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某
楊增君
車成東(黑龍江齊開律師事務所)
黑龍江省七臺河市公共汽車公司
劉旭初
陽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七臺河中心支公司
原告林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七臺河市桃山區(qū)。
委托代理人楊增君(與原告系母子關(guān)系),男,住所地七臺河市桃山區(qū)。
委托代理人車成東,系黑龍江齊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黑龍江省七臺河市公共汽車公司(以下簡稱”七臺河汽車公司”)
地址七臺河市桃山區(qū)。
法定代表人張生河,男,職務經(jīng)理(未出庭)。
委托代理人劉旭初,男,系該公司法制辦職員,住所地七臺河市桃山區(qū)。
被告陽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七臺河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陽某財險七臺河支公司”)
地址七臺河市桃山區(qū)。
法定代表人姚延明,職務總經(jīng)理(未出庭)。
原告林某某訴被告黑龍江省七臺河市公共汽車公司、陽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七臺河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于2016年9月20日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林某某委托代理人楊增君、車成東、被告黑龍江省七臺河市公共汽車公司委托代理人劉旭初均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陽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七臺河中心支公司經(jīng)合法傳喚未出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訴稱:2016年1月19日7時許,被告七臺河汽車公司員工馬波駕駛黑KXXXXX號金龍客車,在大同街與山湖路交叉路口處將橫過道路的行人林某某撞傷。
該事故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馬波負此起事故的全部責任。
原、被告雙方就賠償事宜協(xié)商未果,故原告訴至法院。
訴訟請求:1.要求二被告賠償如下費用:醫(yī)藥費10500.0元、護理費11616.00元(121.00元×2人×48天)、5082.00元(121.00元×1人×42天)、交通費450.00元(5.00元×90天)、伙食補助費2160.00元(15.00元×3人×48天)、1260.00元(15.00元×2人×42天)、傷殘賠償金12101.50元(24203.00元×10%×5年);以上合計43169.50元;2.陽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七臺河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承擔保險賠償責任,黑龍江省七臺河市公共汽車公司作為運營單位應對其職工的侵權(quán)行為承擔賠償責任;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原告為證明其主張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jù):
1.身份證復印件一份,證明原告身份。
2.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復印件一份,證明案件的事發(fā)時間、事實及各方責任。
李福春無責任,被告方駕駛員負此起事故全部責任。
3.病歷復印件一份,證明原告住院的事實、護理級別以及住院天數(shù)。
4.鑒定費票據(jù)一張,證明原告為鑒定所花費用為900.00元。
5.黑七警司鑒所[2016]法臨鑒字第275號鑒定意見書,證明原告經(jīng)鑒定為十級傷殘。
6.欠條一張,證明原告墊付10500.00元醫(yī)療費,由于被告需要用結(jié)算票據(jù),所以被告單位司機馬波出具了10500.00元的欠條。
被告黑龍江省七臺河市公共汽車公司辯稱:保險公司正常理賠范圍外的,按照法律規(guī)定我公司承擔責任。
對原告要求的各項費用中交通費應按3.00元每天計算,對其余費用沒有異議。
但該費用應由保險公司在限額內(nèi)賠付后,剩余部分再由我公司承擔。
被告黑龍江省七臺河市公共汽車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jù):
1.保險合同復印件一份,證明被告在陽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七臺河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所以保險公司應依據(jù)保險公司按照法律規(guī)定代為履行賠償義務。
2.票據(jù)復印件四張,證明原告自行墊付了10500.00元醫(yī)療費用,剩余22830.10元由被告墊付。
被告陽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七臺河中心支公司未向本院提交答辯及證據(jù)。
本院認為:本案系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依法應由被告陽某財險七臺河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先予賠償,不足部分,應上發(fā)生事故的雙方按責任比例承擔。
七臺河市公安局桃山交警大隊作出的事故認定書,與法有據(jù),本院予以采信。
故就走出交強險限額的部分,應由被告七臺河汽車公司予以賠償。
經(jīng)查明,原告因此起事故所受到的損失為:1.醫(yī)療費33330.10元(其中原告自行支付10500.00元,被告七臺河汽車公司墊付22830.00元);2.護理費因原告請求標準未走出法定標準,故依其請求為10890.00元(121.00元×90天);3.交通費270.00元(3.00元×90天);4.伙食補助費1350.00元(15.00元×90天);5.傷殘賠償金12101.50元(24203.00元×10%×5年);以上合計57941.60元。
其中被告陽某財險七臺河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應賠償原告醫(yī)療費和伙食補助費合計10000.00元及其它賠償款項的全部,計33261.50元,余款24680.10元應由被告七臺河汽車公司承擔。
由于被告七臺河汽車公司已向原告支付22830.10元,故還應賠償原告1850.00元。
關(guān)于原告超出上述各項賠償?shù)脑V請,于法無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五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陽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七臺河中心支公司賠償原告林某某各項損失合計33261.50元,于判決生效后立即執(zhí)行;
二、被告黑龍江省七臺河市公共汽車公司賠償原告林某某各項損失合計24680.10元,扣除已支付的22830.10元,還應給付1850.00元,于判決生效后立即執(zhí)行。
案件受理費579.00、鑒定費900.00元由被告陽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七臺河中心支公司承擔849.00元;由被告黑龍江省七臺河市公共汽車公司承擔6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七臺河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執(zhí)行的期間為履行期限屆滿后二年內(nèi)。
本院認為:本案系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依法應由被告陽某財險七臺河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先予賠償,不足部分,應上發(fā)生事故的雙方按責任比例承擔。
七臺河市公安局桃山交警大隊作出的事故認定書,與法有據(jù),本院予以采信。
故就走出交強險限額的部分,應由被告七臺河汽車公司予以賠償。
經(jīng)查明,原告因此起事故所受到的損失為:1.醫(yī)療費33330.10元(其中原告自行支付10500.00元,被告七臺河汽車公司墊付22830.00元);2.護理費因原告請求標準未走出法定標準,故依其請求為10890.00元(121.00元×90天);3.交通費270.00元(3.00元×90天);4.伙食補助費1350.00元(15.00元×90天);5.傷殘賠償金12101.50元(24203.00元×10%×5年);以上合計57941.60元。
其中被告陽某財險七臺河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應賠償原告醫(yī)療費和伙食補助費合計10000.00元及其它賠償款項的全部,計33261.50元,余款24680.10元應由被告七臺河汽車公司承擔。
由于被告七臺河汽車公司已向原告支付22830.10元,故還應賠償原告1850.00元。
關(guān)于原告超出上述各項賠償?shù)脑V請,于法無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五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陽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七臺河中心支公司賠償原告林某某各項損失合計33261.50元,于判決生效后立即執(zhí)行;
二、被告黑龍江省七臺河市公共汽車公司賠償原告林某某各項損失合計24680.10元,扣除已支付的22830.10元,還應給付1850.00元,于判決生效后立即執(zhí)行。
案件受理費579.00、鑒定費900.00元由被告陽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七臺河中心支公司承擔849.00元;由被告黑龍江省七臺河市公共汽車公司承擔6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
審判長:郎邦
審判員:閆丹丹
審判員:劉淑榮
書記員:田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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