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原公訴機關北京鐵路運輸檢察院。
原審被告人?!?,男,31歲(1982年9月2日出生);因涉嫌犯貪污罪,于2012年5月31日被取保候審。
北京鐵路運輸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牛×2貪污罪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9日作出(2013)京鐵刑初字第14號刑事判決。
該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該案經(jīng)本院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后認為,原審判決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應予再審。本院又于2013年12月16日作出(2013)京鐵刑監(jiān)字第118號再審決定,對本案提起再審。
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2014年1月20日,北京鐵路運輸檢察院提出對本案補充偵查,建議對本案延期審理,合議庭評議后予以同意,于當日決定本案延期審理一個月。
延期審理期間,北京鐵路運輸檢察院于2014年2月13日以京鐵檢撤訴(2014)0001號撤回起訴決定書,決定撤回起訴,合議庭評議后,認為其撤回起訴的理由不成立,決定不予準許。
北京鐵路運輸檢察院于2014年2月19日補充偵查完畢,本院恢復對本案的審理,再次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北京鐵路運輸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泉山出庭履行職務,原審被告人?!?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認定事實:2008年4月至2012年2月,時任北京工電大修段燕山換枕大修車間(以下簡稱燕山車間)主任的陳XX(另案處理)使用簽訂虛假工程合同、截留工程款的方式,為燕山車間積累賬外資金,并指派被告人牛×2以個人名字在工商銀行、興業(yè)銀行開立銀行賬戶,將積累的賬外資金存入這些賬戶中。2012年1月12日,燕山車間主任陳XX與黨支部書記唐××(另案處理)商量給車間管理層發(fā)錢。被告人牛×2根據(jù)陳XX的授意從其保管截留工程款的興業(yè)銀行賬戶支取現(xiàn)金人民幣25萬元交予陳XX。在唐××的辦公室,陳XX稱春節(jié)將近給大家發(fā)點錢,將其中的19萬元人民幣分兩次分發(fā)給當時在場的唐××、?!?、牛×1、張×1、劉×1、郝×、靳×、趙×。陳增利、唐××分別分得人民幣4萬元;被告人?!?分得人民幣2萬元,?!?分得人民幣2萬元,由?!?給未在場的李×帶了人民幣2萬元。在場其余每人分得人民幣1萬元。
原審判決認定上述案件事實的證據(jù)有:同案人陳XX、唐××供述,證人卜×1、劉×1、張×1、趙×、?!?證言,?!?的崗位職責、干部任免審批表、聘任?!?職務的通知、關于?!?掛職的通知、干部履責說明書、司法會計檢驗報告等證據(jù)。
原審判決認為,被告人牛×2屬國有企業(yè)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應以國家工作人員論,其利用職務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已構成貪污罪,依法應予以懲處。北京鐵路運輸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犯貪污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對被告人牛×2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屬實,本院予以采納。鑒于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是從犯,在本院審理期間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積極退贓,根據(jù)?!?參與共同貪污的地位、作用及后果應認定其犯罪情節(jié)輕微,對其免予刑事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九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七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牛×2犯貪污罪,免予刑事處罰。
二、在案被告人牛×2退賠款人民幣二萬元及移送在案的人民幣九萬元,共計人民幣十一萬元,發(fā)還北京鐵路局北京工電大修段。
三、在案凍結的工商銀行卡二張(卡號為:×××、×××),興業(yè)銀行卡一張(卡號為:×××),共計三張銀行卡及卡內(nèi)余額退回北京鐵路運輸檢察院處理。
北京鐵路運輸檢察院再審意見是,堅持原起訴意見。原審被告人牛×2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證據(jù)均無異議。
經(jīng)再審查明:
2008年4月至2012年2月,陳XX(另案處理)在擔任北京工電大修段燕山換枕大修車間(以下簡稱燕山車間)主任期間,指派原審被告人牛×2以個人名字在工商銀行、興業(yè)銀行開立銀行賬戶。
同期陳XX以簽訂虛假協(xié)議的手段,通過卜×1、黃×將北京鐵路局北京工電大修段(以下簡稱工電大修段)支付給定州市開元鐵路工程維養(yǎng)隊(以下簡稱開元維養(yǎng)隊)、河北望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望都公司)、河北泰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泰達公司)的部分工程款套出,轉存至?!?的銀行賬戶。
2011年,牛×2根據(jù)車間領導的授意,在興業(yè)銀行開立個人賬戶,將燕山車間部分賬外資金從其名下的中國工商銀行賬戶轉入興業(yè)銀行賬戶。2012年初,陳XX與唐××(另案處理)與燕山車間班子的其他成員開會共同商議,決定向車間的"中層以上干部發(fā)錢"。
2012年1月12日,陳XX讓牛×2從其保管的賬外資金中取出25萬元人民幣。隨后,燕山車間其他6名領導干部?!?、趙×、劉×1、靳×、郝×、張×1陸續(xù)被召集到唐××的辦公室,對牛×2帶回的現(xiàn)金進行分配。
陳XX、唐××各分得人民幣4萬元,牛×2、牛×1各分得人民幣2萬元,趙×、劉×1、靳×、郝×、張×1各分得人民幣1萬元。陳XX另委托牛×1將2萬元人民幣轉交當時未在場的燕山車間干部李×。上述人員所分人民幣合計19萬元。隨后,被告人陳XX、唐××與車間其他職工?!?、趙×等人帶著剩余款項慰問燕山車間班長和隊長等共計19人,除分給每人人民幣2000元外其余錢款用于慰問職工請職工吃飯花銷。案件偵破后,?!?,以及唐××、?!?、李×、趙×、劉×1、靳×、郝×、張×1所得錢款均已追繳。
本院認為,燕山車間違反國家規(guī)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chǎn)集體私分給個人,數(shù)額較大,該單位的行為侵犯了國有財產(chǎn)的所有權和國家的廉政建設制度。
原審認定被告人?!?犯貪污罪適用法律錯誤,北京鐵路運輸檢察院再審期間指控原審被告人?!?共同貪污人民幣19萬元的理由不成立。
經(jīng)查,原審被告人?!?的供述和同案人陳XX、唐××的陳述,及證人?!?等人證言均證實,燕山車間這次私分行為是單位集體決定的,私分截留工程款的范圍涉及車間班子成員和中層干部及部分職工,因此,上述行為并非燕山車間少數(shù)幾個人暗中私分國有資產(chǎn),該行為是以單位的名義,將國有資產(chǎn)集體私分給個人,是單位犯罪,依法應當追究作為車間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同案人陳XX、唐××的供述,證人?!?等人的證言及書證崗位職責、干部履責說明書,證明?!?案發(fā)時系燕山車間副主任,?!?對燕山車間的賬外工程款無支配權和決定權,其是在車間領導的授意下開立賬戶、支取錢款,在單位私分國有資產(chǎn)過程中,雖然參與了分錢,但其分得的錢款與車間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陳增利、唐××有明顯區(qū)別,故其不是車間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也不屬于其他責任人員。因此不應追究牛×2的刑事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本院(2013)京鐵刑初字第14號刑事判決中第二、三項:退賠款人民幣二萬元及移送在案的人民幣九萬元,共計人民幣十一萬元,發(fā)還北京鐵路局北京工電大修段;在案凍結的工商銀行卡二張(卡號為:×××、×××),興業(yè)銀行卡一張(卡號為:×××),共計三張銀行卡及卡內(nèi)余額退回北京鐵路運輸檢察院處理(均已執(zhí)行)。
二、撤銷本院(2013)京鐵刑初字第14號刑事判決中第一項:被告人?!?犯貪污罪,免予刑事處罰。
三、原審被告人?!?無罪。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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