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區(qū)。
委托代理人田國明,河北田國明律師事務所律師,執(zhí)業(yè)證號11302200910487331。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豐南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豐南區(qū)唐胥路286、288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28798403887Q。
負責人常艷青,該公司經理。
本院在審理原告梁某與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豐南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中,原告梁某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梁某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故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院準許原告梁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由原告梁某負擔。
本裁定書送達后立即生效。
審判員 孟德玉
書記員:朱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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