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林甸縣花園鎮(zhèn)齊心村六屯村民宋某某、李成富等99位村民。
上訴人訴訟代表人:宋某某,男,漢族,農民,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龍江省林甸縣花園鄉(xiāng)齊心村六屯。
上訴人訴訟代表人:李成富,男,漢族,農民,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龍江省林甸縣花園鄉(xiāng)齊心村六屯。
委托訴訟代理人:陸美娜,黑龍江盛和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林甸縣花園鎮(zhèn)齊心村村民委員會,住所地大慶市林甸縣花園鎮(zhèn)齊心村。
法定代表人:劉井文,職務齊心村村民委員會主任。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貴明,黑龍江鶴鄉(xiāng)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石興海,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農民,住大慶市林甸縣。
上訴人林甸縣花園鎮(zhèn)齊心村六屯村民宋某某、李成富等99位村民(以下簡稱齊心村99位村民)因與被上訴人林甸縣花園鎮(zhèn)齊心村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齊心村委會)、石興海確認合同無效糾紛一案,不服黑龍江省林甸縣人民法院(2017)黑0623民初181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6月25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齊心村99位村民訴訟代表人宋某某、李成富及委托訴訟代理人陸美娜、被上訴人齊心村委會委托訴訟代理人王貴明、被上訴人石興海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齊心村99位村民上訴請求:1.撤銷黑龍江省林甸縣人民法院(2017)黑0623民初1810號民事判決書;2.依法發(fā)回重審或者改判支持齊心村99位村民全部訴訟請求,即依法確認齊心村委會與石興海簽訂的合同無效,判令齊心村委會將違法承包權收回并依法發(fā)包給齊心村99位村民,由齊心村99位村民繼續(xù)承包;3.一審、二審訴訟費(包括郵寄費)由齊心村委會與石興海承擔。事實與理由: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一審判決認定“石興海違法開墾草原的行為,已經被林甸縣人民法院刑事處罰,被開墾的草原也已退耕,石興海的行為已經得到相應的法律法規(guī)制裁,基于此原因并不導致合同無效?!睆亩J定齊心村委會與石興海簽訂的合同有效,屬于適用法律錯誤。《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關于合同法的司法解釋規(guī)定,合同法實施后,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應當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guī)為依據,不得以地方性法規(guī)、行政規(guī)章為依據。石興海違法開墾草原已經觸犯刑事法律并被判處刑罰,已經證明石興海的行為違反《刑法》法律規(guī)定,根據以上法律規(guī)定,應認定齊心村委會與石興海簽訂的合同無效,齊心村委會與石興海將草原轉包給案外人的行為無效。法院對石興海的刑事處罰是對石興海個人違法行為的處罰,一審判決不能以石興海被處罰過、而且已退耕為由事實上石興海并沒有退耕還草,而是將草原以30萬元價格賣給案外人尹茂柱而認定合同有效,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二、齊心村委會與石興海簽訂二份《承包草原合同書》時沒有召開村民會議,未征得村民意見且沒有經過村民表決,損害村民的利益,齊心村委會與石興海簽訂的合同應屬于無效合同,因此,齊心村委會與石興海將草原轉包給案外人的行為無效。三、齊心村委會與石興海的違法行為還在繼續(xù),嚴重侵害齊心村99位村民等村民的合法權益。齊心村委會與石興海之前破壞草原,將草原開墾成耕地,已經受到刑事處罰,之后齊心村委會與石興海還繼續(xù)違法行為,從草原上取土賣給其他人。另外,在草原上打井,向國家虛報補貼,齊心村委會與石興海的違法行為還在繼續(xù),并沒有停止,該違法行為已經嚴重侵害齊心村99位村民的合法權益,因此,應認定齊心村委會與石興海簽訂的《草原承包合同》無效,齊心村委會與石興海將草原轉包給案外人的行為無效。四、齊心村委會與石興海惡意串通損害齊心村99位村民的合法權益。石興海與時任齊心村六屯的屯長吳兆海共同破壞草原收益,而且齊心村委會部分人員也參與其中。齊心村委會與石興海沒有經過村民表決以非常低的價格將草原外包30年,而且在石興海多次違法破壞草原的情況下,仍然將草原承包給石興海,而且同意石興海將草原承包給案外人,顯然,齊心村委會與石興海惡意串通損害齊心村99位村民的合法權益。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應依法發(fā)回重審或者改判支持齊心村99位村民全部訴訟請求。另外,一審認定尹茂柱屬于本村村民是錯誤的,因為齊心村分為十個獨立的屯子,每個屯子都有自己的草原,尹茂柱屬于一屯的村民。本案齊心村99位村民屬于六屯的村民,按照《物權法》第六十條及《土地管理法》第十條的規(guī)定,本案所涉及的草原屬于六屯村民集體所有,因此要外包給一屯的村民需要經過六屯村民的表決。
齊心村委會辯稱,一審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應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理由如下:一、齊心村99位村民認為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的觀點不能成立,屬于對一審法院認定的斷章取義。一審法院駁回齊心村99位村民訴訟請求的依據是依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之規(guī)定,即由于齊心村99位村民沒有提交確認合同無效的證據,而不是以石興海受到刑事處罰和已退耕還草作為裁判依據。二、齊心村99位村民認為簽訂涉案合同時沒有召開村民會議、未征得村民意見且沒有經過村民表決、損害村民的利益,故應認定合同無效的理由不能成立。涉案合同是當事人雙方在自愿、平等、協(xié)商一致的情況下簽訂的,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未違法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因此,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即便存在違反《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草原法》的規(guī)定,由于該法律屬于管理性規(guī)范而非效力性的強制性規(guī)范,因此,齊心村99位村民該項理由仍不成立。三、齊心村99位村民認為石興海的違法行為還在繼續(xù)、因此涉案合同無效的觀點錯誤。本案中,石興海的違法行為已經得到糾正,一審中已經舉證證明。齊心村99位村民稱違法行為仍在繼續(xù)沒有事實依據。即便存在違法行為,其違反的是行政法規(guī),也不能作為認定合同無效的依據。四、齊心村99位村民主張齊心村委會與石興海惡意串通,但未舉證證實,該項主張不應得到法律支持。另外,尹茂柱無論是十個屯子的哪個屯子的村民,依據法律規(guī)定,他都是齊心村村民,村民的界定是以村為單位的,并不是以屯為單位的,故一審認定并無不當。
石興海辯稱,一審判決正確,齊心村99位村民的上訴沒有道理。
齊心村99位村民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依法確認齊心村委會與石興海簽訂的《草原承包合同》無效;2、判令齊心村委會將違法承包的草原經營權收回后依法發(fā)包給齊心村99位村民,由齊心村99位村民繼續(xù)承包;3、訴訟費用由二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1996年9月30日,林甸縣花園鎮(zhèn)齊心村六屯村民石興海與齊心村委會分別簽訂了兩份承包草原合同書,承包了位于花園鎮(zhèn)齊心村六屯的草原,面積分別為1400畝和800畝,共計2200畝,承包期限自1996年至2026年。該兩份合同書均經過林甸縣公證處公證,并出具(1997)林公證字297號及(1997)林公證字292號公證書兩份,石興海在經營上述草原過程中向相關草原管理部門交納了承包費等費用。石興海經營上述草原至2016年,因其將承包草原面積中的1422.3畝草原開墾為耕地,林甸縣畜牧獸醫(yī)局對其下達了限期退耕還草通知書,限其于2016年6月1日前將該地塊退耕還草,至2016年7月5日經強制退耕,已對開墾草原地塊退耕完畢,退耕費用由石興海負擔。2016年7月12日,林甸縣畜牧獸醫(yī)局對石興海違法開墾草原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后石興海就其違法開墾草原的行為向公安機關自首,經林甸縣人民檢察院向林甸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林甸縣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7日作出(2017)黑0623刑初40號刑事判決書,判決被告人石興海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緩刑一年,并處罰金10,000元,石興海未對該判決提出上訴。現(xiàn)林甸縣花園鎮(zhèn)齊心村六屯部分村民以齊心村委會與石興海在簽訂承包草原合同書過程中未征得村民同意,損害村民集體利益,石興海在經營草原期間存在違法行為為由訴訟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確認齊心村委會與石興海所簽訂的《草原承包合同》無效,請求法院判令林甸縣花園鎮(zhèn)齊心村將違法發(fā)包的草原經營權收回后依法發(fā)包給齊心村99位村民,由齊心村99位村民繼續(xù)承包;請求法院依法裁決訴訟費用由齊心村委會與石興海承擔。
一審法院認為,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齊心村委會作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規(guī)定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資格,可以從事為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動。齊心村委會與石興海簽訂的《承包草原合同書》是在雙方法律地位平等的基礎上遵循公平原則,雙方自愿訂立的,且采用書面形式對雙方的權利義務進行了詳細約定,又經林甸縣公證處公證并出具公證書?!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guī)定的合同無效情形包括: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齊心村99位村民主張確認齊心村委會與石興海承簽訂的《承包草原合同書》無效,但并未向法院提供符合上述法律規(guī)定的能夠證明該二份合同無效的相關證據。對于齊心村99位村民所稱的石興海違法開墾草原行為,其已經林甸縣畜牧獸醫(yī)局進行行政處罰和林甸縣人民法院的刑事處罰,被開墾的草原也已退耕,石興海的行為已經得到了相應的法律法規(guī)制裁,基于此原因并不導致合同無效。齊心村99位村民主張齊心村委會與石興海承于1996年9月30日簽訂的該二份《承包草原合同書》系在未召開村民會議,未征求村民意見且未經過村民表決通過的情況下進行的,損害了齊心村六屯村民的集體利益?,F(xiàn)齊心村委會與石興海承將該草原轉包給案外人尹茂柱,尹茂柱是齊心村一屯村民,將齊心村六屯的草原包給外屯人并沒有征得村民的表決通過,故依法應當確認齊心村與石興海簽訂的合同無效,法院應判令林甸縣花園鎮(zhèn)齊心村將違法發(fā)包的草原經營權收回后依法發(fā)包給齊心村99位村民,由齊心村99位村民繼續(xù)承包。齊心村委會于1996年9月30日向石興海發(fā)包上述草原,合同履行至今已達20余年,現(xiàn)仍在履行中,對于齊心村委會提出的訴訟時效抗辯并不成立。但根據我國1998年11月4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guī)定,村民委員會可以根據村民居住狀況、集體土地所有權關系等分設若干村民小組,故齊心村99位村民所居住的齊心村六屯屬于齊心村下設的村民小組,是齊心村的一個組成部分,齊心村委會依照法律規(guī)定,有權管理本村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草原及其他財產,齊心村委會向本村村民發(fā)包草原的行為符合法律規(guī)定?!吨腥A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還規(guī)定,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基于以上法律規(guī)定,齊心村99位村民要求法院判令林甸縣花園鎮(zhèn)齊心村將違法發(fā)包的草原經營權收回后依法發(fā)包給齊心村99位村民,由齊心村99位村民繼續(xù)承包的訴訟請求不屬于法院調整范圍。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五十七條、第九十六條、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八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駁回林甸縣花園鎮(zhèn)齊心村六屯村民宋某某、李成富等99位村民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00.00元,由齊心村99位村民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圍繞上訴請求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
齊心村99位村民舉證如下:
證據一,從大慶市人民政府網站下載的大慶市人民政府關于中央第三環(huán)境保護督察組交辦案件(第八批)辦理情況通報一份,欲證明石興海違法將1442畝草原開墾成耕地,并在草原上非法取土,草原植被被嚴重破壞,因此齊心村委會與石興海簽訂的合同應被認定無效或解除或予以終止。
證據二,林甸縣畜牧獸醫(yī)局林畜局函(2017)34號關于催促盡快辦理破壞草原相關事項的函復印件一份,欲證明石興海違法開墾草原,改變草原用途,其違法轉包的行為已經違反草原法及合同法的規(guī)定,畜牧局曾建議齊心村委會處理,但是村委會沒有采取任何處理行為,而是不作為;現(xiàn)任六屯屯長吳兆海多次參與草原開墾、耕地買賣的行為,也建議村委會處理,村委會的不作為放任石興海違法行為繼續(xù),已經嚴重侵害齊心村99位村民的合法權益。
證據三,林甸縣畜牧獸醫(yī)局出具的情況說明復印件一份(經與原件核對無異議),欲證明石興海的違法行為還在繼續(xù),其承包的草原內還有耕地。
齊心村村委會、石興海均質證稱,證據一、二沒有原件無法證明其真實性,證據三證明開墾的四至范圍不在本案爭議的草原范圍內;這三份證據無法證明齊心村99位村民的上訴主張,且不屬于新證據,石興海的違法行為也得到了處罰,三份證據也無法證明可以解除合同。
本院認為,關于證據一及證據二,因均系復印件,且無其他證據可供佐證,因此,對其真實性和欲證明的問題均不予采信;關于證據三,該份情況說明中記載的系林甸縣畜牧獸醫(yī)局對案外人李甲閣開墾耕地的相關調查情況,并未體現(xiàn)出與本案的關聯(lián)之處,因此,對該份證據不予采信。
本院二審查明,2016年7月24日,經齊心村委會同意,石興海將其從齊心村委會承包的涉案2200畝草原中的1500畝轉包給案外人尹茂柱,經營期限自2016年7月24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其余700畝由石興海繼續(xù)承包。
其他查明的事實與一審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應為確認合同無效糾紛。關于石興海與齊心村委會之間的草原承包合同是否有效的問題。本院評判如下:石興海在與齊心村委會簽訂涉案草原承包合同時屬于齊心村村民,齊心村委會有權作為發(fā)包方將涉案草原進行發(fā)包。涉案合同的簽訂時間為1996年,當時法律并未規(guī)定村委會將集體所有的土地發(fā)包給集體組織內部成員時,需要采用民主議定原則,且涉案合同的簽訂也已經過了政府相關部門鑒證,故對于齊心村99位村民主張的齊心村委會與石興海簽訂二份《承包草原合同書》時沒有召開村民會議、未征得村民意見且沒有經過村民表決、損害村民的利益,因此無效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齊心村99位村民主張的因石興海的行為違反《刑法》法律規(guī)定、因此應認定齊心村委會與石興海簽訂的合同無效的主張,本院認為,石興海將涉案草原開墾為耕地并轉租給他人等行為,雖然已觸犯刑事法律并已導致刑事處罰,但該行為屬于石興海在簽訂涉案合同后履行合同過程中出現(xiàn)的違約行為,該違約行為與簽訂合同的行為并非同一行為,不能以石興海履行合同中出現(xiàn)的違約行為推導出其與齊心村委會簽訂合同時的行為屬于無效行為。對于石興海履行合同過程中出現(xiàn)的違約行為,合同簽訂的另一方即齊心村委會有權解除涉案合同,但該解除權并非涉案齊心村99位村民行使的主張合同無效的權利。
關于齊心村99位村民要求判令齊心村委會將涉案草原收回并轉包給齊心村99位村民的主張,本院認為,合同的成立需要雙方協(xié)商后達成一致意見,即民事主體需要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達成雙方合意,這是合同成立的前提條件和基本原則,人民法院無權突破合同簽訂的基本原則,強制性地判令齊心村委會將涉案草原轉包給齊心村99位村民,故對齊心村99位村民該項主張,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上訴人林甸縣花園鎮(zhèn)齊心村六屯村民宋某某、李成富等99位村民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0元,由上訴人林甸縣花園鎮(zhèn)齊心村六屯村民宋某某、李成富等99位村民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周鐵峰
審判員 齊少游
審判員 楊社娟
書記員: 王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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