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穎鵬,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上海滬瓴投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靜安區(qū)。
法定代表人:陳少宇,該公司執(zhí)行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彥青,男。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春錢,男。
原告梁某與被告上海滬瓴投資有限公司股東知情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立案,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審理。審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訴訟權利,原告申請撤訴并無不當,可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梁某撤訴。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為40元,由原告梁某負擔。
審判員:鐘瑞敏
書記員:陳慰蘋
你的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表示必填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