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井陘縣。委托訴訟代理人:蔡欣,河北雄鷹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董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井陘縣。被告:石家莊市井陘礦區(qū)安某汽車運輸隊,住所地:河北省石家莊市井陘礦區(qū)賈莊鎮(zhèn)新王舍村新菲路,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107MA07LGPK47。法定代表人:郝志杰,該公司經理。委托訴訟代理人:董某某,該公司員工。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石家莊市裕華區(qū)育才街170號中悅大廈2單元20、21層。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100772764051U。負責人:李崇輝,該公司總經理。委托訴訟代理人:許翠麗,該公司職員。
原告梁某某訴稱,2017年7月31日18時30分許,周彥強駕駛被告董某某所有的冀A×××××冀A××××ד解放”牌重型半掛貨車(該車掛靠在被告石家莊市井陘礦區(qū)安某汽車運輸隊經營,且在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強險一份及商業(yè)三者險100萬元附加不計免賠),與相對方向原告梁某某駕駛王曉凱實際所有的冀A×××××冀A××××ד福田”牌重型半掛貨車相撞,造成兩車損壞、梁某某受傷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井陘縣交警大隊認定:周彥強負全部責任;梁某某無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送至井陘縣中醫(yī)院住院治療。因此次事故給原告造成重大損失,現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訴至法院要求各被告共同賠償原告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損失共計272638.4元,請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董某某辯稱,答辯人系冀A×××××冀A×××××重型半掛貨車的實際車主,該車掛靠在石家莊市井陘礦區(qū)安某汽車運輸隊經營,該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有保險,原告的合法合理損失應由被告保險公司承擔。被告石家莊市井陘礦區(qū)安某汽車運輸隊辯稱,答辯人同意被告董某某的答辯意見。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中心支公司辯稱,事故車輛冀A×××××車在答辯人處投保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100萬元且附加不計免賠,在駕駛證、從業(yè)資格證、營運證均合法有效的前提下,答辯人同意在交強險及商業(yè)險范圍內按事故責任比例賠償,關于鑒定費、訴訟費等間接損失,答辯人不予承擔。經審理查明,2017年7月31日18時30分許,周彥強(系被告董某某的雇傭司機)駕駛被告董某某所有的冀A×××××冀A××××ד解放”牌重型半掛貨車(該車掛靠在被告石家莊市井陘礦區(qū)安某汽車運輸隊經營,冀A×××××在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強險一份及商業(yè)三者險100萬元附加不計免賠),與相對方向原告梁某某駕駛王曉凱所有的冀A×××××冀A××××ד福田”牌重型半掛貨車相撞,造成兩車損壞、原告梁某某受傷的交通事故,2017年8月10日,井陘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第1301211201700632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在此事故中,周彥強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變更車道時影響正常車輛通行,負全部責任;梁某某無責任。原告梁某某受傷后送至井陘縣中醫(yī)院住院治療,經診斷為:(一)左肘部開放性損傷;1.左側肱動靜脈斷裂;2.左側正中神經神經斷裂;3.左側肱二頭肌斷裂;(二)創(chuàng)傷失血性休克;(三)上呼吸道感染;(四)失眠。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至2018年2月3日住院187天后好轉出院。出院醫(yī)囑:繼續(xù)口服營養(yǎng)神經藥物治療,口服中藥治療,三個月內定時復查,有情況隨時回本院復診,必要時行手術治療。原告主張的經濟損失及證據如下:1、醫(yī)療費42866.1元,同時提交井陘縣中醫(yī)院住院收費票據一張,診斷證明書、病例、用藥明細各一份;2、營養(yǎng)費50元/天×187天=9350元,原告住院187天,主張每天按50元標準計算;3、住院伙食補助費100元/天×187天=18700元,原告住院187天,主張每天按100元標準計算;4、誤工費68929元/年÷365×393天=74217元,發(fā)生事故時原告系駕駛員,從事交通運輸行業(yè),故主張按照河北省2018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中交通運輸業(yè)計算誤工費,誤工時間計算至評殘前一日,即393天;5、護理費35384.3元,原告住院期間由原告的妻子高文清與李勇護理。護理人員高文清在井陘縣第二中學工作,日工資為70元。護理人員李勇從事交通運輸行業(yè),故主張按照河北省2018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中交通運輸業(yè)計算護理費,依據井陘縣中醫(yī)院出具的長期醫(yī)囑記錄單記載,原告住院第一天為2人護理,其余時間為1人護理,故護理費計算為70元×1天+68929元/年÷365×187天=35384元。同時提交護理人員高文清收入證明,護理人員李勇的從業(yè)資格證、駕駛證、身份證、井陘縣天長鎮(zhèn)東關村關于李勇護理原告梁某某的證明;6、殘疾賠償金77286元。原告系農業(yè)戶口,其傷情被評定為八級傷殘,故參照2018年度河北省交通事故賠償標準中的農村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殘疾賠償金為12881×20×30%=77286元,同時提交井陘司法醫(yī)學鑒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一份;7、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該事故造成原告梁某某受傷致殘,給其身心造成了很大的傷害,故要求相應的給付;8、交通費3000元,原告住院、出院,護理人員往返、評殘等實際支付了該項費用,同時提供部分交通費票據;9、鑒定費1000元,同時提交井陘司法醫(yī)學鑒定中心出具的收費票據一張;10、鑒定檢查費835元。同時井陘縣中醫(yī)院出具的收費票據一張,河北省醫(yī)科大學第三醫(yī)院出具的收費票據3張。原告的以上損失共計272638.4元。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中心支公司質證稱:關于醫(yī)藥費,我公司只承擔醫(yī)保范圍內用藥;關于營養(yǎng)費,無醫(yī)院醫(yī)囑,我公司不予承擔;關于住院伙食補助費,我公司予以認可;關于護理費,不認可李勇的護理費,因為在原告住院期間,我公司派人到醫(yī)院核實護理情況,當時是原告的妻子高文清一人護理,未見到李勇陪床;關于殘疾賠償金,對原告的傷殘等級有異議;關于誤工費,原告主張的誤工期間過長,主張參照公安部的三期規(guī)定計算誤工期;關于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告主張過高,請求法院酌定;關于交通費,原告主張過高,請求法院酌定;關于鑒定費、鑒定檢查費均系間接損失,我公司不予承擔。被告董某某、石家莊市井陘礦區(qū)安某汽車運輸隊與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中心支公司質證意見一致。上述事實,有當事人的陳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保單、住院病歷、用藥明細、診斷證明、出院證、行車證、駕駛證、井陘縣司法醫(yī)學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等證據證實。
原告梁某某與被告董某某、石家莊市井陘礦區(qū)安某汽車運輸隊、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中心支公司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2018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梁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蔡欣,被告董某某,被告石家莊市井陘礦區(qū)安某汽車運輸隊委托訴訟代理人董某某,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中心支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許翠麗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井陘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第1301211201700632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予以采信。按此事故認定書認定,周彥強負此事故全部責任,梁某某無責任。周彥強系被告董某某的雇傭司機,其在履行職務過程中肇事,給原告造成的損失應當由其雇主即被告董某某承擔相應賠償責任,被告石家莊市井陘礦區(qū)安某汽車運輸隊系冀A×××××冀A××××ד解放”牌重型半掛貨車的掛靠單位,應當與被告董某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根據原告提供的證據確定:1.醫(yī)療費為42866.1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為100元/天×187天=18700元;3.關于營養(yǎng)費,原告受傷嚴重確需營養(yǎng),營養(yǎng)費可按每天20元計算,即為187天×20元=3740元;4.關于誤工費,原告屬因殘持續(xù)誤工的情況,誤工期可計算至定殘前一日即為393天,事故發(fā)生時原告梁某某從事交通運輸行業(yè),故誤工標準可參照河北省2018年度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標準中的交通運輸業(yè)計算,即68929÷365天×393天=74217元;5.關于護理費,根據井陘縣中醫(yī)院出具的長期醫(yī)囑記錄單記載,原告住院第1天為兩人護理,此后為一人護理。原告主張護理人員李勇按照交通運輸行業(yè)標準計算其護理費,但其未提交護理人員李勇的工資證明及護理原告減少的收入證明,故李勇的護理費標準可參照河北省2018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中居民服務業(yè)計算,同時結合原告提供的證據確定護理人員高文清的護理費為70元×1天=70元,李勇的護理費為37349元÷365天×187天=19135元;6.原告梁某某的傷情評定為八級傷殘且其系農村戶口,故傷殘賠償金確定為12881元/年×20年×30%=77286元;7.關于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告的傷情評定為八級傷殘,故本院酌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為9000元;8.關于交通費,原告受傷住院出院、護理人員往返及處理交通事故確需一定用,根據原告提供的部分交通費用票據,本院酌定1500元;9.關于傷殘鑒定費、鑒定檢查費,根據原告提供的相關票據分別確定為1000元、835元;綜上,原告損失共計248349.1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結合本案事故實際情況,確定由承保冀A×××××車的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中心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醫(yī)療費限額內賠付原告梁某某10000元,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傷殘限額內賠付原告梁某某110000元。原告的其余損失248349.1元-10000元-110000元=128349.1元,應當由承保冀A×××××車的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中心支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予以賠付。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中心支公司賠付原告梁某某248349.1元;二、駁回原告梁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5390元,減半收取計2695元,由被告董某某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康國興
書記員:王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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