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行唐縣,農民。委托代理人:賈宏,河北眾興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張雪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行唐縣人,農民。被告: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行唐縣人,現(xiàn)住行唐縣,農民。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石家莊市裕華區(qū)育才街70號中悅大廈2單元20、21層。負責人:鄧坦克,該公司總經理。委托代理人:蘇航,該公司員工。
原告柳某某訴稱:2018年1月18日16時17分,被告王某駕駛冀A×××××小型汽車由西向東行駛至行唐縣東外環(huán)獨羊崗道口路段東側時,與對向行駛柳某某駕駛的電動三輪車相撞,造成原告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經行唐縣交警大隊認定,被告王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負事故的次要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在行唐縣中醫(yī)院住院,經診斷為“頸椎骨折”,住院82天,現(xiàn)已出院。經查,冀A×××××小型汽車在被告保險公司處投保交強險、商業(yè)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根據法律規(guī)定,原告方的損失首先由保險公司賠償,不足部分由其他二被告賠償。原、被告就賠償事宜協(xié)商未果,不得已訴至法院,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保險公司賠償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預估50000元(具體待鑒定后確定),不足部分由其他二被告賠償。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庭審中原告將其訴訟請求數額變更為92386.56元。被告張雪某、王某均未到庭亦未答辯,未提交證據。被告保險公司當庭答辯稱:肇事車輛在我司投保交強險一份,保險期間自2017年2月23日至2018年2月23日,另投保一份商業(yè)險,保險金額30萬元不計免賠,保險期間自2017年2月24日至2018年2月23日,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根據責任認定書肇事方負主要責任,應在保險責任限額內承擔原告的損失。原告提交了以下證據:1、事故認定書。2、被告王某駕駛證、車輛行駛證、保單復印件各一。經質證,被告保險公司無異議。3、行唐縣中醫(yī)院住院費票據1張,金額46610.16元;門診費票據5張,金額976.4元;外購藥收據2張,金額52元。共計47638.56元。4、原告住院病歷、門診病歷、診斷證明、用藥清單各一。5、行唐司法醫(yī)學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6、行唐縣軍英超市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柳軍英身份證復印件各一;超市轉讓協(xié)議、農業(yè)銀行轉賬憑證、柳田超市營業(yè)執(zhí)照、行唐縣南差取村委會證明各一。7、行唐縣益普醫(yī)療器械有限公司銷售清單一份,載明購買頸托一個,金額35元。8、鑒定費票據1張,金額600元。9、行唐縣路歌電動車電瓶修復店驗損單一份,載明車損2305元。10、行唐縣方中汽車維修中心拖車費發(fā)票一張,金額500元。經質證,被告保險公司稱:1、對原告提交的住院票據和5張門診票據無異議,外購藥物不認可,沒有醫(yī)囑也沒有正式發(fā)票。整體藥費應扣除非醫(yī)保用藥15%。2、住院伙食補助費無異議。3、營養(yǎng)費期限無異議,標準認可每天30元。4、誤工費不認可,因為提交的營業(yè)執(zhí)照不是傷者本人的,另超市的轉讓協(xié)議不能證明是原告經營,提交的村委會證明只能證明原告沒有在村里居住,不能證明其經營超市,誤工費認可按照農林牧漁業(yè)64元計算150天。5、護理費認可82天,但是今年批發(fā)零售業(yè)的標準已經超過納稅點,沒有提交納稅證明,建議按照月工資3500元即每天116元計算。6、交通費,原告沒有提交票據,由法院酌定。7、殘疾器具費,沒有正式發(fā)票,也沒有醫(yī)囑,不認可。8、鑒定費600元無異議,但是間接費用,不應由保險公司賠償。9、車損,原告沒有提交正規(guī)的報告,只提交一個修理單,我司不予認可,酌情認可500元損失。10、施救費,原告陳述的是兩次施救,根據施救規(guī)則,我司只認可事故發(fā)生地到交警隊的施救費用,酌情認可200元。被告保險公司未提交證據。庭后原告提交農業(yè)銀行分戶賬(窄頁)一份。經質證,被告保險公司稱:我方不認可,這個只是轉賬記錄,不能說明傷者經營超市,有多種解釋,傷者出資給閨女購買超市,或者是有其他債權關系,如果是兩個人合伙經營為什么營業(yè)執(zhí)照不寫兩個人的名字。經審理查明,2018年1月18日16時17分許,被告王某駕駛冀A×××××小型汽車由西向東行駛至行唐縣東外環(huán)獨羊崗道口東側路段時,與對向行駛原告柳某某駕駛的電動三輪車相撞,造成原告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經行唐縣交警大隊認定,被告王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原告受傷后在行唐縣中醫(yī)院住院82天,花費住院費、門診費共計47586.56元。經診斷,原告為右額頂部頭皮血腫、頸椎骨折等。出院醫(yī)囑載明:注意休息、加強營養(yǎng)、不適隨診等。另,被告王某駕駛的冀A×××××小型汽車登記在被告張雪某名下,該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30萬元商業(yè)險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原告住院期間,被告王某為原告墊付醫(yī)療費653元。本案審理過程中,原告申請對其誤工期、護理期、營養(yǎng)期進行鑒定。經本院依法委托行唐司法醫(yī)學鑒定中心鑒定,該中心建議原告誤工期150日,護理期82日,營養(yǎng)期45日。上述事實,有原、被告陳述、事故認定書、醫(yī)療費票據、司法鑒定意見書等在案為證。
原告柳某某與被告張雪某、王某、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柳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賈宏、被告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蘇航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張雪某、王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他人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沒有過錯,但法律規(guī)定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本案是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相撞,造成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應由被告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先行承擔賠償責任,超過責任限額部分,由被告保險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保險責任限額內按照事故責任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仍有不足部分,由侵權人賠償。原告柳某某請求的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1、醫(yī)療費:原告主張外購藥52元,被告保險公司不予認可,原告未提交需購買該藥品的醫(yī)囑,票據客戶名稱欄亦未載明原告姓名,本院不予認定。原告花費住院費、門診費共計47586.56元,被告保險公司無異議,應予確認。2、住院伙食補助費:原告住院82天,為8200元。3、營養(yǎng)費:經鑒定原告營養(yǎng)期為45日,結合原告?zhèn)榧白≡簳r間,以1350元為宜。4、誤工費:原告主張按照批發(fā)零售業(yè)標準計算,被告保險公司雖不予認可,但綜合原告提交的超市轉讓協(xié)議、農業(yè)銀行轉賬憑證、柳田超市營業(yè)執(zhí)照等證據,原告主張應予支持。參照河北省2018年度批發(fā)零售業(yè)標準47005元計算,誤工費為47005元÷365天×150天=19317.12元。原告主張誤工費19305元應予支持。5、護理費:經鑒定原告護理期為82天,其女兒柳田系批發(fā)零售人員,參照上述標準,護理費為47005元÷365天×82天=10560.03元。原告主張護理費10553元,應予支持。6、交通費:原告雖未提交相應票據,但結合原告住院時間,考慮其進行三期鑒定,以200元為宜。7、殘疾器具費:原告主張購買頸托花費35元,被告保險公司不予認可,原告未提交需購買該器具的醫(yī)囑,票據客戶名稱欄亦未載明原告姓名,本院不予認定。8、電動三輪車損失:被告保險公司對原告提交的修理單不予認可,原告亦未對其車損進行鑒定,現(xiàn)保險公司認可車損500元,應予確認。10、施救費:原告主張500元,參照河北省道路交通施救費標準,高速公路三輪機動車拖車費為150元/車次,本次事故發(fā)生于普通公路,拖車費為150元×80%=120元。原告車輛施救兩次,施救費為240元。原告主張500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以上原告屬于醫(yī)療費用的損失為57136.56元,已經超出該項下賠償限額10000元,應由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10000元。對于超出交強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部分47136.56元,因被告王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應由被告保險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30萬元限額內賠償原告47136.56元×70%=32995.59元。原告屬于死亡傷殘費用的損失為30058元,未超出該項下賠償限額110000元;原告屬于財產的損失為740元,亦未超出該項下賠償限額2000元,應由被告保險公司在各分項限額內予以賠償。被告王某為原告墊付醫(yī)療費653元,原告應予返還。被告張雪某在本次事故中沒有過錯,原告要求其承擔責任,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中心支公司賠償原告柳某某經濟損失人民幣73793.59元。二、原告柳某某返還被告王某人民幣653元。三、駁回原告柳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上述判決內容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日履行。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110元,減半收取1055元,鑒定費600元,共計1655元,由原告柳某某負擔212元,被告王某負擔1443元。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趙素麗
書記員:鄭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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