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柯某某,男,生于1987年9月18日,漢族,公司職員。
委托訴訟代理人:衡建廣,湖北三豐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代為放棄、變更訴訟請求,參與調(diào)解、進行和解,提起上訴,代收簽法律文書等)。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桂敏,湖北三豐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被告:丹江口乘豐置業(yè)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均州一路。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0381097990118t。
法定代表人:陳樂豐,該公司執(zhí)行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饒國強,湖北遇真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代為承認、反駁對方訴訟請求,參與調(diào)解、進行和解,提起反訴和上訴,代為簽收法律文書等)。
原告柯某某與被告丹江口乘豐置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乘豐置業(yè)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本院在審理過程中,原告柯某某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依法處分自己的訴訟權利。原告自愿申請撤訴,是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nèi)處分自己的訴訟權利,亦不違反相關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柯某某撤訴。
案件受理費6313元,減半收取3156.50元,由原告柯某某負擔。
審判員 潘如文
書記員:吳杰 本裁定所適用的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三條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nèi)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 第一百四十五條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的,原告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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