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柯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戶籍大冶市,現住湖北省黃石市西塞山區(qū),委托訴訟代理人:葉楨、葉宇昆,湖北鳴伸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權限:特別授權。被告:張某某,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大冶市,被告:李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黃石市西塞山區(qū),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琴,湖北元初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權限:一般代理。被告:黃石港區(qū)住馨房產信息部(以下簡稱住馨信息部),住所地黃石港區(qū)廣場路115棟1號。經營者:胡洪慧,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黃石市西塞山區(qū),被告:黃石市萬鏈房產經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鏈經紀公司),住所地黃石市下陸區(qū)廣州路18號嘉泰銀河灣19#-2-3號。法定代表人:趙常娥。
原告柯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張某某與被告李某某于2017年11月10日簽訂的二手房買賣合同無效;2、判令被告張某某與被告李某某、被告萬鏈經紀公司于2017年12月22日簽訂的編號為2017006700的黃石市存量房買賣合同無效;3、確認坐落于黃石市西塞山區(qū)湖濱大道727-87號房屋(建筑面積159.75平方米,套內建筑面積138.13平方米)歸原告所有;4、判令被告張某某、李某某、萬鏈經紀公司將坐落于黃石市西塞山區(qū)湖濱大道727-87號房屋的不動產權屬變更登記至原告名下;5、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原告柯某某和被告張某某于2003年9月4日在大冶市民政局登記結婚。婚后柯某某、張某某共同購買了位于黃石市西塞山區(qū)湖濱大道727-87號房屋,該房屋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張某某個人名下,房產證號“黃房權證西字第××號”。2015年12月3日柯某某、張某某因感情破裂,在大冶市民政局協議登記離婚,雙方自愿簽訂了《離婚協議》。離婚協議中明確約定了位于黃石市西塞山區(qū)湖濱大道727-87號房屋一套作價100萬元,該房屋歸柯某某所有,柯某某給予張某某貨幣補償,張某某應將該房屋不動產產權過戶登記至柯某某名下。原告已經按照《離婚協議》的約定履行了貨幣補償義務,但張某某未將房屋過戶登記在柯某某名下。2017年12月22日,張某某與被告李某某、住馨信息部、萬鏈經紀公司惡意串通,簽訂《黃石市存量房買賣合同》,故意偽造《國有土地使用權分割轉讓許可證變更登記申請書》,以所謂超低價格40萬元完成房屋交易,將該房屋過戶登記在李某某名下。李某某、胡洪慧原系夫妻關系,離婚不離家,李承璽系李某某與胡洪慧之子,從事民間放貸業(yè)務。李某某根本沒有支付所謂購房款100萬元,其與張某某是虛假交易。李某某不是善意第三人,不是善意取得,柯某某有權依據物權法追回房屋的所有權。原告為證明自己所主張的案件事實,向本院提交了離婚協議書、《國有土地使用權分割轉讓許可證變更登記申請書》、不動產登記信息、房屋所有權證、黃石市存量房買賣合同和稅收完稅證明、書信、中國農業(yè)銀行卡交易明細清單、張某某和李某某的銀行流水等證據。被告張某某辯稱:當初購房辦理產權證時,因疏忽沒有將原告柯某某登記為房屋共有人。離婚后,我擔心原告不按離婚協議的約定支付我補償款,故一直沒有將房屋過戶登記至原告名下。我用該房屋做抵押向李承璽和吳克桂借了55萬元,一直未償還。我還欠了許多外債未還,經常有債主來逼債。胡洪慧多次勸我將房屋處置以還欠債,我說該房屋已分割給我前夫了,胡洪慧說房屋登記在我個人名下,沒有我前夫的同意也可以賣房,并說李某某要買我的房子,我就同意了。胡洪慧找楊麗華幫我墊資,解除了該房屋上的抵押登記。后我和胡洪慧、李某某一起到房產交易中心辦理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xù)。現房屋產權已登記在李某某名下,我不可能將房屋給原告了。被告張某某未向法庭提交證據。被告李某某辯稱:1、張某某對涉案房屋屬于有權處分。房屋登記在張某某名下,為其個人單獨所有,李某某在購買房屋前已盡到注意義務及審查義務。2、李某某與張某某簽訂的二手房買賣合同均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李某某已支付張某某全部購房款100萬元,并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xù)。2018年1月15日,李某某將涉案房屋在中國工商銀行辦理了抵押貸款手續(xù)。3、李某某與張某某不存在惡意串通的行為,李某某是善意購買人。4、李某某已取得房屋產權,房屋已不屬于原告,原告可依據離婚協議向張某某主張賠償損失。原告的主張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法院判決駁回原告對李某某的訴訟請求。被告李某某為證明自己所主張的案件事實,向本院提交了張某某和柯某某的離婚證、房屋所有權證(黃房權證西字第××)、二手房買賣合同、收條、付款憑證、鄂(2017)黃石市不動產產權證(第0046984)、黃石市存量房買賣合同、稅收完稅證明、電費發(fā)票、物業(yè)費收款收據、李某某與胡洪慧的離婚證等證據。被告住馨信息部辯稱:1、原告訴訟請求與住馨信息部沒有關聯,住馨信息部不是本案適格主體。2、住馨信息部與被告張某某沒有債權、債務關系。3、住馨信息部在整個居間介紹過程中不知道離婚協議的存在。4、住馨信息部與張某某沒有惡意串通行為。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對住馨信息部的訴訟請求。被告住馨信息部為證明自己所主張的案件事實,向本院提交了張某某與柯某某的離婚證、房屋所有權證(黃房權證西字第××)、2017年3月19日的借款合同、抵押擔保承諾書、不動產登記證明、借條、銀行轉賬記錄等證據。被告萬鏈經紀公司辯稱:1、本次訴訟與萬鏈經紀公司沒有任何關聯,萬鏈經紀公司不是本案適格主體。2、萬鏈經紀公司是一家有資質可做二手房網上備案的經紀公司。只要是產權合法的不動產權證書都可以根據買賣雙方當事人的意愿在萬鏈經紀公司系統上進行網上登記備案。3、本案買賣合同雙方當事人在簽訂網簽合同時,萬鏈經紀公司已按規(guī)定審查了雙方的房產信息。4、萬鏈經紀公司與本案當事人均無經濟上的往來。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對萬鏈經紀公司的訴訟請求。被告萬鏈經紀公司未向法庭提交證據。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5年12月3日,柯某某、張某某因夫妻感情破裂,在大冶市民政局辦理了離婚登記。雙方在《離婚協議書》中對財產分割進行了約定,其中雙方共有的位于黃石市西塞山區(qū)湖濱大道727-87號房屋(房產證號:黃房權證西字第××號、建筑面積159.75平方米)作價100萬元歸柯某某所有,柯某某給予張某某貨幣補償。該房屋為雙方婚后共同購買,登記在張某某個人名下,雙方一直未按離婚協議的約定辦理該房屋權屬變更登記手續(xù)。張某某因需資金周轉經常向胡洪慧及其他人借款。李承璽系胡洪慧與李某某之子,李某某系胡洪慧前夫。2017年3月19日,張某某經胡洪慧介紹,用涉案房屋做抵押向李承璽、吳克桂借款55萬元,約定借款月利率2%,借款期限一年,并辦理了房屋抵押登記。2017年下半年張某某因多筆借款到期無力償還,被人逼債,胡洪慧建議張某某出售涉案房屋以償還借款。因張某某未能將房屋售出,胡洪慧就介紹其前夫李某某來購買涉案房屋。2017年11月10日,張某某與李某某簽訂了一份《二手房買賣合同》,約定張某某將涉案房屋以100萬元的價格出賣給李某某。因涉案房屋已辦理了抵押登記,無法交易,胡洪慧就找來楊麗華幫張某某“墊資”80萬元償還了李承璽、吳克桂的借款本息,解除了房屋抵押登記。李某某因無資金購買房屋,向李承璽借款55萬元,向楊麗華借款55萬元。李某某借款后,支付了張某某購房款100萬元。張某某收到100萬元后,付給楊麗華80萬元,取現金20萬元,由胡洪慧幫其償還了部分外債,剩余幾萬元胡洪慧交給了張某某。上述資金的進出均通過銀行轉款,轉款時間均為2017年11月14日,當天張某某、胡洪慧和李某某均在銀行轉款現場,李某某轉款100萬元(一次轉款45萬元,一次轉款55萬元,)給張某某系胡洪慧經辦的,銀行轉款憑證上是由胡洪慧簽名確認的。當天資金進出銀行流水詳見下圖:圖一:轉55萬元轉55萬元墊資還款轉55萬元轉55萬元轉55萬元還款購房款借款圖二:轉25萬元轉25萬元墊資還款圖三:轉55萬元轉45萬元借款購房款轉25萬元取現金20萬元還款2017年11月15日,張某某向李某某出具了一張收到購房款100萬元的收條。2017年12月22日,出賣人張某某與買受人李某某簽訂了一份《黃石市存量房買賣合同》,合同約定房屋成交價40萬元,并在被告萬鏈經紀公司辦理了網上簽約手續(xù),在黃石市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了涉案房屋過戶登記,李某某取得鄂(2017)黃石市不動產權第0046984號房屋不動產權證,胡洪慧全程參與。原告知情后,訴至本院。
2018年1月31日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柯某某訴被告張某某、第三人李某某、住馨信息部物權保護糾紛一案,2018年5月28日本院作出(2018)鄂0203民初215號民事判決書,柯某某不服判決,提起上訴。2018年9月21日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8)鄂02民終1307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撤銷本院(2018)鄂0203民初215號民事判決書,案件發(fā)回本院重審。重審時,原告柯某某申請追加李某某、住馨信息部、萬鏈經紀公司為本案被告,并變更了訴訟請求。本院另行組成合議庭于2018年11月2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柯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葉楨,被告張某某和被告李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琴,被告住馨信息部的經營者胡洪慧,被告萬鏈經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趙常娥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一、關于合同效力。我國物權法規(guī)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fā)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fā)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我國婚姻法規(guī)定,夫妻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取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涉案房屋雖登記在張某某名下,但該房屋系柯某某、張某某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取得的財產應歸夫妻共同所有。離婚時,雙方已約定該房屋歸柯某某所有,現張某某對該房屋的處分未經柯某某同意,張某某屬于無權處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原告主張張某某與李某某簽訂的《二手房買賣合同》、《黃石市存量房買賣合同》無效,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萬鏈經紀公司只是網簽合同的經辦機構,不是合同當事人,故不是本案適格被告。二、關于李某某是否構成善意取得的問題。依據我國物權法之規(guī)定,合同有效不一定能夠引起物權發(fā)生變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規(guī)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guī)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本案各方爭議焦點在于李某某是否滿足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本院認為,首先,買賣房屋系重大財產交易行為,作為買受一方的李某某應盡到謹慎注意義務,但其自述是胡洪慧提出要給他們的大兒子買房,購房前其并不清楚張某某房屋的具體情況,購房資金也是胡洪慧處理的,購房資金如何在銀行轉來轉去其也不清楚。可見,李某某本人并未盡到謹慎注意義務。其次,胡洪慧促成此次房屋買賣是否出于善意。胡洪慧在原審答辯狀中陳述“張某某經我融資借貸無數次……在張某某掛網售房未果的情況下,我才促成李某某與張某某的買賣行為,但張某某此前欠我25萬元及經我手抵押借款55萬元應一并償還,為保證資金安全,張某某授權由我來辦理銀行進出資金,待房屋過戶登記后一并結清”。由此可見,因張某某拖欠胡洪慧及其子李承璽的借款未還,胡洪慧為保障其和其子李承璽的債權能實現,才建議張某某賣房還債,并親自找來楊麗華墊資,讓其前夫李某某來購房。胡洪慧參與了整個房屋買賣交易全過程,包括資金銀行轉賬、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房屋過戶登記、償還張某某的外債等等。通過此次房屋交易,張某某付給李承璽80萬元,胡洪慧之子李承璽的債權得以實現。另張某某陳述其已告知胡洪慧涉案房屋在離婚時已約定歸柯某某所有的事實,但胡洪慧予以否定。胡洪慧作為住馨房產信息部的經營者,在其明知張某某已離婚的情況下,其自述其未對房屋歸誰所有進行詢問、核實,不符合通常交易習慣。故胡洪慧促成此次房屋買賣并非出于善意。第三,李承璽是李某某、胡洪慧之子,胡洪慧系李某某前妻,三人之間具有利害關系。李某某購買房屋時并無資金,在胡洪慧的操作下,張某某償還了李承璽的債務,李承璽才有資金借給李某某購房。故李某某的行為不構成善意取得,其并不能因辦理了房產過戶登記而必然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權,柯某某有權追回房屋所有權。李某某可另行主張購房款返還及賠償問題。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條、第一百零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位于黃石市西塞山區(qū)湖濱大道727-87號房屋所有權歸原告柯某某所有。二、被告張某某、李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協助原告柯某某將位于黃石市西塞山區(qū)湖濱大道727-87號房屋(建筑面積159.75平方米)所有權轉移登記至原告柯某某名下。三、駁回原告柯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3960元,由原告柯某某負擔160元,由被告張某某、李某某負擔13800元。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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