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楊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住涉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土成,河北恒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河北廣悅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住所地:涉縣龍山大街電視辦公樓。
法定代表人:權長山,公司董事長。
原告楊某某訴被告河北廣悅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要求撤回對被告的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提出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楊某某撤回對被告河北廣悅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50元,由原告楊某某負擔。
審判員 馬麗平
書記員:李東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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