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楊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襄陽市樊城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宋江波,湖北曉格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被告:湖北筑廷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筑廷裝飾公司)。住所地:襄陽高新區(qū)鄧城大道星泓天貿(mào)城*期*棟*樓*******號。
法定代表人:任治剛,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姜鵬,湖北亙恒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原告楊某某與被告筑廷裝飾公司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進行了審理。
原告楊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賠償原告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等各項費用共計104360.75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7年4月中旬,原告受聘到被告處工作,主要負責工地質量、工期監(jiān)督。2017年7月24日下午三點多,原告在被告處施工的民發(fā)世界城悅華里九號樓××單元3B01工地給地面澆水養(yǎng)護時,滑倒摔傷,受傷后給公司同事打電話,被送到襄州區(qū)醫(yī)院,被告公司墊付了部分醫(yī)療費后,不愿再和原告就其他損失協(xié)商解決,故訴至法院。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原告楊某某在被告筑廷裝飾公司工作,雙方之間形成的是勞動關系,其在工作中受到的傷害,不屬于法院的受案范圍。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三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的解釋》第二百零八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楊某某的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上訴于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臧玉紅
人民陪審員 信國良
人民陪審員 張財
書記員: 閆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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