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某
李娜(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石家莊分所)
劉海燕(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石家莊分所)
石家莊市天臺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
施振英(河北威侖律師事務所)
林策(河北威侖律師事務所)
原告梁某某,石家莊監(jiān)獄退休干部。
委托代理人李娜、劉海燕,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石家莊分所律師。
被告石家莊市天臺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莊市橋西區(qū)長豐路4號。
法定代表人韓增亮,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施振英、林策,河北威侖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梁某某與被告石家莊市天臺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臺公司)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3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6月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梁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娜,被告天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施振英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總結。
本院認為,原告梁某某與被告天臺公司簽訂的《警苑新天地小區(qū)房屋內部認購協(xié)議》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被告天臺公司收受原告購房款558126元,應按照協(xié)議履行相應義務。現房屋已基本竣工,但在開庭審理前該項目未取得預售許可證明,其他相關開發(fā)建設審批手續(xù)欠缺,該項目的合法性正在處理中。行政機關對合法性的處理結果,直接影響雙方簽訂的內部認購協(xié)議的效力,直接影響損失的大小。為保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待該項目的合法性處理完畢后,對產生的民事糾紛可再行提起訴訟。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第四項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梁某某的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原告梁某某與被告天臺公司簽訂的《警苑新天地小區(qū)房屋內部認購協(xié)議》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被告天臺公司收受原告購房款558126元,應按照協(xié)議履行相應義務。現房屋已基本竣工,但在開庭審理前該項目未取得預售許可證明,其他相關開發(fā)建設審批手續(xù)欠缺,該項目的合法性正在處理中。行政機關對合法性的處理結果,直接影響雙方簽訂的內部認購協(xié)議的效力,直接影響損失的大小。為保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待該項目的合法性處理完畢后,對產生的民事糾紛可再行提起訴訟。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第四項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梁某某的起訴。
審判長:齊玉華
審判員:范少康
審判員:董翠英
書記員:郭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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