chǎn)有限公司若想減輕或免除其對原告楊某某的賠償責任,可直接向原告楊某某的債權人三峽小貸公司履行償還借款本息和其他費用的義務,即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鄂宜昌中民一初字第00038號民事判決書確定的給付義務,其實際履行部分可抵減對原告楊某某的賠償義務。被告宜昌宏信房地產(chǎn)有限公司認為原告楊某某并未履行判決,損失尚未發(fā)生,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觀點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因《委托借款協(xié)議書》明確約定“此委托有效期至以上受托人在宜昌市夷陵區(qū)三峽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貸款全部由宜昌宏信房地產(chǎn)有限公司東都國際項目部還清為止”,而宜昌宏信房地產(chǎn)有限公司東都國際項目部并未還清該筆貸款,故被告宜昌宏信房地產(chǎn)有限公司主張原告楊某某的訴訟請求超過訴訟時效的觀點,本院不予支持。雖然被告宜昌宏信房地產(chǎn)有限公司與第三人萬永生簽訂了《房地產(chǎn)承包經(jīng)營合同》,但該合同系內部承包協(xié)議,即使該合同有“對外進行經(jīng)營活動產(chǎn)生的費用和債權債務由萬永生承擔與其無關”的約定,對外也不具備約束他人的法律效力;第三人萬永生作為《委托借款協(xié)議書》指定的收款人,其收到三峽小貸公司由楊某某委托轉入的5000000元借款后,由宜昌宏信房地產(chǎn)有限公司東都國際項目部給原告楊某某出具了《收條》,并加蓋了“宜昌宏信房地產(chǎn)有限公司財務專用章(03)”,表明了該款進入了被告宜昌宏信房地產(chǎn)有限公司的財務賬上,被告宜昌宏信房地產(chǎn)有限公司辯稱涉案借款屬萬永生個人借款應由其個人償還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三百九十六條、第四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七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中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宜昌宏信房地產(chǎn)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賠償原告楊某某損失5256951元(包括借款本金5000000元、為實現(xiàn)債權而支出的費用195800元、案件受理費56151元、財產(chǎn)保全費5000元)。
二、被告宜昌宏信房地產(chǎn)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賠償原告楊某某利息損失(其中自2014年2月8日起至2014年5月6日止(借款期內),以5000000元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24%計付利息損失;自2014年5月7日起至借款還清之日止,以5000000元或實際差欠的借款本金為基數(shù),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支計付利息損失)。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8141元已減半,由被告宜昌宏信房地產(chǎn)有限公司負擔(該費用原告已預交,被告在履行上述給付義務時一并支付給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岳新平

書記員: 陳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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