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梅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吳東升,湖北建祥升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告武漢江漢經濟開發(fā)區(qū)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表人王瑞,主任。
委托代理人童奧林,湖北華平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一般授權。
被告武漢文唐圖文廣告印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陳雪峰,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劉良川,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委托代理人吉祥圣,湖北省天職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權限為一般授權。
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受理的原告梅某訴被告武漢江漢經濟開發(fā)區(qū)管理委員會、武漢文唐圖文廣告印務有限公司著作權侵權糾紛一案,原告梅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梅某的撤訴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梅某撤回起訴。
減半后收取案件受理費88元、其他費用40元,共計128元,由原告梅某負擔。
審判員 韓 偉
書記員:彭曉雪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