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立新
藺麗秋(黑龍江國脈匯通律師事務所)
王某某
王杰
王振華
中國工商銀行黑龍江省分行
齊怡(黑龍江龍信達律師事務所)
上訴人(原審被告)梁立新,住哈爾濱市香坊區(qū)。
委托代理人藺麗秋,黑龍江國脈匯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某某,住哈爾濱市香坊區(qū)。
委托代理人王杰,住哈爾濱市香坊區(qū)。
委托代理人王振華,住哈爾濱市香坊區(q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工商銀行黑龍江省分行,住所地哈爾濱市道里區(qū)中央大街218號。
法定代表人張曉辛,職務行長。
委托代理人齊怡,黑龍江龍信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梁立新因與被上訴人王某某、中國工商銀行黑龍江省分行(以下簡稱工商銀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哈爾濱市平房區(qū)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46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4月27日以閱卷、詢問當事人的方式審理此案。上訴人梁立新的委托代理人藺麗秋,被上訴人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杰、王振華,被上訴人工商銀行的委托代理人齊怡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判決認定:王某某與梁立新原系同事關系,均系哈爾濱紡織印染廠司機,1993年12月梁立新被借調到工商銀行擔任司機職務。1994年7月4日,梁立新向工商銀行車隊借用了編號01-02910號豐田轎車到平房辦事,王某某乘坐該車輛。在返回途中,由于梁立新超速行駛,車輛在平房區(qū)狼堡村翻車,事故造成王某某一級傷殘的損壞結果。該事故經平房區(qū)交警大隊認定,梁立新負事故全部責任。王某某于1996年3月5日以梁立新、工商銀行為被告訴至哈爾濱市平房區(qū)人民法院,經平房區(qū)適用1992年《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調解,工商銀行作為車輛所有人向王某某墊付護理費、殘者生活補助費、護理費以及殘疾用具費共計160000元。
二審認定的案件事實與一審一致。
本院認為:公民的合法權益應當受到法律保護。結合雙方當事人的訴辯主張,本案的爭議焦點為:1、梁立新是否應當承擔王某某主張的傷殘賠償金及護理費用;2、工商銀行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關于梁立新提出其不應承擔王某某此次主張傷殘賠償金及護理費的問題。王某某此次主張的傷殘賠償金及護理費系由1994年7月4日梁立新造成的交通事故所發(fā)生。梁立新對此稱雙方已經通過調解的方式解決糾紛,人民法院對該項請求再次進行審理違反了一事不再理的民事訴訟原則。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二條 ?規(guī)定:“超過確定的護理期限、輔助器具費給付年限或者殘疾賠償金給付年限,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繼續(xù)給付護理費、輔助器具費或者殘疾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賠償權利人確需繼續(xù)護理、配制輔助器具,或者沒有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賠償義務人繼續(xù)給付相關費用五至十年。”可見,法律賦予了賠償權利人在超過確定的護理期限、輔助器具費給付年限或者殘疾賠償金給付年限東西情況下,繼續(xù)主張獲得賠償?shù)臋嗬?br/>關于梁立新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六條 ?“本解釋自2004年5月1日起實行。2004年5月1日后新受理的一審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本解釋的規(guī)定。已經做出生效裁判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依法再審的,不適用本解釋的規(guī)定?!币?guī)定為由,提出原審法院適用該司法解釋錯誤的問題。因本案中王某某所主張的費用系梁立新的侵權行為所造成,雖然該起交通事故糾紛已經由哈爾濱市平房區(qū)人民法院作出(1996)平民初字第212號民事調解書結案,但該費用持續(xù)發(fā)生到20年后的現(xiàn)在,故如前所述,梁立新享有重新主張的訴訟權利,故本案不屬于已經做出生效裁判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依法再審的情形,因此,原審法院適用法律正確,對梁立新提出的該項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工商銀行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問題。梁立新主張工商銀行因違反規(guī)定公車私用,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工商銀行向梁立新出借公車的行為,只是違反公車管理性的規(guī)定,但不具有法律規(guī)定的過錯情形,故原審判決認定工商銀行不應承擔賠償責任,而應由梁立新承擔賠償責任并無不當,且1992年實施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現(xiàn)已廢止,在本次訴訟中,不能適用該辦法,因此,對梁立新提出工商銀行承擔責任的主張,本院無法支持。
綜上,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 ?、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6255元,由梁立新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公民的合法權益應當受到法律保護。結合雙方當事人的訴辯主張,本案的爭議焦點為:1、梁立新是否應當承擔王某某主張的傷殘賠償金及護理費用;2、工商銀行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關于梁立新提出其不應承擔王某某此次主張傷殘賠償金及護理費的問題。王某某此次主張的傷殘賠償金及護理費系由1994年7月4日梁立新造成的交通事故所發(fā)生。梁立新對此稱雙方已經通過調解的方式解決糾紛,人民法院對該項請求再次進行審理違反了一事不再理的民事訴訟原則。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二條 ?規(guī)定:“超過確定的護理期限、輔助器具費給付年限或者殘疾賠償金給付年限,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繼續(xù)給付護理費、輔助器具費或者殘疾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賠償權利人確需繼續(xù)護理、配制輔助器具,或者沒有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賠償義務人繼續(xù)給付相關費用五至十年。”可見,法律賦予了賠償權利人在超過確定的護理期限、輔助器具費給付年限或者殘疾賠償金給付年限東西情況下,繼續(xù)主張獲得賠償?shù)臋嗬?br/>關于梁立新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六條 ?“本解釋自2004年5月1日起實行。2004年5月1日后新受理的一審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本解釋的規(guī)定。已經做出生效裁判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依法再審的,不適用本解釋的規(guī)定。”規(guī)定為由,提出原審法院適用該司法解釋錯誤的問題。因本案中王某某所主張的費用系梁立新的侵權行為所造成,雖然該起交通事故糾紛已經由哈爾濱市平房區(qū)人民法院作出(1996)平民初字第212號民事調解書結案,但該費用持續(xù)發(fā)生到20年后的現(xiàn)在,故如前所述,梁立新享有重新主張的訴訟權利,故本案不屬于已經做出生效裁判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依法再審的情形,因此,原審法院適用法律正確,對梁立新提出的該項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工商銀行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問題。梁立新主張工商銀行因違反規(guī)定公車私用,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工商銀行向梁立新出借公車的行為,只是違反公車管理性的規(guī)定,但不具有法律規(guī)定的過錯情形,故原審判決認定工商銀行不應承擔賠償責任,而應由梁立新承擔賠償責任并無不當,且1992年實施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現(xiàn)已廢止,在本次訴訟中,不能適用該辦法,因此,對梁立新提出工商銀行承擔責任的主張,本院無法支持。
綜上,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 ?、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6255元,由梁立新負擔。
審判長:劉松江
審判員:安紅霞
審判員:王桂玲
書記員:徐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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