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
駱名貴(湖北富川律師事務所)
黃某
余某
嚴某
原告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劉某,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駱名貴,湖北富川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黃某,女,個體工商戶。
被告余某,男,個體工商戶。
被告嚴某,男,個體工商戶。
本院在審理原告某公司訴被告黃某、余某、嚴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某公司于2014年7月11日以本案出現(xiàn)新的證據證明雙方已約定管轄屬異地法院,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某公司的申請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某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免予交納。
本院認為,原告某公司的申請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某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免予交納。
審判長:曹樹才
審判員:汪遠紅
審判員:張長江
書記員:柯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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