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某
龐方方(河北吳春江律師事務所)
紫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
楊剛
原告:楊某。
委托代理人:龐方方,河北吳春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紫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某市路北區(qū)。
負責人:昝雪峰,職務經理。
委托代理人:楊剛,該公司員工。
原告楊某與被告紫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韓庭利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某委托代理人龐方方,被告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楊剛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被告對保險合同、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及責任認定書均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保險公司申請對本車及三者車損進行重新鑒定,未提供證據,該主張本院不予支持。施救費、公估費系事故發(fā)生后開支的必要、合理的費用,應由被告保險公司負擔。被告保險公司應按保險合同約定在機動車損失險、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楊某因此次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五十七條 ?、第六十四條 ?、第六十五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紫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賠償原告楊某保險金33767元。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
案件受理費322元,由被告紫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原被告對保險合同、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及責任認定書均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保險公司申請對本車及三者車損進行重新鑒定,未提供證據,該主張本院不予支持。施救費、公估費系事故發(fā)生后開支的必要、合理的費用,應由被告保險公司負擔。被告保險公司應按保險合同約定在機動車損失險、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楊某因此次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五十七條 ?、第六十四條 ?、第六十五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紫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賠償原告楊某保險金33767元。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
案件受理費322元,由被告紫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負擔。
審判長:韓庭利
書記員:劉諶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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