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林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承德市,
委托代理人計天明,河北泉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承德市普某某旅游服務公司,住所地承德市雙橋區(qū)普某某內(nèi)。
法定代表人盧偉民,職務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陳建民,河北德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承德市普某某管理處,住所地承德市雙橋區(qū)獅子溝普寧路。
法定代表人龔立軍,職務處長。
委托代理人申立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承德市普某某管理處辦公室副主任,住承德市雙橋區(qū)。
被告承德熱力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雙橋區(qū)上二道河子村河東豁梁溝內(nèi)。
法定代表人辛奇云,職務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郭立學,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該公司職員,住承德市雙橋區(qū)。
委托代理人羅文奇,河北紫胤律師事務所律師。
再審申請人林某某因與被申請人承德市普某某旅游服務公司(以下簡稱普某某旅游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普某某旅游公司不服本院作出的(2014)雙橋民初字第2811號民事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向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9日作出(2015)承民終字第801號民事判決(改判支持原告訴訟請求),林某某不服二審判決,向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9日作出(2015)冀民申字第1536號民事裁定書,指令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本案。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6)冀08民再35號民事裁定,發(fā)回本院重審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申請再審人林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計天明、被申請人普某某旅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陳建民、被告承德市普某某管理處(以下簡稱普某某管理處)的委托代理人申立新、被告承德熱力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供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羅文奇、郭立學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林某某申請再審稱,(一)、按照《合同法》關于租賃合同的規(guī)定,出租人(被申請人)應當保障租賃物符合約定用途,應當保證承租人(申請人)正常使用。被申請人對上客堂未進行節(jié)能改造,導致供熱不達標,上客堂冬季不能正常使用,屬于被申請人提供的租賃物不適格。在取暖問題解決前,申請人有理由不繳納租金及取暖費。(二)、被申請人必須對上客堂取暖不達標負責。1、被申請人的實際管理人普某某管理處與供熱公司簽訂《供熱入網(wǎng)合同》第十二條約定:“被申請人自行建設換熱站,并自行運營管理”。因此,上客堂賓館供熱管網(wǎng)作為普某某總供熱網(wǎng)的一部分,冬季取暖溫度能否達標完全依賴被申請人對自建的換熱站運營管理,取暖不達標,被申請人應當負責。2、《供熱入網(wǎng)合同》第十條約定:如因甲方建筑節(jié)能改造未進行或不達標出現(xiàn)采暖溫度不達標問題,乙方不承擔責任。由于被申請人對建筑物未進行節(jié)能改造,根據(jù)合同約定供熱部門不承擔供熱溫度不達標的責任,所以申請人只能找被申請人解決,被申請人應當承擔供熱不達標的責任。3、不能僅依據(jù)《協(xié)議》約定取暖不達標找供熱部門解決,而否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供熱關系即權利義務關系。實際上被申請人與供熱公司簽訂供熱合同,形成供熱合同關系,被申請人與申請人之間直接形成供熱合同關系。4、國家有明確的賓館室內(nèi)溫度標準。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業(yè)衛(wèi)生標準(GB/9663-1996))的規(guī)定:1一2星級飯店、賓館和非星級帶空調的飯店、賓館冬季室內(nèi)溫度>20℃。上客堂賓館屬于準四星級賓館,冬季取暖的室內(nèi)溫度必須符合該標準。經(jīng)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于2010年-2014年度聯(lián)合對客房室內(nèi)溫度進行檢測,結果全部不達標。特別是2013-2014年度的測試結果,室內(nèi)平均溫度僅在11度。《河北省供熱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非居民熱用戶的室溫執(zhí)行國家標準”,綜上取暖達標是申請人履行繳費義務的前提,由于被申請人原因造成取暖不達標,其應當負責解決。申請人有權依據(jù)《合同法》第66條、67條規(guī)定,向被申請人行使抗辯權,要求供熱達標,暫不繳費及租金。原二審判決免除被申請人取暖不達標的責任,肯定其收費的權利,要求申請人履行繳費義務,排除申請人救濟權利,嚴重違背權利義務相統(tǒng)一原則,有失公平、公正。(三)、《管理協(xié)議》約定的是“被申請人代收申請人應支付供熱公司的取暖費”。依據(jù)該約定,被申請人是代收單位。被申請人代收取暖費是應在沒有爭議的情況下可以履行的約定。當申請人用行動表明因取暖不合格暫不繳納取暖費,要求與熱力集團及被申請人協(xié)商解決取暖問題,被申請人也就無權代收。但被申請人卻在問題沒有解決,無權代收的情況下,仍然代繳了取暖費,其損失是由自身過錯造成的,不應向我方追償代繳的取暖費。(四)、申請人按面積比例繳費依據(jù)錯誤:1、申請人沒有與供熱公司及被申請人對取暖費繳納辦法進行約定。僅在《管理協(xié)議中》約定:被申請人代收申請人應向供熱部門繳納的取暖費。依據(jù)《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規(guī)定,應按市場價格計算或按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計算。即執(zhí)行按承價字【2010】94號文件規(guī)定的價格標準,繳納取暖費,33元㎡。被申請人向供熱公司繳納取暖費的辦法在未經(jīng)申請人同意的情況下,不能想當然就成為申請人繳納取暖費的依據(jù)。2、強行按面積比例分攤取暖費,逼迫申請人繳費,強買強賣,顯失公平。林某某2009-2011年度應繳649160.41元,2011年-2012年應繳425261.98元,2012-2013年度應繳400023.62元,2013-2014年度應繳378515.99元,合計1852962元。四個階段年度的取暖費分別為每平米4O.5元、53.10元、5O.15元和47.50元,分別超出承德市物價局標準33元的21%,61%,52%和44%,屬于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解釋二第19條屬于不合理價格。(五)、計算面積錯誤。1、2011年7月被申請人將上客堂7區(qū)、8區(qū)收回自用后,申請人的取暖面積應減除八區(qū)的315.32平方米,變?yōu)?661.42平方米。因此2011年7月后取暖面積仍為7976.74㎡是錯誤的。2、普某某管理處計算繳費總面積計算錯誤,被申請人總繳費面積確認時不包括八區(qū)的2、3、4、5棟房間面積和七區(qū)面積,實際上七區(qū)、八區(qū)都有接入管道取暖。認定的16496.09平方米比實際取暖面積小。3、被申請人采取“面積分攤法”要求申請人承擔供熱費,認定的總面積變小,申請人分攤比例變大,申請人承擔的1852962.00元取暖費就多分攤了七區(qū)、八區(qū)的取暖費。因七區(qū)、八區(qū)已退回被申請人,故七區(qū)、八區(qū)供熱費應由被申請人全部承擔,申請人不應分攤。4、因此計算總供熱面積時要加上八區(qū)的2、3、4、5棟房屋供熱面積和七區(qū)的供熱面積?計算申請人的供熱面積要減去八區(qū)的315.32平方米。5、申請人從2009年12月10日開始承租上客堂賓館,2009年承德市的供熱是在11月20日開始的,被申請人在計算供熱費時沒有減去這20天的流量。(六)、被申請人存在惡意欺詐行為,違反公平交易原則,給申請人造成特別重大損失。2009年12月被申請人與申請人在簽訂《承德市普某某上客堂經(jīng)營管理協(xié)議》時,沒有出示和說明其與熱力集團簽訂《供熱入網(wǎng)合同》,并且被申請人明明知道因自已與供熱集團公司的約定,被申請人自己未進行節(jié)能改造致使取暖不達標,申請人無法向供熱集團公司主張,還故意在協(xié)議中約定.“供熱達不到標準,乙方應與供熱部門協(xié)調解決,甲方概不負責。”,其嚴重推卸責任,違背誠實信用、公平交易原則,存在欺詐,嚴重侵害了申請人權利。在被申請人供熱嚴重不達標準,惡意欺詐,給申請人造成重大損失情況下,申請人全額繳納取暖費1852962.00元及相應利息。申請人承擔如此繁重義務的同時,其相應的取暖不達標的救濟權利卻無處行使,有悖于公平交易原則。(七)、被申請人違反“不達標不用交費”的承諾,且超過訴訟時效。被申請人請求申請人承擔2009年至今共6年熱費,被申請人到現(xiàn)在才起訴。事實是:2010年當時的被申請人領導普某某管理處處長向申請人承諾“供熱不達標不用交錢”因此才產(chǎn)生了雙方共同測溫并確認了不達標的事實,以及申請人多年不用交費的事實。2012年,普某某處長換人,現(xiàn)在的處長不認可以前處長的承諾。但前任處長的承諾是一種職務行為,對被申請人具有約束力。另外被申請人2009年至2012年期間的欠費已超過兩年的訴訟時效,依法不受法律保護。基于以上事實和理由,原二審判決不但認定事實錯誤、不清,判決顯失去公平,違反公平、公正原則,違反權利義務相統(tǒng)一原則,請法院公平、公正判決。
被申請人普某某旅游公司辯稱,2009年12月10日,原、被告雙方簽訂了《承德市普某某上客堂經(jīng)營管理協(xié)議書》,約定普某某上客堂自2009年12月10日至2017年12月10日由原告交由被告經(jīng)營管理。其中對于上客堂佛教文化藝術團《四海普寧》節(jié)目的演出作了特別約定.“乙方(被告)應確保藝術團的完整性及《四海普寧》節(jié)目的原則標準,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取締佛教藝術團,做到隨時隨地進行原場節(jié)目保質保量的演出。如乙方不按上述所說視為單方違約,一次扣除當年保證金,違約兩次扣除所有保證金,如二次違約視為乙方在上客堂主體經(jīng)營中單方違約終止協(xié)議?!钡菂f(xié)議簽訂后,被告擅自解散了佛教藝術團,并拒絕演出,經(jīng)原告多次督促,至今仍未恢復。同時,雙方對于上客堂取暖費的交納也做了約定“甲方(原告)代收乙方(被告)應支付供熱公司的取暖費,取暖費應在年度11月20日前交清,逾期按供熱公司標準交納滯納金。供熱達不到標準,乙方(被告)應與供熱部門協(xié)調解決,甲方(原告)概不負責?!眳f(xié)議簽訂后,被告自2009年至今一直拖欠部分取暖費,原告已經(jīng)為其向供熱公司繳納了全部費用,至2014年度共拖欠1852962.00元。綜上,請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擔擅自取消普某某上客堂演出的違約責任,直至終止雙方的經(jīng)營管理協(xié)議。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為其墊付的取暖費1852962.00元,并承擔滯納金1780623.00元。
本院認為,根據(jù)林某某與普某某旅游公司于2009年12月10日所簽訂的《承德市普某某上客堂經(jīng)營管理協(xié)議書》的約定,林某某有確保藝術團完整性及《四海普寧》節(jié)目的演出義務,但在庭審中,普某某旅游公司并未就林某某該方面違約事實提供有效證據(jù)予以證實,故對于普某某旅游公司要求林某某承擔擅自取消普某某上客堂演出的違約責任并終止雙方的經(jīng)營管理協(xié)議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普某某旅游公司要求林某某支付為其墊付的取暖費1852962.00元及滯納金1780623.00元,因普某某旅游公司明知其上級單位普某某管理處與熱力公司簽訂的《供熱入網(wǎng)合同》中明確約定供熱不達標由普某某管理處負責,熱力公司不承擔責任,而其與林某某所簽訂的協(xié)議中還約定供熱不達標由林某某自行與供熱部門協(xié)調解決,普某某旅游公司概不負責,該條款具有欺詐行為,應屬無效條款。另普某某旅游公司與林某某雙方共同對上課堂賓館的房間溫度進行多次測量,雙方確認房屋供暖達不到規(guī)定的溫度,在其明知溫度不達標、爭議未解決的情況下,仍然代繳了取暖費,其存在過錯,故對于要求林某某給付其所墊付的取暖費依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二百零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承德市普某某旅游服務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5870.00元,由承德市普某某旅游服務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宋一民 審 判 員 馬 佳 人民陪審員 范永紅
書記員:張文斌 附頁: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五十二條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jù),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jù),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jù)。 第二百零七條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再審的案件,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一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可以上訴;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二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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