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楊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龍江省雞東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姜俊,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龍江省雞東縣。
被告:雞東縣水務局,住所地雞東縣雞東鎮(zhèn)中心大街60號。
法定代表人:張振濤,男,該局局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夏炎焱,男,黑龍江利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楊某某與被告雞東縣水務局財產(chǎn)損害賠償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進行審理。
楊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雞東縣水務局賠償楊樹款17400元、占地損失費38000元、楊樹占地損失費47500元、楊樹補償費7917元、打車費1000元、誤工費2000元,合計113817元。事實和理由:2017年11月17日,雞東縣水務局為了加固大堤,將她承包的大堤北側楊樹推倒,楊樹出現(xiàn)裂縫,七長八短。被告推倒的楊樹87棵至今還在其承包的水田地里,造成其水田不能向外承包。關于賠償事宜協(xié)商未果,原告起訴至人民法院。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雞東縣水務局所屬的雞東縣河道管理站于2003年4月20日與楊國友簽訂了《護堤地造林合同書》,合同約定了雙方的權利義務,對于是否可以轉讓合同中沒有約定。2010年9月18日,楊國友與楊某某簽訂了《轉讓護堤地造林合同書》,但未通知雞東縣河道管理站,雞東縣河道管理站不知情,也不認可該轉讓合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農(nóng)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當事人雙方簽訂書面合同。采取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經(jīng)發(fā)包方同意?!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涉及農(nóng)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guī)定,承包方未經(jīng)發(fā)包方同意,采取轉讓方式流轉其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的,轉讓合同無效。本案中,楊國友將其從雞東縣河道管理站承包的林地造林合同轉讓給楊某某,未經(jīng)雞東縣河道管理站同意,該轉讓合同無效。楊某某作為本案的訴訟主體不適格。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nóng)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nóng)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的解釋》第二百零八條第三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楊某某的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雞西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郭春鳳
書記員: 延洪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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