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小
河北雄鷹律師事務所(河北雄鷹律師事務所)
霍宏廣(河北雄鷹律師事務所)
泰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寧濤
李俚佑
原告梁某小。
委托代理人趙國芳,河北雄鷹律師事務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霍宏廣,河北雄鷹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泰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莊市新華區(qū)中華北大街50號軍創(chuàng)國際大廈17層。電話0311-86956909。
代表人劉永軍,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寧濤、李俚佑,該公司職員。
原告梁某小與被告泰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為××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受理后,于2015年9月3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梁某小及其委托代理人趙國芳、霍宏廣,被告泰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寧濤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保險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應為有效。原告按合同約定履行了交納保險費用等義務,當被保險人發(fā)生合同約定的承保險種時,被告應承擔保險責任。被保險人高麗林現(xiàn)被診斷為直腸惡性腫瘤,有井陘縣醫(yī)院的病歷可證,該疾病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險種,故被告應及時給付原告保險金51810元。合同約定的受益人為本案原告,被保險人高麗林現(xiàn)得××無關聯(lián)性,故被告提出的原告無主體資格、沒有履行告知義務拒絕理賠的辯稱,無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被告泰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給付原告梁某小保險金5181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96元,由被告泰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保險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應為有效。原告按合同約定履行了交納保險費用等義務,當被保險人發(fā)生合同約定的承保險種時,被告應承擔保險責任。被保險人高麗林現(xiàn)被診斷為直腸惡性腫瘤,有井陘縣醫(yī)院的病歷可證,該疾病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險種,故被告應及時給付原告保險金51810元。合同約定的受益人為本案原告,被保險人高麗林現(xiàn)得××無關聯(lián)性,故被告提出的原告無主體資格、沒有履行告知義務拒絕理賠的辯稱,無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被告泰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給付原告梁某小保險金5181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96元,由被告泰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負擔。
審判長:高淑魁
書記員:梁亦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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