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高碑店市。
原告:張某1,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高碑店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馬建冬,高碑店市旭日法律服務(wù)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張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高碑店市。
被告:張某3,女,成年,漢族,住高碑店市。
被告:張某4,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保定市容城縣。
第三人: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保定市容城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永斌,河北虹天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原告梁某、張某1與被告張某2、張某3、張某4、第三人王某繼承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本院認(rèn)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梁某、張某1撤訴。
案件受理費(fèi)100元,減半收取計50元,由梁某、張某1負(fù)擔(dān)。
審判員 袁軍鵬
書記員:王存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