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武漢市新洲區(qū)人,住武漢市新洲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文,湖北乾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陳雙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武漢市新洲區(qū)人,住武漢市新洲區(qū),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武漢市新洲區(qū)人,住武漢市新洲區(qū),
原告林某某與被告陳雙林、王某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于2018年8月1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林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陳文、被告陳雙林、被告王某某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林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解除原告與被告陳雙林于2015年7月6日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2.判令兩被告共同返還原告已付購房款人民幣40000元,并承擔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損失;3.本案的訴訟費由兩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5年7月6日,原告作為買方,被告陳雙林作為賣方,被告王某某作為中介方,三方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合同約定原告購買被告陳雙林所有的位于陽邏街外貿小區(qū)2單元701室房屋,房屋交易價格為19萬元,被告陳雙林應積極配合原告辦理房屋過戶手續(xù)。合同簽訂當日,原告將4萬元的購房款交給被告王某某,之后原告得知被告陳雙林所有的該房產(chǎn)沒有房屋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導致原告無法辦理不動產(chǎn)權證。原告認為,原告購買被告陳雙林房產(chǎn)的目的是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現(xiàn)被告陳雙林至今沒有辦理房屋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導致原告訂立該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xiàn),被告陳雙林已構成根本違約。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故原告訴至本院,提出如上訴訟請求。
被告陳雙林答辯稱,2015年7月6日原告支付40000元定金后一直沒有下文,我之后催了原告很多次,還是沒有支付剩余房款。原告要求解除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我同意,但因原告的違約行為導致被告無法實現(xiàn)出售房屋,故原告要求被告退還定金的請求不應支持。
被告王某某答辯稱,房屋是我介紹給原告購買的,原告交給被告陳雙林40000元定金,我跟原告說過定金交過后如果不購買該房屋就不予退還,原告要等到2015年10月份房屋拆遷后才能支付全部購房款,原告拆遷后因為和他哥哥鬧矛盾,我介紹他購買的房子和他哥哥的房子是上下樓,原告因此不想購買我介紹的房屋。之后,原告要求我把這個房子賣掉,到了2017年房子漲價后,被告陳雙林又不想按原價買賣此房屋。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原告向本庭提交的證據(jù),經(jīng)庭審質證,被告陳雙林、王某某均無異議;被告陳雙林向本庭提交的證據(jù),經(jīng)原告質證均無異議,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jù)當事人的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5年7月,被告陳雙林口頭委托被告王某某出售被告陳雙林所有的位于武漢市新洲區(qū)陽邏街新陽大道環(huán)城路北1棟2單元7層2室建筑面積為116.77平方米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權證為武房權證新字第××號。同年7月6日,被告王某某與原告林某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一份,約定:1、甲方自愿出售的房屋位于武漢市新洲區(qū)陽邏外貿小區(qū)2單元701間,建筑面積為116.77平方米,房屋所有權人為程雙林,交易價格為19萬元,過戶費由乙方(林某某)出,由甲方(程雙林)出具手續(xù)協(xié)助辦理;2、甲、乙雙方商定付款方式,2015年7月6日付定金肆萬元整,余下款項2015年11月份付清;3、甲方義務,甲方應保證該房屋無抵押、無查封、無產(chǎn)權糾紛和債權債務糾紛,由此引起的法律及經(jīng)濟責任由甲方自行承擔。甲方承諾對該房屋權屬證件的合法性、真實性和有效性負全責等內容。該《房屋買賣合同》由林某某、王某某簽字,王某某并加蓋陽邏外貿小區(qū)售樓部印章。2015年7月6日,被告王某某收原告林某某定金40000元,收條內容為“今收到林某某購房款肆萬元整,外貿2單元701間,收款人王某某,日期2015年7月6日”。被告王某某收到原告林某某購買房屋定金40000元后將此款轉交給被告陳雙林。2015年11月份,原告林某某未按約定向被告陳雙林支付購房款150000元。
庭審中查明,2018年1月5日,林某某以不當?shù)美麨橛上蛐轮迏^(qū)人民法院陽邏法庭起訴王某某、陳雙林要求被告返還不當?shù)美?0000元并承擔資金占用費6000元。林某某在起訴的事實和理由中陳述王某某介紹陳雙林位于陽邏外貿小區(qū)2單元701室房屋給林某某,總價款190000元,同意林某某第二年等房屋拆遷補償后再交齊房款,并讓林某某當場交了定金40000元等內容。2018年3月15日,新洲區(qū)法院作出(2018)鄂0117民初158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準許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訴。
另查明,被告陳雙林出售的房屋位于武漢市新洲區(qū)陽邏街新陽大道環(huán)城路北1棟2單元7層2室(外貿小區(qū))與被告王某某與原告林某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中約定的出售房屋位于外貿小區(qū)2單元701間屬同一套房屋,《房屋買賣合同》中的701應屬筆誤。
本院認為,本案系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六十二條規(guī)定: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fā)生效力。本案原告林某某與被告王某某簽訂房屋系被告陳雙林委托被告王某某出售其位于武漢市新洲區(qū)陽邏街新陽大道環(huán)城路北1棟2單元7層2室房屋,故被告陳雙林對被告王某某出售房屋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原告林某某與被告王某某于2015年7月6日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真實、合法,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為有效合同,應受法律保護?!吨腥A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八十九條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shù)肿鲀r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規(guī)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合同簽訂后,原告林某某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了購房定金40000元,按雙方簽訂合同約定,原告林某某應于2015年11月向被告陳雙林付清全部購房款,因原告林某某無錢向被告陳雙林支付購房款,導致被告陳雙林無法實現(xiàn)出售房屋目的,原告林某某的行為已構成違約,應依約承擔違約責任,故原告林某某要求被告陳雙林、王某某共同返還購房定金40000元及資金占用費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四)項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原告要求解除原告與被告王某某于2015年7月6日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本院予以準許。
綜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九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六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解除原告林某某與被告王某某于2015年7月6日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
二、駁回原告林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800元,減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林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黃芳
書記員: 朱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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