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杭州龍記金屬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邵玉龍,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艷玲,上海市志致遠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梅,上海市志致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上海斐業(yè)精密機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閔行區(qū)。
法定代表人:包世友,董事長。
2018年8月1日,本院受理原告(反訴被告)杭州龍記金屬制品有限公司與被告(反訴原告)上海斐業(yè)精密機械制造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該案審理過程中,經杭州龍記金屬制品有限公司申請并提供擔保,本院于2018年8月9日作出(2018)滬0112民初23968號民事裁定,凍結上海斐業(yè)精密機械制造有限公司的銀行存款366,118.8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應價值的財產,并采取了相應的財產保全措施。
2018年10月17日,本院作出(2018)滬0112民初23968號民事判決。后經二審,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9)滬01民終982號民事裁定,將該案發(fā)回重審。
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將發(fā)回重審案編立案號為(2019)滬0112民初14752號(以下稱本案)。
2019年6月21日,杭州龍記金屬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請,請求繼續(xù)凍結被申請人上海斐業(yè)精密機械制造有限公司的銀行存款366,118.8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應價值的財產。
本院經審查認為,(2018)滬0112民初23968號案經二審法院裁定發(fā)回重審,該案的財產保全措施應自動轉為本院另編立的發(fā)回重審案(即本案)的財產保全措施。現(xiàn)杭州龍記金屬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請延長財產保全措施,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許。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八十七條規(guī)定,裁定如下:
繼續(xù)凍結被申請人上海斐業(yè)精密機械制造有限公司的銀行存款366,118.8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應價值的財產。
(人民法院凍結銀行存款的期限為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為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為三年)
本裁定立即開始執(zhí)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zhí)行。
審判員:楊偉華
書記員:韓偉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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