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某
康松(河北權智律師事務所)
李某某
原告楊某,農民。
委托代理人康松,河北權智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某某,市民。
原告楊某訴被告李某某、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昌黎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受理。在訴訟過程中,原告楊某于2015年9月21日申請撤回對被告李某某的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的撤訴申請是其真實意思表示,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楊某撤回對被告李某某的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的撤訴申請是其真實意思表示,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楊某撤回對被告李某某的起訴。
審判長:盧山
書記員:徐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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