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某
委托代理人常全根,河北李景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孫某
原告梁某訴被告孫某不當得利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陳久波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經合法傳喚未到庭。本案現已缺席審理終結。
原告梁某訴稱,我生活居住的白家務鄉(xiāng)楊馬房村進行村整體拆遷改造,其中因拆遷安置補償,白家務鄉(xiāng)楊馬房村村委會按人口發(fā)放福利費每人185000元,臨時安置過渡費每人13200元,我應分得款項為198200元,該筆款項以戶為單位,轉入了戶主孫某的個人賬戶,我要求被告孫某支付人口福利費及臨時安置過渡費共計198200元,但被告以各種借口拒不支付。我主張的人口福利費、安置過渡費屬于我個人的合法所得財產,我提出被告支付該筆款項是合理合法的要求,故訴至貴院,望依法判決。
被告孫某提交書面答辯狀辯稱,原告不是本案適格主體,原告是我的兒媳,未與我兒子離婚,且未分家分戶,原告起訴我無依據。原告的戶籍與我登記在一個家庭戶內,家庭財產屬于共同共有,我作為戶主有權管理家庭共有財產。
經審理查明,原告梁某與孫海盟系夫妻關系,孫海盟系被告孫某之子,原告系被告之兒媳。原告與孫海盟于2014年10月14日結婚,原告戶籍在2014年11月3日由山西省柳林縣柳林鎮(zhèn)鋤溝村遷入被告孫某戶內。
另查明,2016年原、被告所居住的楊馬房村進行村整體拆遷改造,并按人口發(fā)放集體福利款每人185000元。被告戶內的家庭成員,包括原告及其夫孫海盟、其女孫默伊在內的福利款,均發(fā)放至被告名下。
又查明,原告之夫孫海盟所簽訂的《廊坊市北京新機場建設住宅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書》,家庭安置人員為3人,其中臨時安置過渡費為每人13200元。
以上事實有原、被告及孫海盟的戶籍信息,原告與孫海盟結婚證,楊馬房村集體福利分配公示表,《廊坊市北京新機場建設住宅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書》及開庭筆錄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一、按照法律規(guī)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共有”,現原告梁某與被告孫某之子孫海盟婚姻關系尚在存續(xù)期間,故原告分得的集體福利款屬于其與孫海盟夫妻共有財產。現孫海盟未提起訴訟,故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不能予以支持。二、原告訴請的臨時安置過渡費在原告之夫孫海盟所簽訂的《廊坊市北京新機場建設住宅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書》項下,未在被告孫某戶下,故被告孫某不應向原告返還此款。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梁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130元,訴訟保全費1520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陳久波
書記員: 劉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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