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上訴人(原審被告):尤某,農(nóng)民。
委托代理人:李文紅,農(nóng)民。
再審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梅某,農(nóng)民。
委托代理人:耿麗麗,北京市京廣律師事務所律師。
再審上訴人尤某與再審被上訴人梅某婚約財產(chǎn)糾紛一案,河北省故城縣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7日作出(2015)故民一初字第520號民事判決,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
因梅某申請再審,故城縣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9日裁定對本案進行再審,并于2016年4月16日作出(2016)冀1126民再初1號民事判決。
尤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尤某的委托代理人李文紅,梅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耿麗麗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再審查明:梅某與尤某經(jīng)媒人王某、陳某介紹相識后,按照農(nóng)村習俗,梅某與王某、陳某一起,分別于2013年2月2日(農(nóng)歷臘月二十二日)、2013年4月15日(農(nóng)歷三月初六)給付女方尤某“小貼錢”18000元、“大貼錢”90000元。
梅某與尤某于2013年5月20日(農(nóng)歷四月十一日)按照農(nóng)村習俗舉辦了婚禮,隨后二人同居生活,同居期間,尤某曾經(jīng)兩次流產(chǎn)。
2014年3月,由于二人發(fā)生矛盾,尤某返回娘家居住。
原審法院再審認為,男女雙方應該基于感情基礎依法確立夫妻關系,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梅某與尤某沒有登記結婚便同居生活,雙方不具有夫妻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梅某按照農(nóng)村習俗給付尤某的108000元,屬于彩禮性質,但尤某與梅某共同生活了一年左右時間,并且女方為此而兩次流產(chǎn),因此,綜合本案情況,在保護婦女合法權益的基礎上,酌定由尤某返還梅某彩禮款54000元。
因出現(xiàn)了新的證據(jù),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有誤,應予撤銷。
遂判決:一、撤銷(2015)故民一初字第520號民事判決;二、尤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返還梅某54000元。
尤某提出書面上訴,主要稱:再審判決采信了原告兩個證人的證言,認可了送交108000元彩禮的不實之詞,是錯誤的。
事實是原告的兩個證人所做證言相互矛盾,當被問及彩禮是用什么方式送到女方家中的時候,一個證人說是用報紙包著,并沒有開驗過數(shù),而另一個證人則說是彩禮散裝在一個小書包里,兩人的證詞如此矛盾,明顯是在做偽證。
而原判正是采信了他們相互矛盾的證言,才作出這樣錯誤的判決。
該判決對我提出的索要陪嫁的請求也未予支持。
要求二審法院撤銷該判決,并由梅某返還我的全部陪嫁,對同居期間造成我二次流產(chǎn)做相應的補償。
梅某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二審開庭審理時口頭辯稱:一審法院的再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兩個證人關于彩禮支付的形式和數(shù)額陳述一致。
上訴人在一審時沒有提出包括索要陪嫁、流產(chǎn)補償?shù)恼埱?,不屬于二審法院的審理范圍?br/>不同意上訴人的上訴請求,請求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法院再審判決所認定事實相同。
本院認為,梅某與尤某未達法定婚齡、未登記結婚便同居生活,雙方之間不具有夫妻的權利義務關系。
現(xiàn)雙方已自行解除同居關系,但因為彩禮的數(shù)額以及女方是否退還發(fā)生爭議。
對此,梅某提供的兩位證人王某、陳某出庭所做的證言,能夠互相印證,不存在矛盾之處,應予采信;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 ?的規(guī)定以及本案實際情況,原審法院確定由尤某返還梅某全部彩禮款的一半,有充分的法律依據(jù),亦符合情理。
原再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法應予維持。
上訴人提出的上訴理由,沒有事實根據(jù)和證據(jù)支持,不能成立,其另外提出的陪嫁品返還以及補償問題,并未包括在一審訴求之內(nèi),本案二審不予理涉,當事人可另行解決。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故城縣人民法院(2016)冀1126民再初1號民事判決。
二審案件受理費1150元,由上訴人尤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梅某與尤某未達法定婚齡、未登記結婚便同居生活,雙方之間不具有夫妻的權利義務關系。
現(xiàn)雙方已自行解除同居關系,但因為彩禮的數(shù)額以及女方是否退還發(fā)生爭議。
對此,梅某提供的兩位證人王某、陳某出庭所做的證言,能夠互相印證,不存在矛盾之處,應予采信;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 ?的規(guī)定以及本案實際情況,原審法院確定由尤某返還梅某全部彩禮款的一半,有充分的法律依據(jù),亦符合情理。
原再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法應予維持。
上訴人提出的上訴理由,沒有事實根據(jù)和證據(jù)支持,不能成立,其另外提出的陪嫁品返還以及補償問題,并未包括在一審訴求之內(nèi),本案二審不予理涉,當事人可另行解決。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故城縣人民法院(2016)冀1126民再初1號民事判決。
二審案件受理費1150元,由上訴人尤某負擔。
審判長:高永勝
審判員:崔福林
審判員:王國恩
書記員:李明哲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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