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出租汽車運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向前,江西際民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夏某,該公司職員。
被告:張某,男,漢族。
被告:干某,男,漢族。
被告:熊某某,男,漢族。
委托訴訟代理人:潘琳,江西一方天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某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孔某某,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董某某,該公司法務(wù)。
原告某某出租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出租車公司)與被告張某、干某、熊某某、某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某保險公司)追償權(quán)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某出租車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向前、夏某、被告張某、干某、熊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潘琳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某某出租車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決被告張某支付125988.40元;2、請求判決被告干某支付47100.40元;3、請求判決張某、干某、熊某某、某某保險公司對上述款項共計173088.80元互相承擔連帶責任;4、由各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2年5月晚21時,張某駕駛贛G*****號出租車沿龍開河路由南向北行駛至新湖中路路口時,與北向南陳某某駕駛的贛G*****號兩輪摩托車發(fā)生碰撞,事故致陳某甲受傷,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贛G*****號出租車實際車主是熊某某,掛靠在我公司名下,干某從熊某某處包租后,將晚班轉(zhuǎn)包給張某。另贛G*****號出租車在某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30萬元第三者責任險。交通事故發(fā)生后,陳某甲的父親陳某乙向九江市潯陽區(qū)人民法院起訴,該院作出(2013)潯民一初字第1169號民事判決書。判決生效后,我公司為各被告墊付了173088.80元。綜上,我公司僅為掛靠公司,與熊某某之間約定了經(jīng)濟損失及責任承擔方式。因此,原告公司墊付的費用應(yīng)由各被告承擔。協(xié)商不成,故向法院起訴。
張某辯稱,原告是墊付了173088.80元,我也出了10多萬元,現(xiàn)在沒有能力給付,只能等有能力時慢慢還。
干某辯稱,原告的確是墊付了這么多錢,我現(xiàn)在沒有能力,我有錢了就還。
熊某某辯稱,原告并沒有為我墊付任何費用,我不應(yīng)成為追償主體。原告的第三項訴訟請求無法律依據(jù),請求駁回訴請。
某某保險公司未到庭,但提交了書面答辯狀,認為一、作為贛G*****號出租車的保險人,已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nèi)承擔了責任;二、我公司與本案追償權(quán)糾紛無任何利害關(guān)系,不應(yīng)當作為被告,請求法院駁回對我公司的訴訟請求。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事實和證據(jù),本院認定如下:1、原告某某出租車公司為被告張某墊付了賠償款117415.40元及利息、訴訟費6812元和執(zhí)行費1761元,共計125988.40元,墊付依據(jù)見租車合同;原告某某出租車公司為被告干某墊付了賠償款46404.40元及利息和執(zhí)行費696元,共計47100.40元,墊付依據(jù)見包車合同。原告某某出租車公司沒有為被告熊某某墊付費用。2、某某出租車公司與熊某某約定,行車肇事所產(chǎn)生的經(jīng)濟損失由熊某某承擔;熊某某與干某約定,租車期間出現(xiàn)事故,全部由干某承擔;干某與張某約定,租車期間出現(xiàn)事故,由張某全部承擔?;诖?,為避免訴累,且被告張某、干某認可原告公司為其墊付賠償款一事,原告某某出租車公司可以依據(jù)出租汽車掛靠合同、包車合同、租車合同、九江市潯陽區(qū)人民法院(2013)潯民一初字第1169號民事判決及付款憑證向被告張某、干某行使追償權(quán)。3、原告未為某某保險公司墊付任何費用。
庭后,原告某某出租車公司書面表示放棄訴訟請求第3項,即請求判決四被告對上述款項共計173088.80元互相承擔連帶責任。被告熊某某也書面同意,由原告某某出租車公司代為行使追償權(quán),原告某某出租車公司遂撤回對熊某某和某某保險公司的起訴。
本院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quán)益,應(yīng)當承擔侵權(quán)責任。由侵權(quán)人承擔交通事故的終局賠償責任,符合現(xiàn)行法的精神。故原告某某出租車公司依據(jù)人民法院生效判決和付款憑證向機動車使用人追償?shù)脑V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熊某某和某某保險公司的辯解意見,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予以采納。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和第一百零七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張某給付原告某某出租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墊付的事故賠償款及其他費用共計125988.4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15日內(nèi)付清;
二、被告干某給付原告某某出租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墊付的事故賠償款及其他費用共計47100.4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15日內(nèi)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3761元,由被告張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李玉萍 人民陪審員 錢振華 人民陪審員 王 瑛
書記員:范樂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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