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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建興、田某某等與河南嘉某運輸有限公司、王某某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2021-06-09 塵埃 評論0

上訴人(原審被告)河南嘉某運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兵,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呂小兵(代理權限: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代收法律文書等),河南陸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王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個體工商戶。
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鄭州市中心支公司。
訴訟代表人張國勇,該公司副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任艷龍(代理權限: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代收法律文書等),該公司員工。
委托代理人張光軍(代理權限: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代收法律文書等),河南允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樊建興,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務農。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田某某,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務農。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趙盼盼,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樊怡晴,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法定代理人趙盼盼,系樊怡晴之母。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樊文博,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趙盼盼,系樊文博之母。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樊文碩,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趙盼盼,系樊文碩之母。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軍偉(曾用名李警偉),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個體工商戶。
委托代理人梁奎(代理權限:一般代理),河南首山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河南威馳運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富強,該公司總經(jīng)理。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王軍堯,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司機。
委托代理人袁紹華(代理權限:一般代理),廣水市城郊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鄭州市分公司。
訴訟代表人俞海雷,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薛利丹(代理權限: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代收法律文書等),河南德冠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河南嘉某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嘉某運輸公司”)、王某某、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鄭州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人壽財保鄭州支公司”)為與被上訴人樊建興、田某某、趙盼盼、樊怡晴、樊文博、樊文碩、李軍偉、河南威馳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威馳運輸公司”)、王軍堯、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鄭州市分公司(以下簡稱“財產保險鄭州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廣水市人民法院(2015)鄂廣水民初字第0016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周鑫擔任審判長,審判員姚仁友、張歡參加的合議庭,于2016年6月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嘉某運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呂小兵,上訴人王某某,上訴人人壽財保鄭州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光軍,被上訴人樊建興、趙盼盼、李軍偉、被上訴人樊怡晴、樊文博、樊文碩的法定代理人趙盼盼及被上訴人樊建興、田某某、趙盼盼、李軍偉的委托代理人梁奎到庭參加了訴訟。被上訴人威馳運輸公司,被上訴人王軍堯,被上訴人財產保險鄭州分公司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原告樊建興、田某某、趙盼盼、樊怡晴、樊文博、樊文碩、李軍偉訴稱:2014年12月4日2時50分被告王軍堯駕駛豫A×××××/豫A×××××掛陜汽牌重型半掛貨車,從武漢到鄭州,經(jīng)107國道由南向北行駛至1083.7KM處,避讓對向車輛,駛入公路西側,與頭南尾北因油路故障由原告李軍偉停放在公路西側的豫K×××××號解放牌重型倉柵式貨車相撞,造成正在修理豫K×××××號的樊志剛當場死亡和李軍偉受傷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jīng)廣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廣水中隊認定,被告王軍堯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李軍偉、樊志剛不負事故的責任。原告李軍偉受傷后被送到廣水市第二人民醫(yī)院治療,后又被轉到河南省襄城縣第一人民醫(yī)院治療。該交通事故中,樊志剛的死亡給原告家庭造成了不可估量的經(jīng)濟損失和精神痛苦,同時,造成原告李軍偉身體傷害和財產損失。被告王軍堯駕駛豫A×××××/豫A×××××掛陜汽牌重型半掛貨車分別在被告人壽財保鄭州支公司、財產保險鄭州分公司投有保險,二保險公司應先在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被告嘉某運輸公司、威馳運輸公司系豫A×××××/豫A×××××掛陜汽牌重型半掛貨車的掛靠公司,被告王某某系豫A×××××/豫A×××××掛陜汽牌重型半掛貨車的實際車主,超過保險限額的部分,由被告嘉某運輸公司、威馳運輸公司、被告王軍堯、被告王某某進行賠償且互負連帶責任。原告與被告未達成賠償協(xié)議,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樊建興、田某某、趙盼盼、樊怡晴、樊文博、樊文碩起訴到本院,要求六被告賠償喪葬費21608.50元、死亡賠償金497040元、被撫養(yǎng)人(樊怡晴、樊文博、樊文碩)生活費147577元、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費用(交通費、住宿費等)6000元、精神撫慰金60000元。原告李軍偉要求六被告賠償殘疾賠償金149112元、醫(yī)療費66489.35元、誤工費33896.50元、護理費11700.80元、交通費6168元、住宿費573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630元、營養(yǎng)費1270元、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87121.20元(李軍偉二子女的扶養(yǎng)費55047.30和李軍偉父親的扶養(yǎng)費32073.90元)、后續(xù)治療費3000元、車損73470元、精神損失費20000元、鑒定費6745元、安裝假肢費用285600元、更換假肢時誤工費28286.40元、更換假肢時交通費4200元、更換假肢時住宿費42000元、其他經(jīng)濟損失20000元(現(xiàn)場吊車費5300元、拖車費3000元、人工作業(yè)費2400元、停車費2000元及后期的拖車費4000護理費、現(xiàn)場人工倒貨費1500元、裝車費1800元)。訴訟費及保全費由被告承擔。
原審被告嘉某運輸公司、威馳運輸公司辯稱:1、答辯人已將涉案車輛轉讓給被告王某某,故答辯人作為被告主體不適格,應當依法駁回原告對答辯人的起訴。2、人壽財保鄭州支公司、財產保險鄭州分公司應當分別在自己的承保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二保險公司主張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的賠償限額共計50萬元的理由,不能成立。3、被告王某某已賠付4.5萬元,應當從賠付原告損失數(shù)額中扣減。4、受害人樊志剛的死亡賠償金應當按照農村居民標準計算。5、李軍偉的殘疾賠償金及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均應按照農村居民標準計算。6、李軍偉主張的殘疾輔助器具費用過高,依法不應被支持。同時,其主張的更換假肢時的誤工費、交通費、住宿費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依法不應支持。7、原告在訴訟請求及訴狀中均未主張鑒定費,因此其在賠償清單中的該部分費用6745元不應被支持。8、根據(jù)庭審可知,原告李軍偉的父親李青山擁有一座5層樓房,該房屋下面均為商鋪,由此可見,李青山有穩(wěn)定、充足的收入來源,不符合人身損害司法解釋中的被撫養(yǎng)人條件,原告李軍偉主張李青山被扶養(yǎng)人的生活費不應被支持。9、原告主張的其他費用標準過高,請依法核減。
原審被告王軍堯辯稱:1、原告部分訴請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不應得到支持。2、原告各項損失經(jīng)核實后,依法應由二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給予賠償,超出部分應由王軍堯駕駛車輛的實際車主予以賠償。
原審被告王某某辯稱:1、因本案交通事故的責任人為王軍堯而非答辯人,答辯人與本案無關,應當依法駁回原告對答辯人的訴訟請求。2、原告李軍偉主張的殘疾輔助器具費用過高,依法不應被支持。同時,其主張更換假肢時的誤工費、交通費、住宿費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依法不應被支持。對原告李軍偉主張的殘疾輔助器具費用申請重新鑒定。3、其他意見與嘉某運輸公司、威馳運輸公司辯論意見相同。
原審被告人壽財保鄭州支公司辯稱:1、該肇事車輛號牌為豫A×××××的牽引車,在我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機動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按保險合同約定,原告的損失依法核定后,由主車(即牽引車)和掛車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按保險責任限額比例承擔賠償責任,賠償金的總額以主車的責任限額500000元為限。2、原告李軍偉單方鑒定主張賠償?shù)能嚀p,未通知我公司到場,程序不合法,客觀上也影響公正,故我公司不予認可,請求重新鑒定。
原審被告財產保險鄭州分公司辯稱:該肇事車輛號牌為豫A×××××掛車在我公司投保了機動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根據(jù)約定我公司與主車在機動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按保險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賠償金的總額以主車的責任限額500000元為限。原告主張的精神撫慰金、鑒定費、訴訟費我公司不承擔。
原審查明:原告樊建興、田某某系死者樊志剛之父母。原告趙盼盼系原告樊怡晴、樊文博、樊文碩之母,與樊志剛系夫妻關系,雙方共生育上述三名子女。上述六人均為河南省襄城縣山頭店鄉(xiāng)喬柿園村人。原告李軍偉為河南省襄城縣茨溝鄉(xiāng)人,其居住地址“河南省襄城縣茨溝鄉(xiāng)迎賓東路”,該片屬于茨溝鄉(xiāng)三里溝非農管片。原告李軍偉與其妻子共生育二名子女,即女兒李欣彤(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兒子李昕燦(xxxx年xx月xx日出生)。原告李軍偉之父現(xiàn)年62歲,其所有房屋的一樓屬于商鋪。原告李軍偉系樊志剛的姐夫,樊志剛在本案交通事故發(fā)生前被李軍偉雇傭,作為李軍偉所有的豫K×××××號解放牌重型倉柵式貨車的司機,且自2010年8月起在原告李軍偉家居住生活。
2014年12月4日2時50分,被告王軍堯駕駛豫A×××××/豫A×××××掛陜汽牌重型半掛貨車(以下簡稱“半掛貨車”),從武漢到鄭州,經(jīng)107國道由南向北行駛至1083.7KM處,因避讓對向車輛,駛入公路西側,與頭南尾北因油路故障由李軍偉停放在公路西側的豫K×××××號解放牌重型倉柵式貨車(以下簡稱“豫K×××××號貨車”)相撞,造成正在修理豫K×××××號貨車的樊志剛當場死亡、李軍偉受傷及豫K×××××號貨車受損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jīng)廣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廣水中隊認定,被告王軍堯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李軍偉、樊志剛不負事故的責任。原告李軍偉受傷后被送往廣水市第二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4天,用去醫(yī)藥費5430.20元。2014年12月8日原告李軍偉被轉到河南省襄城縣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117天,用去醫(yī)藥費61059.15元。本案在訴訟過程中,經(jīng)原告李軍偉申請,原審法院的委托,廣水市第一人民醫(yī)院法醫(yī)司法鑒定所于2015年8月10日對原告李軍偉身體損傷程度進行了鑒定,該鑒定意見為:1、原告李軍偉人體損傷構成八級傷殘。2、傷后恢復治療期270天,一人護理150天。3、后期檢查治療費用3000元(不含輔助器具安裝)。2015年8月26日原告李軍偉又向提出申請,經(jīng)原審法院委托,湖北省康復輔具技術中心司法鑒定所于2015年9月1日對李軍偉殘疾輔助器具費用進行了鑒定,該鑒定意見為:“1、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T24432-2009》及《中國康復輔助器具基本產品指導價格目錄》。2、國產硅膠半足假肢,目前單只售價是6800元。3、硅膠半足假肢的使用年限是一年一個更換周期。4、每次裝配硅膠半足假肢的時間是10天左右。5、硅膠半足假肢的更換次數(shù)按當?shù)卦V訟法院人均壽命計算?!绷硗猓胬钴妭ノ袕V水市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對豫K×××××號貨車的受損情況進行鑒定。經(jīng)該部門鑒定:材料費65770元、工時費6700元、輔料費1000元等車輛損失合計為人民幣73470元。在該事故中,原告李軍偉還支付了現(xiàn)場吊車費5300元、拖車費3000元、人工作業(yè)費2400元、停車費2000元及后期的拖車費4000元(李軍偉將其所有的豫K×××××號貨車從廣水拖運至許昌市襄城縣)、現(xiàn)場人工倒貨費1500元、裝車費1800元。
被告王某某與被告王軍堯系雇傭關系。被告王某某系半掛貨車的實際車主,與被告嘉某運輸公司、威馳運輸公司系掛靠關系。被告嘉某運輸公司、威馳運輸公司分別在被告人壽財保鄭州支公司、財產保險鄭州分公司為半掛貨車主車和掛車進行了投保,其中,被告嘉某運輸公司為主車在人壽財保鄭州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該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為不計免賠率,責任限額為500000元。威馳運輸公司為掛車在財產保險鄭州分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不計免賠率,責任險額為150000元)。事故發(fā)生后,被告王某某已向七原告支付45000元。2015年湖北省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為24852元。2015年湖北省城鎮(zhèn)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年)為16681元。2015年湖北省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為8681元。2015年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年)收入為43217元。2015年湖北省預期平均壽命為76.5歲。另查明,被告王軍堯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依法提起刑事訴訟。
原審法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財產權受法律保護。本案交通事故中,因被告王軍堯違法駕駛,導致樊志剛死亡、原告李軍偉受傷及其車輛受損,被告王軍堯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廣水市交警部門對該事故作出客觀、公正處理,認定被告王軍堯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樊志剛、李軍偉不負責任,雙方當事人對事故責任的認定均無異議,對此,予以采信。
原告樊建興、田某某、趙盼盼、樊怡晴、樊文博、樊文碩作為受害人樊志剛的近親屬,要求被告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理由正當,予以支持。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七條“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之規(guī)定,上述六位原告請求喪葬費為43217元/年÷2﹦21608.50元,予以確認。因樊志剛生前居住在城鎮(zhèn)(其姐夫李軍偉家)且其主要收入為李軍偉雇請駕駛車輛運輸貨物,《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經(jīng)常居住地在城鎮(zhèn)的農村居民因交通事故傷亡如何計算賠償費用的復函》(2005)民他字第25號的答復,六原告主張死亡賠償金計算標準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理由正當,予以支持。具體數(shù)額計算為24852元/年×20年﹦497040元。六被告抗辯死亡傷殘賠償金的標準應按樊志剛戶籍所在地農村居民標準計算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樊志剛生前對其子女樊怡晴、樊文博、樊文碩負有扶養(yǎng)義務,現(xiàn)上述三人在樊志剛死亡后要求被告支付生活費,符合法律的有關規(guī)定?!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guī)定“……被扶養(yǎng)人還有其他扶養(yǎng)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負擔的部分。被扶養(yǎng)人有數(shù)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上述三人按2015年湖北省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8681元計算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共主張扶養(yǎng)費8681元/年×17年=147577元,符合法律規(guī)定,對此,予以支持。樊志剛死亡后,其親屬為辦理喪葬事宜支出了交通費、住宿費,對于合理部分,被告亦應予以賠償。結合本案原告的實際情況,原告主張受害人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費用6000元并無不當,予以采信。因被告王軍堯違法行為,造成樊志剛死亡和李軍偉受傷,其已被提起刑事訴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問題的批復》規(guī)定:“……對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精神損失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在該刑事案件審結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據(jù)該批復的精神,原告樊建興、田某某、趙盼盼、樊怡晴、樊文博、樊文碩、李軍偉要求被告王軍堯承擔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不予支持。
原告李軍偉在本案交通事故受傷致殘及車輛受到損害,其要求被告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誤工費、傷殘賠償金、后續(xù)治療費、殘疾輔助器具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吊車費、拖車費、鑒定費、車損的主張,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關于原告主張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后續(xù)治療費、傷殘賠償金、鑒定費具體數(shù)額的確定,根據(jù)原告李軍偉提供票據(jù)、醫(yī)院診斷證明及廣水市第一人民醫(yī)院法醫(yī)司法鑒定所出具的《臨床法醫(yī)鑒定意見書》和相關規(guī)定的計算標準依法予以確定。具體賠償數(shù)額計算為:原告李軍偉醫(yī)療費66489.35元(廣水市第二人民醫(yī)院醫(yī)療費5430.20元+襄城縣人民醫(yī)院治療費61059.15元)、交通費6168元、住宿費573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630元、營養(yǎng)費1210元、誤工費33896.50元、護理費11700.80元、鑒定費6745元、后續(xù)治療費3000元、殘疾賠償金149112元(24852元/年×20年×30%)。六被告抗辯原告李軍偉殘疾賠償金應按農村居民標準計算,因原告李軍偉居住“河南省襄城縣茨溝鄉(xiāng)迎賓東路”屬于茨溝鄉(xiāng)三里溝非農管片,原告李軍偉從事運輸行業(yè),原告李軍偉居住地和主要收入來源于城鎮(zhèn),故六被告的辯稱理由,不予采納。被告嘉某運輸公司、威馳運輸公司辯稱原告李軍偉在訴狀中未主張鑒定費,故其在賠償清單中的該部分費用6745元不應被支持。原告李軍偉雖在訴狀中未列明鑒定費項目,但原告李軍偉在庭審及賠償明細清單中均有對鑒定費的主張,該鑒定費加上原告主張的其他各項損失總額并未超出原告李軍偉起訴狀訴訟請求賠償總額,因此,對被告嘉某運輸公司、威馳運輸公司該項抗辯理由,不予采納?!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guī)定“被扶養(yǎng)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yǎng)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親屬。被扶養(yǎng)人還有其他扶養(yǎng)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痹胬钴妭サ亩优谑鹿拾l(fā)生時分別為6歲和8歲,原告李軍偉要求被告給付上述二人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符合法律規(guī)定,具體計算為16681元/年×10年÷2×30%=25021.50,16681元/年×12年÷2×30%=30025.80元,合計為55047.30元。原告李軍偉父親擁有一棟房屋,其將該房屋的一樓用于出租,其父不屬于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親屬,原告李軍偉要求六被告給付其父親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的理由不能成立,對此,不予支持。《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fā)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方式計算?!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shù)?,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原告李軍偉車輛受到損害,其要求被告賠償其車輛損失費,理由正當。該車輛的損失經(jīng)廣水市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定損為人民幣73470元。對該鑒定結論,被告人壽財保鄭州支公司在庭審中提出重新鑒定申請,因原告李軍偉的車輛已進行了修理并已轉讓,已無法進行重新鑒定,被告人壽財保鄭州支公司對該鑒定結論有異議,亦沒有充足的反駁理由,故被告人壽財保鄭州支公司申請重新鑒定,不予采納。事故發(fā)生后,原告李軍偉支付的吊車費、拖車費等現(xiàn)場施救的合理費用亦應由被告賠償,對原告李軍偉主張的該項損失,酌情確定為10700元?!吨腥A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原告李軍偉身體受傷致殘,其主張殘疾生活輔助器具費,理由正當,予以支持。具體數(shù)額,根據(jù)湖北省康復輔具技術中心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確定為285600元[(76.5歲-35歲)×6800元/年]。原告李軍偉主張安裝假肢時的誤工費、住宿費、交通費沒有法律依據(jù),對原告李軍偉該項請求,不予支持。被告王某某對湖北省康復輔具技術中心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提出異議,并申請重新鑒定。湖北省康復輔具技術中心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書》已明確載明了殘疾生活輔助器具費確定標準和適用依據(jù),該鑒定程序合法,鑒定意見理由充分,被告王某某異議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同時投保機動車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jù)保險合同予以賠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同一交通事故的多個被侵權人同時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各被侵權人的損失比例確定交強險的賠償數(shù)額?!标P于被告人壽財保鄭州支公司、財產保險鄭州分公司辯稱原告的各項損失應按照保險條款約定由主車與掛車在第三者商業(yè)保險限額內按保險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賠償金的總額以主車的責任限額500000元為限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中下列條款無效,(一)免除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或者加重投保人和被保險人責任的”,因二保險公司的約定符合該規(guī)定中的情形,依法應認定為無效,對二保險公司的上述辯稱意見,不予采納。被告王某某為半掛貨車所有人,同時又是被告王軍堯的雇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guī)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被告王某某作為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告王軍堯在本案交通事故中有重大的過錯,其應當與被告王某某承擔連帶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jīng)營活動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被告王某某所有的半掛貨車掛靠被告嘉某運輸公司和被告威馳運輸公司從事道路運輸經(jīng)營活動發(fā)生交通事故,故原告的各項損失,被告嘉某運輸公司和威馳運輸公司亦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庭審中,被告嘉某運輸公司、威馳運輸公司向法院提交其與被告王某某轉讓半掛貨車的協(xié)議,該協(xié)議并不能否定被告嘉某運輸公司、威馳運輸公司系被告王某某所有的半掛貨車的掛靠單位,故嘉某運輸公司、威馳運輸公司辯稱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的理由,不能成立。綜上,本案交通事故造成樊志剛死亡、李軍偉受傷,死者樊志剛的近親屬(原告樊建興、田某某、趙盼盼、樊怡晴、樊文博、樊文碩)和原告李軍偉作為被侵權人起訴,要求被告賠償其各項損失,應由被告人壽財保鄭州支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先行按比例賠償。不足部分,由被告人壽財保鄭州支公司、被告財保鄭州分公司在第三者商業(yè)險責任險額之和范圍內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由被告王某某賠償,被告王軍堯、被告嘉某運輸公司、被告威馳運輸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九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鄭州市中心支公司在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樊建興、田某某、趙盼盼、樊怡晴、樊文博、樊文碩各項損失60893.85元;賠償原告李軍偉各項損失49106.15元。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鄭州市中心支公司在醫(yī)療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李軍偉醫(yī)藥費10000元;在財產損失費限額內賠償原告李軍偉車損2000元。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鄭州市中心支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樊建興、田某某、趙盼盼、樊怡晴、樊文博、樊文碩各項損失243061.20元;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李軍偉各項損失256938.80元。二、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鄭州市分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樊建興、田某某、趙盼盼、樊怡晴、樊文博、樊文碩各項損失72918.35元;賠償原告李軍偉各項損失77081.65元。三、被告王某某賠償原告樊建興、田某某、趙盼盼、樊怡晴、樊文博、樊文碩各項損失295352.10元;賠償原告李軍偉各項損失312215.35元。被告王軍堯、河南嘉某運輸有限公司、河南威馳運輸有限公司對被告王某某承擔的上述賠償款承擔連帶賠償。被告王某某已支付的45000元從其應給付的賠償數(shù)額中扣減。四、上述一、二、三項判決內容,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五、駁回原告樊建興、田某某、趙盼盼、樊怡晴、樊文博、樊文碩、李軍偉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訴訟費10922元由原告樊建興、田某某、趙盼盼負擔600元,原告李軍偉負擔1216元,被告王某某、王軍堯、河南嘉某運輸有限公司、河南威馳運輸有限公司負擔5256元,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鄭州市中心支公司負擔2800元,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鄭州市分公司負擔1050元。
經(jīng)審理查明:原審查明的事實屬實。

本院認為,對雙方當事人上訴爭議的問題,本院評判如下:
關于豫A×××××車是否系掛靠嘉某運輸公司車輛問題。根據(jù)王某某一審提供的行車證、買賣合同,豫A×××××車于2013年7月16日登記在嘉某運輸公司名下,而嘉某運輸公司于2014年6月15日將該車出售并交付給王某某,但沒有辦理過戶登記手續(xù)。然而,豫A×××××車司機王軍堯于2014年12月4日接受交警詢問時稱,王軍堯是嘉某運輸公司的司機,其開的是該公司的車。故本院認為,即使豫A×××××車現(xiàn)已被王某某購買,但王某某沒有提供證據(jù)證明其具有合法營運資格,司機王軍堯認為該車是嘉某運輸公司營運車輛,故王某某存在將豫A×××××車以嘉某運輸公司名義對外營運情形,嘉某運輸公司未提供證據(jù)證明其對王某某以該公司名義對外營運表示異議,故對該公司上訴提出王某某的豫A×××××車并非掛靠該公司的上訴理由,不予支持。
關于樊志剛的損失賠償標準問題。李軍偉一審提供了公安機關于2009年4月3日向其簽發(fā)的戶口簿上載明:“戶別:非農業(yè)家庭戶口;管片:茨溝鄉(xiāng)三里溝非農管片;居委會:茨溝鄉(xiāng)三里溝非農居委會”,故李軍偉戶口為城鎮(zhèn)戶口,居住的三里溝居委會為城鎮(zhèn)居委會。同時,樊建興方二審提供的襄城縣茨溝鄉(xiāng)三里溝社區(qū)于2016年6月3日出具的證明載明:“樊志剛自2010年8月起在該社區(qū)居住?!?,而其二審提供的證人龐某、劉某(襄城縣茨溝鄉(xiāng)三里溝社區(qū)居民)亦出庭作證證明樊志剛生前居住在該社區(qū)。本院認為,上述證據(jù)相互印證,可以認定樊志剛雖是農村戶口,但自2010年8月起因出車需要即在位于城鎮(zhèn)的襄城縣茨溝鄉(xiāng)三里溝社區(qū)居住,經(jīng)常居住地為城鎮(zhèn),且樊志剛事故發(fā)生時是職業(yè)司機,主要收入來源于城鎮(zhèn),故原審按城鎮(zhèn)居民標準計算死亡賠償金公平合理,符合規(guī)定。
關于李軍偉的誤工費、護理費、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問題。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誤工費根據(jù)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jù)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xù)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yè)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钡囊?guī)定,李軍偉一審提供的襄城縣順發(fā)運輸有限公司出具的證明載明“李軍偉的豫K×××××號系該公司掛靠車輛”,本事故發(fā)生于李軍偉從事運輸業(yè)過程中,且李軍偉未提供證據(jù)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故李軍偉的誤工費本應按2015年湖北省交通運輸業(yè)職工年平均工資49674元標準計算,但李軍偉訴請按45832元每年計算,系當事人對自己權利的處分,一審按其主張予以支持符合法律規(guī)定。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guī)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shù)刈o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y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shù)?!钡囊?guī)定,李軍偉受傷后由其妻子樊志娟護理,李軍偉雖主張樊志娟在服裝店工作但未提供證據(jù)證明收入情況,故原審按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yè)在崗職工人均年平均工資收入標準計算護理費,符合上述規(guī)定,應予維持。李軍偉及其被撫養(yǎng)人均是城鎮(zhèn)戶口,原審按城鎮(zhèn)居民標準計算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正確。上訴人要求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從李軍偉定殘之日而非事故發(fā)生之日起算,于法無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李軍偉的交通費、住宿費問題。李軍偉二審庭審時稱,其因二次鑒定來往于廣水、武漢而支出交通費6168元、住宿費573元。本院認為,李軍偉的上述費用確系本交通事故而引發(fā),也有其一審提供的正規(guī)票據(jù)證明,應予支持。
關于李軍偉超出基本醫(yī)保的醫(yī)療費是否應予扣除問題。本院認為,雖然人壽財保鄭州支公司的交強險條款和商業(yè)三責條款均有保險公司只賠付符合基本醫(yī)保用藥的醫(yī)療費用的約定,但人壽財保鄭州支公司在一、二審均未對此提出申請鑒定,以致李軍偉醫(yī)療費中是否有超出基本醫(yī)保用藥的部分不明,故原審法院為保護受害人李軍偉的合法權益和避免當事人訴累作出的判決合理、合法,上訴人人壽財保鄭州支公司的該上訴理由依法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關于人壽財保鄭州支公司對吊車費、拖車費、停車費、鑒定費、訴訟費是否應予賠償和負擔問題。本院認為,人壽財保鄭州支公司雖然上訴稱吊車費、拖車費、停車費、鑒定費、訴訟費系侵權人與受害人之間怠于履行各自義務而產生的,但沒有提供證據(jù)證明,故對該公司的上訴理由,不予支持。
關于李軍偉的豫K×××××號車損問題。人壽財保鄭州支公司在一審中申請對豫K×××××號車損予以重新鑒定,但因該車已進行了修理并已轉讓他人而無法進行重新鑒定。本院認為,廣水市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系法定的涉案物品價格鑒定機構,其對豫K×××××號車損作出的鑒定意見現(xiàn)無相反證據(jù)予以推翻,故該鑒定應予采信。
關于李軍偉的誤工期限的確定問題。本院認為,李軍偉的誤工期限已經(jīng)鑒定確定,故對上訴人提出李軍偉誤工期限應予核減的上訴請求,不予支持。
關于樊怡晴、樊文博、樊文碩是否是樊志剛的子女的問題。本院認為,原審原告方一審提供的襄城縣山頭店鄉(xiāng)橋柿園村民委員會于2015年10月8日出具的證明表明樊建興有三個子女,即長女樊志娟,長子樊志剛,次女樊可,而樊怡晴、樊文博、樊文碩戶口登記為樊建興的孫子女,故依據(jù)上述證據(jù)和事實,原審法院確定樊怡晴、樊文博、樊文碩為樊志剛的子女準確無誤,應予維持。
關于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的計算年限問題?!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guī)定“……被扶養(yǎng)人還有其他扶養(yǎng)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負擔的部分。被扶養(yǎng)人有數(shù)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本院認為,2015年湖北省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8681元,依據(jù)上述規(guī)定,三被撫養(yǎng)人樊怡晴、樊文博、樊文碩撫養(yǎng)年限雖不都是17年,但三被扶養(yǎng)費人每年撫養(yǎng)費累計不得超過湖北省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8681元/年,原審確定三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累計為:8681元/年×17年=147577元符合規(guī)定,應予維持。同時,本院認為,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的計算年限從事故發(fā)生時起算并沒有違反法律規(guī)定,應予維持。
關于李軍偉的殘疾輔助器具費用問題?!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钡谌l規(guī)定:“超過確定的護理期限、輔助器具費給付年限或者殘疾賠償金給付年限,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繼續(xù)給付護理費、輔助器具費或者殘疾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賠償權利人確需繼續(xù)護理、配制輔助器具,或者沒有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賠償義務人繼續(xù)給付相關費用五至十年?!北驹赫J為,上述規(guī)定并沒有明確殘疾輔助器具費用的年限不能超過二十年。同時,一審時,經(jīng)李軍偉申請,原審法院委托湖北省康復輔助技術中心對李軍偉殘疾輔助器具的配置問題進行鑒定,該鑒定委托程序合法。湖北省康復輔助技術中心系有合法資質的司法鑒定機構,不是一般的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其出具的有關輔助器具配置年限的鑒定意見,具有較強的證明力。經(jīng)原審法院詢問,湖北省康復輔助技術中心稱其鑒定依據(jù)為《中國康復輔助器具基本產品指導價格目錄》。本院認為,該目錄系中國康復器具協(xié)會于2009年12月2日頒發(fā)的具有行業(yè)指導意義的規(guī)定,具有較高的權威性,鑒定機構以此為據(jù)確定有關輔助器具的配置價格和年限,依據(jù)正確。故對上訴人對該鑒定提出的異議和重新鑒定的申請,本院均不予支持。
關于主掛車商業(yè)三責險是否應由兩個保險公司按責任限額比例予以賠償問題。人壽財保鄭州支公司上訴提出原告的各項損失應按照商業(yè)三責險保險條款約定由主車與掛車在商業(yè)三責險賠償限額內按保險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賠償金的總額以主車的責任限額50萬元為限。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中下列條款無效,(一)免除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或者加重投保人和被保險人責任的”,人壽財保鄭州支公司商業(yè)三責險中上述約定免除了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對投保人、被保險人明顯不公,不予支持;原審判令人壽財保鄭州支公司在商業(yè)三責險責任限額內賠償50萬元,財產保險鄭州分公司在商業(yè)三責險責任限額內賠償15萬元,符合法律規(guī)定和保險賠償限額,應予維持。
綜上,上訴人上訴理由依法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實體處理得當,應予維持。經(jīng)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8834元,由河南嘉某運輸有限公司負擔3113元,王某某負擔3113元,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鄭州市中心支公司負擔2608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周 鑫 審判員 姚仁友 審判員 張 歡

書記員:趙曼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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