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楊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現住河北省深州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馮書玲,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現住河北省深州市,系原告之母。
委托訴訟代理人:田旭東,北京市博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州市永平大街營業(yè)所。住所地:深州市永平大街與博陵路交叉口西北角。
負責人:高會寧,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艷銘,河北仁浩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付盼盼,河北仁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郵政集團公司河北省深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深州市長江東路。
負責人:王紅,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郭麗,河北仁浩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杜曉勇,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司職工。
被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州市支行。住所地深州市永盛大街171號。
負責人:喬繁榮,行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志光,河北凌坤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明,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司職工。
原告楊某某與被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州市永平大街營業(yè)所(以下簡稱第一被告)、中國郵政集團公司河北省深州市分公司(以下簡稱第二被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州市支行(以下簡稱第三被告)借記卡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1月2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某某及代理人馮書玲、田旭東,被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州市永平大街營業(yè)所代理人劉艷銘、付盼盼,被告中國郵政集團公司河北省深州市分公司代理人杜曉勇、郭麗,被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州市支行代理人李明、劉志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楊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三被臺賠償原告損失110495.9元及至給付之日的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計算)。2、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原告于2016年在第一被告處辦理了一張銀行借記卡,卡號62×××70。原告辦理該卡后一直妥善保管和使用。2017年4月19日,原告得到手機短信通知該卡陸續(xù)有8筆取款,共計取款110495.9元(含手續(xù)費)。此時該卡還在原告手上,原告并末取款。當日原告去第一被告處辦理了掛失。后原告被告知該幾筆取款系境外取款。原告查詢得知第一被告系第二被告的屬下單位,三被告共用同一銀行系統。原告認為基于此關系,三被告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被告辯稱,1、在為原告辦理案涉銀行卡業(yè)務時,完全遵守郵儲銀行的有關業(yè)務制度,自身不存在任何過錯。2、案件之所以發(fā)生,應系刑事犯罪所致,原告已到刑事機關報案,該刑事案件已在偵查中,根據先刑后民原則,應在公安機關對涉案事實查清后,由法院對刑事犯罪進行審理,然后再就涉及的民事責任進行審理,綜上應駁回對我方的訴訟請求。
第二被告辯稱,1、第二被告并非本案的適格被告,因為我公司并非是金融機構,作為案涉的銀行卡業(yè)務,只是同第三被告之間存在代理合同關系,作為代理人身份。2、案涉銀行卡業(yè)務的辦理完全遵守郵儲銀行金融機構有關制度,操作流程不存在任何過錯。原告所提及的取款事宜,經查,是在有磁有密的情況下辦理的,說明款項的支取同金融機構包括我公司是否存在過錯均無關聯性,我公司不應該承擔任何責任。3、原告已向公安機關報案,應在破案后,再行考慮民事責任的劃分。綜上,請法院依法駁回原告對我公司的訴訟請求。
第三被告辯稱,1、同意先刑后民的觀點。2、本案所涉借記卡糾紛是合同糾紛,不能突破合同相對性要求第三被告承擔責任,已經生效的(2017)冀1182民初1236號民事裁定書對此進行了確認。3、第一被告所發(fā)放的借記卡為磁條加IC芯片的復合卡,已經符合當前我國銀行卡的標準,該卡交付原告之后,原告負有保障信息及密碼安全義務。結合原告的訴訟請求,顯示其沒有做好保密,其后果應當自行承擔,應該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根據當事人訴辯理由,確定本案當事人的爭議焦點是:原告要求三被告賠償損失110495.9元及利息是否具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圍繞爭議焦點,原告提交證據如下:1、銀行卡,尾號是5070,該卡系原告錢款丟失的銀行卡。證明原告在第一被告處辦理了一張借記卡,原告與第一被告之間存在合同關系。2、銀行卡流水,證明2017年4月17日原告銀行卡轉帳存入135000元。2017年4月19日,原告銀行卡被人分八次消費和取走110495.9元(含費用),交易機構名稱顯示為總行(據公安部門分析系境外支取、消費)。2017年4月19日,原告發(fā)現銀行卡余額減少后及時掛失,但掛失后仍有4元的金額減少。3、短信通知,證明2017年4月19日,原告收到銀行卡余額提醒短信通知,包括余額變動數額以及時間等內容。4、掛失申請書,證明2017年4月19日,原告發(fā)現卡余額減少后及時辦理了掛失手續(xù)。5、人工解掛失憑單,證明2017年4月19日,原告申請解掛失,并申請取款。6、存取款業(yè)務憑條,證明原告在解掛失的同時,將銀行卡余額25631.42元取出,但發(fā)現比掛失前余額減少了4元,也能夠說明原告此八筆消費并非出自原告的銀行卡。7、銀行憑單,證明2017年4月19日,原告辦理了銀行卡吞沒領取手續(xù),說明銀行卡一直在原告身邊,未丟失。
第一被告對上述證據的質證意見:對真實性沒有異議,但是人工解掛失的單子還有交易明細,證明自掛失之后只有一筆解掛失費用的支出,證明了營業(yè)所盡到了自己的職責,并沒有過錯。對關聯性不予認可。
第二被告對上述證據的質證意見:對于真實性沒有異議,其恰恰證實我公司提及的事實和觀點,并不能證明原告所述事實和證明目的,原告的銀行卡交易明細中有大量的網絡取款、付款,這種游離于金融機構之外的交易行為所帶來的責任和后果不應該由已經完備履行義務的金融機構來承擔,背后的風險、責任主體應由公安機關來查明。短信內容與原告主張的事實及證明目的不具有關聯性,不能證明三被告有過錯。
第三被告對上述證據的質證意見:對原告方提交的前五組證據無異議。對三份短信截圖無異議,但與證明目的不符。原告提交的交易明細,大量體現了第三方支付的情況,原告方所使用的終端會被木馬等病毒感染而造成卡信息及密碼的泄露,通過第三方平臺在交易過程中,所造成信息及密碼的流失或被盜,是因為原告方便自己的交易行為,而應當承擔對自己不利的后果,不應當由金融機構來承擔。
圍繞爭議焦點,第一被告提交證據如下:1、原告在辦理開卡業(yè)務時所提交的材料,證明我營業(yè)所遵守并執(zhí)行了郵儲銀行的相關制度,反映了我方給他們發(fā)的是有磁條有芯片的復合卡,自身不存在過錯。2、事件單,證明我營業(yè)所是在插入銀行卡,并正確輸入密碼的情況下被執(zhí)行的該筆轉賬,并無不當。
第二被告提交證據與第一被告提交證據相同。
原告對上述證據的質證意見:對于證據真實性認可,證明目的不認可,只是證明原告在第一被告處辦理了銀行卡,能確認交付給原告的卡沒有唯一性和不可復制性。關于事件單,只是記錄了原告的描述,并沒有記錄對事件的處理和結果,被告對這件事是消極的,沒有積極的阻止事件的發(fā)生,沒有采取任何措施。
本院對上述證據的認證意見:原告和第一被告提交的證據真實、合法與本案有關聯,可以證明原告與第一被告之間存在儲蓄存款合同關系及原告的借記卡被盜刷系異地偽卡交易的事實,確認為有效證據。
根據原、被告的訴辯和上述有效證據,查明本案法律事實如原告所述。
本院認為,原告和第一被告之間存在儲蓄存款合同關系,被告應保障儲戶的存款安全,對銀行卡本身的安全性要予以保障,并理應承擔偽卡識別義務。根據查明的案件事實,涉案的8筆交易屬于異地偽卡交易,原告在發(fā)現存款被盜刷后及時報警,其本人無過錯。盡管原告的借記卡被盜刷存在刑事犯罪嫌疑,但由于原、被告之間存在合同關系,故本案可以繼續(xù)審理。銀行卡憑密碼進行交易的前提是持卡人持真實的銀行卡進行交易,不適用本案的偽卡交易。被告提出的原告對密碼保管不善,應承擔相應后果的意見,沒有證據證實,故不予支持。原告賬戶內的存款110495.9元,應由發(fā)卡行按規(guī)定利率和計息方法支付利息。被告承擔賠償責任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如果第一被告不能承擔賠償責任,應由開辦人直至法人承擔。被告之間的代理協議,與本案不屬同一法律關系,應另行解決。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于判決生效后5日內被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州市永平大街營業(yè)所返還原告楊某某存款110495.9元及利息(按被告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計算,自2017年4月1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510元,由被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州市永平大街營業(yè)所負擔。原告起訴時已預交,被告還款時一并給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上訴費,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韓澤謙
審判員 趙貴山
審判員 張新娟
書記員: 支廣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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