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楊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司機,住河北省邯鄲市魏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林波,湖北崇法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司機,住山東省壽光市。
被告:壽光市國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壽光市五里墩轉盤南100米路西。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0783076954302M。
法定代表人:劉傳海,該公司經理。
被告:天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濰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東省濰坊市奎文區(qū)虞河路268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070074453227X81—1。
負責人:侯成倫,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柏仁,天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襄陽中心支公司員工。
原告楊某某與被告劉某某、壽光市國通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通公司)、天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濰坊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天安財保濰坊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林波,被告天安財保濰坊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柏仁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劉某某及國通公司未到庭應訴。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楊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239143元,由被告天安財保濰坊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先行賠償,不足部分在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賠償,仍有不足的,由被告國通公司和劉某某賠償;2、由上述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天安財保濰坊公司通過郵寄方式提交答辯狀辯稱:1、國通公司所有的魯G×××××號車輛在我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商業(yè)險各一份,三者險限額100萬元且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在車輛行駛證、營運證和駕駛員駕駛證、上崗證合法有效的情況下,我公司同意在交強險分項限額內承擔責任,超出部分在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按照保險合同約定承擔賠償責任;2、原告主張的損失,應提供證據(jù)證明其具有訴訟主體資格。請求法庭依法確認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3、原告主張的損失數(shù)額過高。停運損失、運費損失、停車費、轉程運費屬于間接損失,我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打撈裝車費和施救費屬于重復計算,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另外,我公司不承擔本案訴訟費。
到庭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案組織到庭當事人進行了庭審質證。到庭當事人對楊某某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天安財保濰坊公司對原告證據(jù)1中的車輛轉讓協(xié)議及魏縣大祥運輸有限公司出具的證明提出異議,認為楊某某不具備本案主體資格,但根據(jù)魏縣大祥運輸公司的證明,該公司已經將車輛轉讓給楊某某,該車的一切債權債務均由楊某某負責,故楊某某系本案合法原告;天安財保濰坊公司對證據(jù)3提出異議,認為發(fā)票出具單位與維修車輛的單位不一致,應當提交維修明細,同時天安財保濰坊公司對車輛的定損為43970元,本院認為車輛維修損失以實際發(fā)生數(shù)額為準,天安財保濰坊公司的定損僅為書面意見;天安財保濰坊公司對證據(jù)4和證據(jù)8均提出異議,認為這兩份鑒定結論均沒有經過三方委托選定鑒定機構,但申請在7個工作日內保留重新鑒定的權利,7個工作日后,該公司沒有提交重新鑒定申請,視為其放棄重新鑒定的權利,本院對證據(jù)4和證據(jù)8的真實性、關聯(lián)性及合法性予以采信;證據(jù)5是一份證人吳某證言,對打撈費5800元的證明,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證人應當出庭作證,對吳某的的證言,本院不予采信;對于證據(jù)6施救費14000元、證據(jù)7的停車費400元及證據(jù)9的轉程運費6000元,天安財保濰坊公司雖提出異議,但無相關證據(jù)反駁,本院對證據(jù)6、7、9予以認定;證據(jù)10系楊某某的運費損失10400元,天安財保濰坊公司沒有提出實質性異議,本院對該筆損失予以采信;證據(jù)11為肇事車輛保險卡,與天安財保濰坊公司提交的保單一致,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國通公司及劉某某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應訴,視為其放棄舉證、質證、答辯的訴訟權利。庭后,原告楊某某提交了劉某某的駕駛證及肇事車輛行駛證,天安財保濰坊公司質證后表示無異議。本院對上述證據(jù)予以認定。
經審理查明:2016年4月14日3時30分,被告劉某某駕駛魯G×××××重型半掛牽引車、魯G×××××重型倉柵式半掛車沿207國道由南向北行駛至孔灣鎮(zhèn)大為公司門前路段,在超車時與對向行駛的原告楊某某駕駛的冀D×××××重型半掛牽引車、冀D×××××重型倉柵式半掛車相撞,造成楊某某車輛及所載貨物受損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宜城市交警大隊處理,認定劉某某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另查明,劉某某駕駛的魯G×××××重型半掛牽引車在天安財保濰坊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強險和100萬元的第三者商業(yè)責任險及不計免賠險,魯G×××××重型倉柵式半掛車在天安財保濰坊公司投保了100萬元的第三者商業(yè)責任險及不計免賠險,車輛所有人為國通公司。
本院認為:本案交通事故發(fā)生于兩機動車之間。審理中,事故當事人對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中認定的事故事實和責任均未提出異議,本院對該認定書予以采信。依據(jù)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害的,應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門,由有過錯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均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本案事故中,因魯G×××××重型半掛牽引車、魯G×××××重型倉柵式半掛車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故對于楊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所受的損失,首先應由天安財保濰坊公司在魯G×××××重型半掛牽引車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承擔保險賠付責任,不足部分,因魯G×××××重型半掛牽引車、魯G×××××重型倉柵式半掛車投保了不計免賠的商業(yè)三者險,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天安財保濰坊公司還應當在魯G×××××重型半掛牽引車、魯G×××××重型倉柵式半掛車的商業(yè)三者險責任限額內承擔劉某某應當承擔的保險賠付責任。對原告楊某某主張的賠償項目,本院分項審查如下:1.材料及工時費。原告主張的車輛維修材料及工時費開支為52300元,有宜城市瑞通道路施救服務部出具的發(fā)票為證,本院予以采信。2.打撈裝車費5800元。原告認可打撈裝車費用系重復計算,本院對該筆費用不予認定。3.施救費14000元。原告的施救費用有宜城市金景道路施救有限公司出具的發(fā)票為證,本院予以采信。4.停車費400元。原告因事故產生的停車費用有宜城市金景道路施救有限公司出具的發(fā)票為證。根據(jù)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二十六條第(五)項的約定,停車費不屬于保險賠付范圍,該筆費用本院不予認定。5.貨物損失119283元。原告因交通事故產生的貨物損失有雞澤縣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雞價認字(2016)066號鑒定結論書確認為119283元,被告天安財保濰坊公司雖提出異議,但未在重新鑒定期限內提交重新鑒定申請,視為其放棄重新鑒定的權利,本院對原告的貨物損失119283元予以認定。6.運費損失10400元。原告將貨物由雞澤縣運往湖南沅江的全程運費為10400元,由于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未能將貨物運送至目的地,同時失去運費收入,該筆費用有雞澤縣天下紅辣椒有限公司與楊某某簽訂的貨物運輸協(xié)議和雞澤縣天下紅辣椒有限公司的書面證明予以證實,本院予以認可。7.停運損失30960元。原告因交通事故產生的停運損失有雞澤縣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雞價認字(2016)085號鑒定結論書確認為30960元,被告天安財保濰坊公司雖提出異議,但未在重新鑒定期限內提交重新鑒定申請,視為其放棄重新鑒定的權利。根據(jù)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的約定,停運損失不屬于保險賠付范圍,故該筆費用本院不予認定。8.轉程運費6000元。原告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將剩余貨物由事故發(fā)生地運回貨物始發(fā)地雞澤縣,產生轉程運費6000元,系因本次交通事故產生的直接損失,本院予以認定。9.保險卡一份。天安財險濰坊公司不予認可。該公司訴訟崗經辦人通過郵寄方式遞交了答辯狀和肇事車輛的交強險保單和商業(yè)三者險保單,與原告提交的保險卡內容一致,本院對本案肇事車輛與天安財險濰坊公司存在保險合同關系予以認可。原告楊某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的財產損失共計201983元。上述損失由天安財保濰坊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和商業(yè)三者險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楊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所產生的財產損失共計201983元,由天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濰坊中心支公司全額賠付,上述款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一次性付清。
駁回楊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890元,由被告劉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王 麗 審 判 員 徐廣義 人民陪審員 曾恒翔
書記員:李海艷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