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某
王彥考(河北新雨律師事務(wù)所)
石某某
原告:梁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彥考,河北新雨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石某某(又名石某甲)。
原告梁某某與被告石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梁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彥考、被告石某某均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梁某某訴稱:2013年7月份、8月份被告欠下原告兩筆煤款合計42060元,該筆煤款經(jīng)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3年11月17日為原告打下欠條,后經(jīng)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始終推諉不予還款。
故訴至法院,要求依法判決被告立即償還原告煤款共計42060元及逾期利息;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石某某辯稱:錢我已經(jīng)給了原告了,我從人民銀行支的錢給了原告。
本院認為,被告石某某欠原告梁某某煤款及話費,事實清楚,被告未提交鑒定申請及檢材樣本,視為對欠條的認可,故原告梁某某要求被告石某某償還欠款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關(guān)于逾期利息,原告主張被告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賠償逾期付款損失,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 ?、第一百零九條 ?、第一百五十九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石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償還原告梁某某煤款、電話費4206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11月1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852元,由被告石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被告石某某欠原告梁某某煤款及話費,事實清楚,被告未提交鑒定申請及檢材樣本,視為對欠條的認可,故原告梁某某要求被告石某某償還欠款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關(guān)于逾期利息,原告主張被告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賠償逾期付款損失,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 ?、第一百零九條 ?、第一百五十九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石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償還原告梁某某煤款、電話費4206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11月1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852元,由被告石某某負擔。
審判長:劉朝陽
審判員:趙輝
審判員:郝輝
書記員:趙冉
你的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表示必填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