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某某
賀某某
周永超(湖北群暉律師事務所)
原告楊某某。
被告賀某某。
委托代理人周永超,湖北群暉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原告楊某某與被告賀某某身體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姚衛(wèi)瓊獨任審判,于2015年1月2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某某,被告賀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永超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公民享有身體健康權,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原、被告因被告夫妻間的婚姻問題意見不一致而產生矛盾,由于雙方處理矛盾時言語不和、方法不當,導致原、被告先后發(fā)生爭吵、抓打,并導致原告受傷。原、被告對損害結果的發(fā)生均存在一定過錯,應承擔相應責任。原告請求的各項損失,本院作如下認定:醫(yī)療費1012.4元、誤工費973.65元(15天×64.91元/天)、交通費60元,請求的精神撫慰金1000元過高,考慮原告在女婿家門前當眾遭到毆打,身心受到傷害,但其受傷害的程度僅為輕微傷,故本院酌情支持100元。綜上,原告的損失總額應為2146.05元。原告在雙方心存積怨的前提下,作為岳母單獨出面與身為女婿的被告溝通女兒女婿的婚姻問題,選擇的方式不當,是引發(fā)糾紛的導火索,故原告對其損失應當承擔次要責任,被告作為女婿將岳母打傷,對原告的損失應當承擔主要責任。綜上,由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總額的90%即1941.45元(2046.05元×90%+100元],其余部分由原告自行負擔。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達不成一致意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第六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第十六條 ?、第二十六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賀某某在本判決書生效后立即賠償原告楊某某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1941.45元。
二、駁回原告楊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50元(已減半收取),由被告賀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公民享有身體健康權,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原、被告因被告夫妻間的婚姻問題意見不一致而產生矛盾,由于雙方處理矛盾時言語不和、方法不當,導致原、被告先后發(fā)生爭吵、抓打,并導致原告受傷。原、被告對損害結果的發(fā)生均存在一定過錯,應承擔相應責任。原告請求的各項損失,本院作如下認定:醫(yī)療費1012.4元、誤工費973.65元(15天×64.91元/天)、交通費60元,請求的精神撫慰金1000元過高,考慮原告在女婿家門前當眾遭到毆打,身心受到傷害,但其受傷害的程度僅為輕微傷,故本院酌情支持100元。綜上,原告的損失總額應為2146.05元。原告在雙方心存積怨的前提下,作為岳母單獨出面與身為女婿的被告溝通女兒女婿的婚姻問題,選擇的方式不當,是引發(fā)糾紛的導火索,故原告對其損失應當承擔次要責任,被告作為女婿將岳母打傷,對原告的損失應當承擔主要責任。綜上,由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總額的90%即1941.45元(2046.05元×90%+100元],其余部分由原告自行負擔。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達不成一致意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第六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第十六條 ?、第二十六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賀某某在本判決書生效后立即賠償原告楊某某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1941.45元。
二、駁回原告楊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50元(已減半收?。杀桓尜R某某負擔。
審判長:姚衛(wèi)瓊
書記員:劉亞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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