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樊某某,男,1970年5月,漢族,住四川省簡陽市東溪鎮(zhèn)。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曉光,黑龍江慶虹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江蘇蘇興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興化市英武南路188號。
法定代表人:王濤,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朱燁,黑龍江軒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某某,男,1969年1月,漢族,住哈爾濱阿城區(qū)。
原告樊某某與被告江蘇蘇興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蘇興公司)、李某某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7年3月3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樊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王曉光、被告蘇興公司委托代理人朱燁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李某某經(jīng)合法傳喚未出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樊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被告給付拖欠的人工費195031元,利息40000元,總計235031元;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告于2012年3月份至12月份,通過李某某為江蘇蘇興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在大慶XXX13號樓和15號樓實施木工工程部分的人工,總人工費1426487元,江蘇蘇興陸續(xù)給付1231456元,尚欠195031元未付。為此,原告訴至法院。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jù)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
原告提供證據(jù)如下:1、大慶市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聯(lián)辦單(2015)第3號、油田XXX農(nóng)民工欠薪案件轉辦單、關于XXX農(nóng)民工欠薪案件轉辦單回復、XXX農(nóng)民工欠薪轉辦單(2015)第5號,證明被告江蘇蘇興開發(fā)XXX13至15號建筑工程木工活承包給李某某,后由李某某將該工程實際承包給原告,原告依合同完成了施工任務。被告蘇興公司質證意見:我公司將XXX13、15號樓發(fā)包給了李某某,我公司己經(jīng)將全部工程款給付了李某某。本院對此證據(jù)的真實性予以確認。2、承諾書一份,證明被告承諾XXX13號、15號樓的木工組所欠人工費由被告予以支付。被告蘇興公司質證意見:對證據(jù)的真實性有異議,我公司沒有出具過該承諾書,項目經(jīng)理及工長李XX均非我公司人員。本院對此證據(jù)的將結合其他事實進行認證。3、工程確認單復印件五張,木工費收支明細表一張、零工單復印件兩張,證明原告實際施工的人工費為342197元,有現(xiàn)場經(jīng)理張XX、王XX簽字確認。被告蘇興公司質證意見:工程量確認單中只有一張記載為樊某某,人工費結算單中記載的袁XX與本案無關,結算單及工程量確認單上簽字均不是我方員工,與我公司無關,并沒有加蓋我公司印章,不予認可。零工單無我公司簽字確認,不認可。本院將結合其他證據(jù)對此進行綜合認定。被告蘇興公司提供如下證據(jù):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復印件,證明我公司承包房開公司XXX二期開發(fā)項目工程十標段。原告對證據(jù)的真實性無異議。本院對此證據(jù)的真實性予以確認;2、建設工程施工分包協(xié)議一份,證明我公司將XXX13號樓、15號樓、17號樓、18號樓、20號樓分包給了李某某。原告對證據(jù)的真實性予以確認,但不能證明原告所舉證據(jù)中的公章系偽造的;3、結算單兩張,證明李某某承建的13、15、17、17、20號樓結算金額為7027359.18元,我公司實際己支付71679943.95元,己經(jīng)超額支付了1406347.77元。原告對此證據(jù)的真實性不予認可。本院認為,該證據(jù)系被告財務出具,可以證明與李某某的結算情況,予以確認;4、工程款確認單兩張,證明原告在XXX承包的工程總工程量為202137.87元,該筆工程款我公司己支付給被告李某某,不應再支付給原告。原告對樊某某木工組人工費為202137.87元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5、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復印件一份,證明同類案件,經(jīng)兩級法院審理,沒有判決蘇興公司承擔責任。原告對真實性無異議,認為與本案無關。本院認為,該證據(jù)與本案無關,不予認定。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江蘇蘇興承包了大慶油田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的XXX工程。2011年7月15日,江蘇蘇興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將XXX13#、15#、17#、18#、20#樓的工程發(fā)包給了被告李某某。2012年3月份,李某某將13#、15#樓的木工工程發(fā)包給了原告,2012年11月底,原告施工完畢。原告施工中,由現(xiàn)場負責人為原告出具了工程量確認單,確認原告的工程款為202137.87元,還確認了原告為案外人袁XX墊付生活費82344元,施工地程中原告為被告出零工,按照每人每天260元計算共計6240元??傆嫻こ炭顢?shù)額為290721.87元。
另查明,江蘇蘇興己經(jīng)按照與李某某的承包合同約定將工程款支付給李某某。
本院認為,大慶油田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將工程發(fā)包給江蘇蘇興公司,江蘇蘇興公司在承包過程中又將工程轉包給了被告李某某,李某某又將木工勞務部分發(fā)包給了原告樊某某,故原告樊某某與被告李某某之間形成了勞務合同關系。被告李某某的施工人員對原告的工程款進行了確認,根據(jù)合同相對性的原則,應由李某某承擔給付原告工程款的責任,因其中51476元系應當支付給案外人袁XX的工程款,原告沒有提供證據(jù)證明此款與自己的關系,故對此筆款項不予認定,李某某欠原告的工程款數(shù)額認定為290721.87元。庭審中,原告認可己支付107166元,尚欠183555.87元,因被告李某某經(jīng)公告?zhèn)鲉?,無正當理由未出庭,視為放棄質證權利,故以此欠款數(shù)額予以確認,被告應當履行給付義務,因工程款最后確認時間為
綜上,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李某某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給付原告樊某某183555.87元;自2016年1月7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利息至給付完畢止;
二、駁回原告樊某某對被告江蘇蘇興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4825元由被告李某某承擔,公告費300元由李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劉曉東 審判員 樊忠江 審判員 劉 冰
書記員:劉宇欣 附相關法律條文: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零九條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 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jīng)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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