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武漢市新洲區(qū)人,住武漢市新洲區(qū)。委托訴訟代理人:潘正東、周曉娟,湖北佑君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萬某枝(曾用名萬水菊),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武漢市新洲區(qū)人,住武漢市新洲區(qū)。
原告林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償還原告借款130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償還借款利息(以借款本金130000元為基數,按月利率1.5%,從2015年2月5日起計算至付清借款之日止);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4年8月4日,被告因經營需要向原告之妻葉碗平借款,雙方約定月利率為1.5%,原告之妻向被告支付了借款13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條。2015年2月4日,被告向原告之妻支付了利息,在借條中注明。2017年5月16日,原告之妻去世。原告在清理其妻子的遺物時發(fā)現借條,并向被告催款,被告以無錢為由拒不支付。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林某某訴至本院提出如上訴訟請求。被告萬某枝答辯稱,借款屬實,錢我愿意還,但因我現在經濟困難,我與原告是街坊,我在外有債權,如果錢都收回來了,我愿意一次性將錢都還給原告。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證據,被告萬某枝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4年8月4日,被告萬某枝因投資做生意向原告林某某妻子葉碗平借款130000元。借款當日,被告萬某枝向葉碗平出具借條一張,借條內容為“今借到葉婉平現金壹拾叁萬元整,萬某枝,2014年8月4日,借條中還備注2014年8月4日至2015年2月4日止息已付”。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討借款,被告一直未還本付息,故原告訴來本院要求被告償還借款并支付利息。庭審中查明,葉碗平于2017年5月16日死亡。林某某與葉碗平婚后生林麗(xxxx年xx月xx日出生)、林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均已成年。庭審前,林麗、林敏均表示對其母親葉碗平的債權予以放棄,由林某某繼承。
原告林某某與被告萬某枝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后,由審判員黃芳獨任審判,于2018年11月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林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周曉娟、被告萬某枝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被告萬某枝向原告林某某妻子葉碗平借款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有被告萬某枝簽字確認的借條在卷證實,故被告萬某枝對所借款應承擔償還義務?!吨腥A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規(guī)定,遺產按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林麗、林敏作為第一繼承人之一,明確表示放棄繼承其母親葉碗平的債權,葉碗平的父母親均已去世,故本案原告林某某系葉碗平債權的唯一繼承人,其有權利主張和享有葉碗平在外應收的債權。被告萬某枝在借條中注明已支付2014年8月4日至2015年2月4日的利息,且被告萬某枝在庭審中雙方在借款時口頭約定的月利率為1.5%,故原告林某某請求借款利息按月利率1.5%計算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萬某枝在借條中注明2014年8月4日至2015年2月4日利息已付,故被告萬某枝應支付利息的時間應從2015年2月5日起計算。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萬某枝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林某某借款共計人民幣13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130000元為基數,從2015年2月5日起計算至還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計算)。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900元,減半收取1450元,由被告萬某枝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黃芳
書記員:朱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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