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楊某某,系湖北匯萬家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高虎,湖北金鶴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委托代理人劇曉棟,湖北金鶴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授權。
被告棗陽市建亞礦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亞公司)。住所地棗陽市北城街道辦事處南園社區(qū)居民委員會一組。
法定代表人劉安陽,建亞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田家國,湖北勝和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代為和解、接受法律文書等權利。
委托代理人樊鳳,湖北勝和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授權。
原告楊某某與被告建亞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高虎和劇曉棟、被告建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田家國和樊鳳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楊某某與建亞公司簽訂《鐵精粉銷售合同》載明有購貨預付款1500000元內容,雙方均有買賣鐵精粉意思表示,但補充協(xié)議載明“乙方自愿借款給甲方用于生產經(jīng)營”,雙方有借貸意思表示,補充協(xié)議取代了鐵精粉銷售合同,故本案的性質應定為民間借貸糾紛,雙方借貸關系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由于建亞公司不繼續(xù)向楊某某供貨,建亞公司應向楊某某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故楊某某請求有理,本院予以支持?!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七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雙方當事人對同一事實分別舉出相反的證據(jù)但都沒有足夠的依據(jù)否定對方證據(jù)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情況,判斷一方提供證據(jù)的證明力是否明顯大于另一方提供證據(jù)的證明力,并對證明力較大的證據(jù)予以確認。對建亞公司實際出售給楊某某鐵精粉的數(shù)量和金額,雙方均提供了相應的證據(jù),本院結合雙方提供的證據(jù),認為楊某某提供證據(jù)的證明力大,應予采信。補充協(xié)議約定“楊某某借款給建亞公司的壹佰伍拾萬元資金,楊某某從建亞公司生產之日起,從銷售中全額提取,提取到壹佰伍拾萬元為止”,楊某某銷售取得的鐵精粉款,應視為建亞公司的還款。合同雖未明確約定利息,但合同中約定建亞公司保證每月供應量不低于3000噸,并按10元/噸的保底利潤付給楊某某,楊某某以此約定主張月利率2%(30000元÷1500000元)計算,該利率未超過中國人民發(fā)布的同期同類銀行貸款年利率6%的四倍,本院予以支持。關于建亞公司已償還借款本息,應按楊某某自認銷售鐵精粉數(shù)額計算。經(jīng)本院分段計算,一、2012年8月1日至同年9月30日利息59747元,即(一)、本金1480000元,2012年8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利息29600元(1480000元×2%月×1月),(二)、本金20000元,2012年8月20日至同年8月31日計11日,利息147元(20000元×2%÷30日×11日),(三)、本金1500000元,2012年9月1日至同年9月30日,利息30000元(1500000元×2%月×1月)。2012年9月銷售鐵精粉是1320990元,扣減借款利息59747元后余1261243元,再償還借款本金,還欠本金238757元。二、2012年10月利息4775元(238757元×2%月×1月),2012年10月銷售鐵精粉57831元,扣減利息4775元后,余53056元,再償還借款本金后,下欠借款本金185701元。2012年11月至2013年11月共13月,利息48282元(185701元×2%月×13月)。截止2012年10月,建亞公司用已出售給楊某某鐵精粉款償還借款本金1314299元、利息64522元,實欠借款本金185701元,故楊某某要求支付此款有理,本院予以支持,楊某某主張過高部分沒有相應事實與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楊某某另外付給劉安陽200000元現(xiàn)金,認為屬建亞公司借款,但建亞公司不予認可,認為屬私人借款,且在法庭辯論終結之前,楊某某未提交建亞公司向其借款200000元有效證據(jù),故楊某某要求建亞公司償還200000元本金及相應利息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建亞公司辯稱1500000元已還清與本院查明的事實不符,其相應主張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棗陽市建亞礦業(yè)有限公司返還楊某某借款本金185701元;
二、棗陽市建亞礦業(yè)有限公司向楊某某支付利息48282元及2013年12月至本判決確定付款日期間的利息(按本金185701元,月利率2%計算利息);
三、駁回楊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一、二項,均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4743元,由棗陽市建亞礦業(yè)有限公司負擔4810元,楊某某負擔19933元,均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jù)不服本判決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13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開戶銀行:中國農業(yè)銀行襄陽萬山支行,戶名: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帳戶17×××38。上訴人也可將上訴案件受理費交到本院或直接到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交費。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長 沈黎明 審判員 彭金宏 審判員 楊金玉
書記員:薛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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