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甸縣中泰物業(yè)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地址:大慶市林甸縣長盛街二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劉慶平,系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白靈艷,系黑龍江靈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林甸縣。。
原告林甸縣中泰物業(yè)管理有限責任公司訴被告安某某物業(yè)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提出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撤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林甸縣中泰物業(yè)管理有限責任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50.00元,減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林甸縣中泰物業(yè)管理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審判長 何明光
審判員 周娜
人民陪審員 劉坤
書記員: 劉美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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