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漢市江岸區(qū)工農(nóng)兵路65號綜合樓7-9層。負責人:胡書欽,該公司經(jīng)理。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博,該公司員工。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楊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廣水市。委托訴訟代理人:胡德山,湖北睡虎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本院審理過程中,太平洋財保武漢支公司于2018年2月5日向本院提交申請,以其與楊某某達成和解為由,申請撤回對本案的上訴。
上訴人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太平洋財保武漢支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楊某某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云夢縣人民法院(2017)鄂0923民初150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
本院認為,太平洋財保武漢支公司在本案審理期間提出撤回上訴的請求,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訴。一審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二審案件受理費407元,減半收取203.5元,由上訴人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中心支公司負擔。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 毛峰
審判員 鮑龍
審判員 戴捷
書記員:陳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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