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栗某某與王某、唐山市德利映某運輸有限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2021-06-09 塵埃 評論0

栗某某
何琨(北京安濟律師事務所)
王某
唐山市德利映某運輸有限公司
謝麗靜(河北冀新律師事務所)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豐潤支公司
安振宇

原告:栗某某。
委托代理人:何琨,北京安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
被告:唐山市德利映某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豐潤區(qū)林蔭路(熱電廠北)。
法定代表人:常晴陽,該公司總經理。
以上二
被告
委托代理人:謝麗靜,河北冀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豐潤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豐潤區(qū)曹雪芹東大街19號。
負責人:劉曉奎,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安振宇,該公司員工。
原告栗某某與被告王某、唐山市德利映某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唐山德利運輸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同日,原告申請對其傷殘等級、誤工期、護理期、營養(yǎng)期進行鑒定,本院通過司法技術室依法委托北京中衡司法鑒定所進行鑒定。2014年7月21日,原告申請撤回對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起訴,系其對訴訟權利的行使,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許。2014年12月10日,原告申請將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變更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豐潤支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豐潤支公司),人保財險豐潤支公司亦同意應訴,故本院予以準許。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栗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何琨、被告人保財險豐潤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安振宇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某、唐山德利運輸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被告王某、唐山德利運輸公司未到庭質證,視為其放棄質證的權利。經質證,被告人保財險豐潤支公司對原告提供的證據1-3的真實性均無異議,但認為醫(yī)療費應扣除10%非醫(yī)保用藥的費用。經審查,證據1-3均客觀、真實,被告人保財險豐潤支公司亦未提供證據證明其抗辯理由成立,故本院對該三份證據均予以認定。被告人保財險豐潤支公司對證據4無異議,但認為鑒定費不屬于保險賠償范圍,本院對該證據予以確認。被告人保財險豐潤支公司對證據5-7的真實性均無異議,但對證據6的舉證目的不認可,因該三份證據均客觀、真實,故本院對該三份證據的真實性予以確認。被告人保財險豐潤支公司對證據8有異議,認為應提供營業(yè)執(zhí)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勞動合同、工資表等予以佐證。因原告未能提供有效證據佐證該證據的真實性,故本院對該證據不予認定。被告人保財險豐潤支公司對證據9交通費票據有異議,認為費用過高。因原告治療、護理人員前往陪護確會發(fā)生交通費用,本院結合原告就醫(y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等客觀情況,酌情認定交通費為800元。
被告王某未提供證據材料。
被告唐山德利運輸公司未提供證據材料。
被告人保財險豐潤支公司為證明自己的主張,提供如下證據:
1、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機動車保險單各1份,以及相應投保材料1份。證明被告人保財險豐潤支公司已向被保險人就保險免責條款履行了提示告知義務,進而證明其不應承擔鑒定費、本案訴訟費等間接損失。
2、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1份。證明商業(yè)三者險承擔責任的賠償比例。
被告王某、唐山德利運輸公司未到庭質證,視為其放棄質證的權利。經質證,原告對被告人保財險豐潤支公司提供的證據1、2均無異議,但認為該兩份證據不能約束原告,本院對該兩份證據予以確認。
本院為查明事實,依職權從河北省高速公路公安交通警察總隊廊坊支隊香河大隊調取了被告王某的機動車駕駛證(復印件)1份、冀B×××××/冀B×××××掛號車輛機動車行駛證(復印件)2份。
被告王某、唐山德利運輸公司未到庭質證,視為其放棄質證的權利。經質證,原告及被告人保財險豐潤支公司對本院調取的證據均無異議,且系本院依法調取,本院對該證據予以確認。
庭審中,原告陳述被告唐山德利運輸公司曾為其墊付醫(yī)療費5000元,與被告唐山德利運輸公司答辯中陳述一致,故本院對該事實予以認定。
通過舉證、質證、當事人陳述及本院認證,查明如下事實:2014年6月9日8時許,被告王某駕駛冀B×××××/冀B×××××掛號大貨車由西向東行駛至京哈高速公路47公里+384米處,與前方由栗元興駕駛的冀F×××××號小型客車追尾,造成冀B×××××/冀B×××××掛號大貨車駕駛人被告王某受傷,冀F×××××號小型客車駕駛人栗元興及其車上乘車人侯廣安、栗元增、周顯順、符喜中、趙國清及原告栗某某不同程度受傷,高速公路路產受損,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此事故經河北省高速公路公安交通警察總隊廊坊支隊香河大隊認定,被告王某承擔此事故的主要責任,栗元興承擔此事故的次要責任,侯廣安、栗元增、周顯順、符喜中、趙國清及原告栗某某無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到香河縣人民醫(yī)院接受治療,經診斷為:腹部閉合性損傷、脾破裂、肝挫裂傷、胸部閉合性損傷、左側多發(fā)肋骨骨折、肺挫傷、左側液氣胸、左側腎上腺血腫、腰椎左側橫突骨折、多發(fā)軟組織損傷、顱腦閉合傷、蛛網膜下腔出血、頭外傷后神經反應、右眼挫裂傷、右眼上瞼及下瞼皮膚裂傷、鼻背部皮膚裂傷等癥,住院治療24天,醫(yī)囑建議其出院后注意休息,加強營養(yǎng)。后經北京中衡司法鑒定所鑒定,原告有一處傷情構成Ⅷ傷殘、一處傷情構成Ⅸ級傷殘、二處傷情分別構成X級傷殘,綜合賠償指數為40%,建議誤工期為120-150日、護理期為60日、營養(yǎng)期為60-90日。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支出醫(yī)療費80786.55元(含被告唐山德利運輸公司為其墊付的醫(yī)療費5000元)、傷殘鑒定費4550元。
另查,被告王某具備駕駛資格,其駕駛的冀B×××××/冀B×××××掛號車輛符合上路行駛條件,該車系被告唐山德利運輸公司所有,主車冀B×××××在被告人保財險豐潤支公司投保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險(保險賠償限額為1000000元)、不計免賠險等商業(yè)保險,掛車冀B×××××在被告人保財險豐潤支公司投保第三者責任險(保險賠償限額為50000元)、不計免賠險等商業(yè)保險。本次交通事故發(fā)生在交強險及商業(yè)險保險期間內,被告人保財險豐潤支公司已向被保險人就保險免責條款履行了提示告知義務。被告王某系被告唐山德利運輸公司雇傭的司機,事故發(fā)生在雇傭活動中。
再查,原告系農業(yè)戶口,有被扶養(yǎng)人趙榮蘭、栗克順、栗克莉。趙榮蘭系原告之母,事發(fā)時80歲,育有三子三女,農業(yè)戶口;栗克順系原告次子,事發(fā)時6歲,農業(yè)戶口;栗克莉系原告長女,事發(fā)時1歲,農業(yè)戶口。
本院認為,公民的人身權益受法律保護,侵害者應當承擔法律責任。本案中,被告王某駕駛冀B×××××/冀B×××××掛號大貨車與栗元興駕駛的冀F×××××號小型客車追尾,造成冀B×××××/冀B×××××掛號大貨車駕駛人被告王某受傷,冀F×××××號小型客車駕駛人栗元興及其車上乘車人侯廣安、栗元增、周顯順、符喜中、趙國清、原告栗某某不同程度受傷,高速公路路產受損,兩車不同程度受損。河北省高速公路公安交通警察總隊廊坊支隊香河大隊認定,被告王某承擔此事故的主要責任,栗元興承擔此事故的次要責任,原告無責任。因被告王某駕駛車輛的主車在被告人保財險豐潤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之規(guī)定,原告的損失應由被告人保財險豐潤支公司首先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原告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外的損失,應根據被告王某與栗元興在本次事故中的過錯比例進行承擔。因被告唐山德利運輸公司系冀B×××××/冀B×××××掛號車輛的所有人,被告王某系其雇傭的司機,事故發(fā)生在雇傭活動中,故應由被告唐山德利運輸公司承擔原告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外損失的主要賠償責任,被告王某不承擔賠償責任。原告主張被告唐山德利運輸公司應承擔其損失90%的賠償責任,因其未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主張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結合本案案情本院認為被告唐山德利運輸公司應承擔原告損失的70%賠償責任,栗元興承擔30%賠償責任。又因冀B×××××/冀B×××××掛號車輛主、掛車均在被告人保財險豐潤支公司投保了商業(yè)三者險(不計免賠),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的規(guī)定,被告唐山德利運輸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部分,應由被告人保財險豐潤支公司根據商業(yè)三者險保險合同承擔賠償責任,仍有不足的,由被告唐山德利運輸公司予以賠償。本院結合商業(yè)三者險保險條款,認為被告人保財險豐潤支公司應對原告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外的損失承擔70%的賠償責任。
原告栗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支出醫(yī)療費80786.55元(含被告唐山德利運輸公司為其墊付的醫(yī)療費5000元)、傷殘鑒定費4550元,提供了相應證據予以證實,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張住院伙食補助費2400元,按每天100元主張,計算住院24天,被告人保財險豐潤支公司雖對此有異議,但原告主張的計算標準、計算天數均符合法律規(guī)定,故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張營養(yǎng)費4500元,按每天50元標準主張,計算營養(yǎng)期90天,被告人保財險豐潤支公司對此有異議。原告提供的診斷證明書、住院病歷、司法鑒定意見書可以證實醫(yī)療機構建議原告加強營養(yǎng),營養(yǎng)期為60-90天,但其主張的計算標準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結合當地生活消費水平及原告?zhèn)?,酌情認定原告的營養(yǎng)費為2250元。原告主張誤工費17500元,按每月3500元的標準主張,計算誤工期150天,被告人保財險豐潤支公司對此有異議,認為計算標準過高、計算天數過長,認可按每天37.44元計算120天。司法鑒定意見書建議原告誤工期為120-150天,本院結合原告?zhèn)樽枚ㄕ`工期為135天。因原告未提供證據證明其收入狀況,故其主張的計算標準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應參照河北省上一年度農、林、牧、漁業(yè)職工平均工資標準確定其誤工費,故本院認定原告誤工費為5054.4元(37.44元/天×誤工期135天,13664元/年÷365天/年=37.44元/天,河北省上一年度農、林、牧、漁業(yè)職工年平均工資為13664元)。原告主張護理費6800元,按每月3400元的標準主張,計算護理期60天,被告人保財險豐潤支公司對此有異議,認為計算標準過高,認可按照河北省農、林、牧、漁業(yè)職工平均工資標準即每天37.44元計算60天。司法鑒定意見書評定原告護理期為60天,但因原告未提供有效證據證明護理人員收入狀況,故其護理費亦應參照河北省上一年度農、林、牧、漁業(yè)職工平均工資標準確定,本院認定其護理費為2246.4元(37.44元/天×護理期60天,13664元/年÷365天/年=37.44元/天,河北省上一年度農、林、牧、漁業(yè)職工年平均工資為13664元)。原告主張殘疾賠償金按河北省上年度人身損害賠償城鎮(zhèn)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標準每年22580元,計算20年,再乘以賠償指數40%,共計180640元,被告人保財險豐潤支公司對此有異議,認為計算標準有誤,應按農村居民人均年純收入標準計算。經審查,原告系農業(yè)戶口,雖提供暫住證證明其在北京市通州區(qū)居住,但暫住證有效期限起始時間為2014年8月19日,在本次事故發(fā)生之后,且原告并未提供證據證明事故發(fā)生前其在北京市連續(xù)居住生活的事實成立,故被告人保財險豐潤支公司異議成立,本院認定原告殘疾賠償金為72816元(9102元/年×20年×綜合賠償指數40%,河北省上年度人身損害賠償農村居民人均年純收入標準每年9102元)。原告主張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38848.67元,被告人保財險豐潤支公司對此有異議。經審查,原告之母趙榮蘭事發(fā)時80歲(應按5年計算),農業(yè)戶口,育有三子三女;原告次子栗克順事發(fā)時6歲,農業(yè)戶口;原告長女栗克莉,事發(fā)時1歲,農業(yè)戶口。故本院認定原告的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為37621.87元(趙榮蘭:6134元/年÷6人×賠償指數40%×5年=2044.67元,栗克順:6134元/年÷2人×賠償指數40%×12年=14721.6元,栗克莉:6134元/年÷2人×賠償指數40%×17年=20855.6元,河北省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每年6134元)。原告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40000元,被告人保財險豐潤支公司有異議,認為請求過高。因原告因傷致殘,確會給其及家人造成精神痛苦,故本院結合當地生活水平等客觀情況,酌情認定原告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為12000元。原告主張交通費4000元,被告人保財險豐潤支公司有異議,認為費用過高。因原告治療、護理人員前往陪護確會發(fā)生交通費用,本院結合原告就醫(y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等客觀情況,酌情認定交通費為800元。
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方栗元興、侯廣安、栗元增、周顯順、符喜中、趙國清、栗某某七人受傷,本應按照各被侵權人的損失比例確定交強險的賠償數額,但庭前栗元興、侯廣安、栗元增、周顯順、符喜中、趙國清、栗某某七人經過協(xié)商,一致同意平均分配交強險的賠償數額,且栗元興、侯廣安聲明若其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責任范圍內的損失低于七人平均分配的數額,剩余部分平均分配給另五人,該意見系七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故本院予以采納。經本院核實,侯廣安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責任范圍內的合理合法損失為5030.72元;栗元興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責任范圍內的合理合法損失為262.32元。
因本次交通事故,原告各項損失共計220525.22元。經核算,應由被告人保財險豐潤支公司在交強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范圍內賠償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等共計1428.57元,在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交通費等共計20941.39元;在商業(yè)三者責任險賠償限額內賠償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交通費等共計135523.68元。超出保險范圍外的傷殘鑒定費4550元,由被告唐山德利運輸公司負擔70%賠償責任,即3185元,與其為原告墊付醫(yī)療費5000元相折抵后,原告應返還被告唐山德利運輸公司1815元,該筆費用由被告人保財險豐潤支公司直接支付給被告唐山德利運輸公司;其余156078.64元,由被告人保財險豐潤支公司賠償給原告。
本案案件受理費,系間接損失,被告人保財險豐潤支公司已提供證據證明其已向被保險人履行了免責條款的提示告知義務,故該費用應由被告唐山德利運輸公司按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 ?、第三條 ?、第六條 ?、第十六條 ?、第二十六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 ?、第十七條 ?、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八條 ?、第三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豐潤支公司賠償原告栗某某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交通費等共計156078.64元。
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豐潤支公司向被告唐山市德利映某運輸有限公司支付其為原告栗某某墊付的1815元。
判決一、二項,于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履行。
三、被告王某在本案中不承擔賠償責任。
四、被告唐山市德利映某運輸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擔賠償責任。
五、駁回原告栗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規(guī)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925元,由原告負擔3698元,被告唐山市德利映某運輸有限公司負擔3227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公民的人身權益受法律保護,侵害者應當承擔法律責任。本案中,被告王某駕駛冀B×××××/冀B×××××掛號大貨車與栗元興駕駛的冀F×××××號小型客車追尾,造成冀B×××××/冀B×××××掛號大貨車駕駛人被告王某受傷,冀F×××××號小型客車駕駛人栗元興及其車上乘車人侯廣安、栗元增、周顯順、符喜中、趙國清、原告栗某某不同程度受傷,高速公路路產受損,兩車不同程度受損。河北省高速公路公安交通警察總隊廊坊支隊香河大隊認定,被告王某承擔此事故的主要責任,栗元興承擔此事故的次要責任,原告無責任。因被告王某駕駛車輛的主車在被告人保財險豐潤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之規(guī)定,原告的損失應由被告人保財險豐潤支公司首先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原告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外的損失,應根據被告王某與栗元興在本次事故中的過錯比例進行承擔。因被告唐山德利運輸公司系冀B×××××/冀B×××××掛號車輛的所有人,被告王某系其雇傭的司機,事故發(fā)生在雇傭活動中,故應由被告唐山德利運輸公司承擔原告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外損失的主要賠償責任,被告王某不承擔賠償責任。原告主張被告唐山德利運輸公司應承擔其損失90%的賠償責任,因其未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主張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結合本案案情本院認為被告唐山德利運輸公司應承擔原告損失的70%賠償責任,栗元興承擔30%賠償責任。又因冀B×××××/冀B×××××掛號車輛主、掛車均在被告人保財險豐潤支公司投保了商業(yè)三者險(不計免賠),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的規(guī)定,被告唐山德利運輸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部分,應由被告人保財險豐潤支公司根據商業(yè)三者險保險合同承擔賠償責任,仍有不足的,由被告唐山德利運輸公司予以賠償。本院結合商業(yè)三者險保險條款,認為被告人保財險豐潤支公司應對原告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外的損失承擔70%的賠償責任。
原告栗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支出醫(yī)療費80786.55元(含被告唐山德利運輸公司為其墊付的醫(yī)療費5000元)、傷殘鑒定費4550元,提供了相應證據予以證實,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張住院伙食補助費2400元,按每天100元主張,計算住院24天,被告人保財險豐潤支公司雖對此有異議,但原告主張的計算標準、計算天數均符合法律規(guī)定,故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張營養(yǎng)費4500元,按每天50元標準主張,計算營養(yǎng)期90天,被告人保財險豐潤支公司對此有異議。原告提供的診斷證明書、住院病歷、司法鑒定意見書可以證實醫(yī)療機構建議原告加強營養(yǎng),營養(yǎng)期為60-90天,但其主張的計算標準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結合當地生活消費水平及原告?zhèn)椋们檎J定原告的營養(yǎng)費為2250元。原告主張誤工費17500元,按每月3500元的標準主張,計算誤工期150天,被告人保財險豐潤支公司對此有異議,認為計算標準過高、計算天數過長,認可按每天37.44元計算120天。司法鑒定意見書建議原告誤工期為120-150天,本院結合原告?zhèn)樽枚ㄕ`工期為135天。因原告未提供證據證明其收入狀況,故其主張的計算標準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應參照河北省上一年度農、林、牧、漁業(yè)職工平均工資標準確定其誤工費,故本院認定原告誤工費為5054.4元(37.44元/天×誤工期135天,13664元/年÷365天/年=37.44元/天,河北省上一年度農、林、牧、漁業(yè)職工年平均工資為13664元)。原告主張護理費6800元,按每月3400元的標準主張,計算護理期60天,被告人保財險豐潤支公司對此有異議,認為計算標準過高,認可按照河北省農、林、牧、漁業(yè)職工平均工資標準即每天37.44元計算60天。司法鑒定意見書評定原告護理期為60天,但因原告未提供有效證據證明護理人員收入狀況,故其護理費亦應參照河北省上一年度農、林、牧、漁業(yè)職工平均工資標準確定,本院認定其護理費為2246.4元(37.44元/天×護理期60天,13664元/年÷365天/年=37.44元/天,河北省上一年度農、林、牧、漁業(yè)職工年平均工資為13664元)。原告主張殘疾賠償金按河北省上年度人身損害賠償城鎮(zhèn)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標準每年22580元,計算20年,再乘以賠償指數40%,共計180640元,被告人保財險豐潤支公司對此有異議,認為計算標準有誤,應按農村居民人均年純收入標準計算。經審查,原告系農業(yè)戶口,雖提供暫住證證明其在北京市通州區(qū)居住,但暫住證有效期限起始時間為2014年8月19日,在本次事故發(fā)生之后,且原告并未提供證據證明事故發(fā)生前其在北京市連續(xù)居住生活的事實成立,故被告人保財險豐潤支公司異議成立,本院認定原告殘疾賠償金為72816元(9102元/年×20年×綜合賠償指數40%,河北省上年度人身損害賠償農村居民人均年純收入標準每年9102元)。原告主張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38848.67元,被告人保財險豐潤支公司對此有異議。經審查,原告之母趙榮蘭事發(fā)時80歲(應按5年計算),農業(yè)戶口,育有三子三女;原告次子栗克順事發(fā)時6歲,農業(yè)戶口;原告長女栗克莉,事發(fā)時1歲,農業(yè)戶口。故本院認定原告的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為37621.87元(趙榮蘭:6134元/年÷6人×賠償指數40%×5年=2044.67元,栗克順:6134元/年÷2人×賠償指數40%×12年=14721.6元,栗克莉:6134元/年÷2人×賠償指數40%×17年=20855.6元,河北省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每年6134元)。原告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40000元,被告人保財險豐潤支公司有異議,認為請求過高。因原告因傷致殘,確會給其及家人造成精神痛苦,故本院結合當地生活水平等客觀情況,酌情認定原告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為12000元。原告主張交通費4000元,被告人保財險豐潤支公司有異議,認為費用過高。因原告治療、護理人員前往陪護確會發(fā)生交通費用,本院結合原告就醫(y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等客觀情況,酌情認定交通費為800元。
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方栗元興、侯廣安、栗元增、周顯順、符喜中、趙國清、栗某某七人受傷,本應按照各被侵權人的損失比例確定交強險的賠償數額,但庭前栗元興、侯廣安、栗元增、周顯順、符喜中、趙國清、栗某某七人經過協(xié)商,一致同意平均分配交強險的賠償數額,且栗元興、侯廣安聲明若其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責任范圍內的損失低于七人平均分配的數額,剩余部分平均分配給另五人,該意見系七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故本院予以采納。經本院核實,侯廣安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責任范圍內的合理合法損失為5030.72元;栗元興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責任范圍內的合理合法損失為262.32元。
因本次交通事故,原告各項損失共計220525.22元。經核算,應由被告人保財險豐潤支公司在交強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范圍內賠償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等共計1428.57元,在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交通費等共計20941.39元;在商業(yè)三者責任險賠償限額內賠償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交通費等共計135523.68元。超出保險范圍外的傷殘鑒定費4550元,由被告唐山德利運輸公司負擔70%賠償責任,即3185元,與其為原告墊付醫(yī)療費5000元相折抵后,原告應返還被告唐山德利運輸公司1815元,該筆費用由被告人保財險豐潤支公司直接支付給被告唐山德利運輸公司;其余156078.64元,由被告人保財險豐潤支公司賠償給原告。
本案案件受理費,系間接損失,被告人保財險豐潤支公司已提供證據證明其已向被保險人履行了免責條款的提示告知義務,故該費用應由被告唐山德利運輸公司按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 ?、第三條 ?、第六條 ?、第十六條 ?、第二十六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 ?、第十七條 ?、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八條 ?、第三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豐潤支公司賠償原告栗某某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交通費等共計156078.64元。
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豐潤支公司向被告唐山市德利映某運輸有限公司支付其為原告栗某某墊付的1815元。
判決一、二項,于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履行。
三、被告王某在本案中不承擔賠償責任。
四、被告唐山市德利映某運輸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擔賠償責任。
五、駁回原告栗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規(guī)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925元,由原告負擔3698元,被告唐山市德利映某運輸有限公司負擔3227元。

審判長:邳萬樹
審判員:馮維娜
審判員:張宗杰

書記員:王亞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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