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宣化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曉霞,河北洋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家口市宣化北方商廈,住所地宣化區(qū)吉龍廣場*樓。
法定代表人:何玉霞,總經(jīng)理。
梁某某與張家口市宣化北方商廈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立案。原告梁某某于2018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梁某某撤訴。
案件受理費6,550.0元,減半收取計3,275.0元,由梁某某負擔。
審判員 李占軍
書記員: 曹靜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