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柯某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戶籍住址湖北省十堰市張灣區(qū)。委托訴訟代理人:余波,系湖北立豐(十堰)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被告:黃國力,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戶籍住址湖北省鄖西縣。被告:黃國準,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戶籍住址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區(qū)。被告:湖北商舟制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六堰江蘇路口法定代表人:黃國準,系該公司負責人。三被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孫進,湖北天頤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有權代為提起訴訟和反駁,代為申請訴前及訴訟保全,代為承認、變更、放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簽收法律文書等特別授權。
柯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三被告連帶償還借款本金800000元以及此款自2018年1月30日至借款清償之日止按年利率4.75%計算的利息。2.三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7年10月30日,黃國力和湖北商舟制造科技有限公司向柯某某立據借款800000元用于生產經營,由黃國準提供擔保。借款到期后,經多次催要無果,故提出上述訴請。黃國力、黃國準、湖北商舟制造科技有限公司辯稱,1、出具借條屬實,但實際借款人是黃國力,黃國準、湖北商舟制造科技有限公司系擔保人;2、此筆借款用于償還羅文利的借款400000元,余額由黃國力使用,但截至目前羅文利未向黃國力歸還400000元借條,也未將多余款項支付給黃國力,因此本案的借貸行為沒有實際發(fā)生;3、借條沒有約定利息,柯某某主張利息沒有依據。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對柯某某提交的800000元借條以及銀行轉賬憑條回單,能夠證明三被告向柯某某立據借款,以及柯某某按指示將錢轉入指定賬戶的事實,故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對三被告關于借款事實未實際發(fā)生的抗辯理由本院不予采納;但黃國力、黃國準分別在借款人和擔保人處署名,湖北商舟制造科技有限公司也在借條上加蓋印章,而黃國準系該公司法定代表人,黃國力與該公司并無關聯(lián)關系,因此柯某某主張該公司為借款人的主張缺乏事實依據,本院認為該公司系此筆借款的擔保人。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黃國力與黃國準系親兄弟,二人與柯某某是老鄉(xiāng),黃國準系湖北商舟制造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7年10月30日,黃國力向柯某某借款800000元,為此出具借條一張,內容為“今借到柯某某現(xiàn)金捌拾萬元整(¥800000.00元)此款用于生產借款限期叁個月,請將此款轉入(羅文利)62×××79”,黃國準在借條上署名擔保并加蓋了湖北商舟制造科技有限公司的公章。當日,柯某某向羅文利賬戶62×××79轉入800000元。借款到期后,黃國力未償還借款,經催要無果,柯某某訴至本院。
原告柯某某訴被告黃國力、黃國準、湖北商舟制造科技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3日立案后,三被告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本院裁定駁回了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后,三被告又提起了上訴,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8鄂03民轄終106號裁定,維持了本院裁定。本院于2018年8月31日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柯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余波以及三被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孫進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黃國力向柯某某借款出具了借條,柯某某也向黃國力指定的賬戶轉入借款,雙方借貸關系明確。黃國力未按約定期限清償債務屬民事違約行為,應承擔繼續(xù)履行的義務。借條上未明確約定擔保責任形式及期限,黃國準、湖北商舟制造科技有限公司應自借款到期后即2018年1月30日起6個月內承擔連帶償還責任,柯某某在擔保期限內起訴要求二被告承擔連帶責任符合法律規(guī)定。三被告未在約定期限內履行還款義務,原告主張自借款到期之日即2018年1月30日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規(guī)定,且利率也未超過法律規(guī)定上限,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黃國力、黃國準、湖北商舟制造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六十日內償還原告柯某某借款本金800000元及此款自2018年1月30日至清償之日止按年利率4.75%計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1859元,由被告黃國力、黃國準、湖北商舟制造科技有限公司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申請執(zhí)行的期間為二年,該期間從法律文書指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
審判長 許麗平
審判員 葉貴方
審判員 陳永寶
書記員:饒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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