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歐陽德保,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北省咸寧市人,住咸安區(qū),系受害人王桃香的丈夫,原告:歐陽文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北省咸寧市人,住咸安區(qū),系受害人王桃香的長子,原告:歐陽文學,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北省咸寧市人,住咸安區(qū),系受害人王桃香的次子,以上三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胡群,湖北昕明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李偉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北省咸寧市人,住咸安區(qū),系鄂L×××××號正三輪載貨摩托車的車主和駕駛人。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咸寧市分公司營業(yè)部(以下簡稱人保財險咸寧市分公司營業(yè)部)。住所地:咸寧市溫泉路**號。負責人:黃元新,人保財險咸寧市分公司營業(yè)部經理。委托代理人:李瑩,湖北開成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因本次交通事故給原告造成的損失人民幣110000元;2、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經審理查明事實和理由如下:2017年7月17日0時50分許,被告李偉成駕駛鄂L×××××號正三輪載貨摩托車,由寶塔方向沿107國道往官埠方向行駛,在107國道咸安區(qū)污水處理場前,將同向前方推行人力板車的王桃香撞倒,造成王桃香當場死亡,車輛受損的重大交通事故。該事故經咸寧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三大隊作出的咸公交字【2017】第3-14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李偉成駕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機動車駕駛人在機動車駕駛證丟失、毀損、超過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暫扣期間以及記分達到12分的不得駕駛機動車?!焙汀吨腥A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按照操作規(guī)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之規(guī)定;受害人王桃香無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認定被告李偉成應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受害人王桃香在此次事故中無責任。同時查明:受害人王桃香,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北省咸寧市人,住咸××區(qū)××寶塔村××組。農村居民。還查明:鄂L×××××號正三輪載貨摩托車系被告李偉成所有,被告李偉成將該車在被告人保財險咸寧市分公司營業(yè)部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保險期間自2017年4月8日零時起至2018年4月7日24時止。事故發(fā)生后,被告李偉成(為甲方)與原告(為乙方)就賠償事宜達成了調解協(xié)議,其內容為:甲方愿意賠償乙方共計人民幣260000元,在簽訂協(xié)議時支付150000元,余款110000元由乙方通過法院訴訟向甲方駕駛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主張。
原告歐陽德保、歐陽文某、歐陽文學訴被告李偉成、人保財險咸寧市分公司營業(yè)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陳斌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jù)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根據(jù)事故當事人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的行為過錯及各自造成事故原因力的大小,結合庭審中查明的事實,本院確認被告李偉成應承擔本次事故100%的責任。對于原告的相關損失應當先由被告人保財險咸寧市分公司營業(yè)部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被告李偉成和原告按責分攤。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損失,本院結合相關證據(jù)和法律規(guī)定認定如下:1、死亡賠償金139975元,根據(jù)受害人王桃香的年齡結合當?shù)剞r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確定即12725元/年×11年=139975元。2、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元,根據(jù)當?shù)鼐駬p害撫慰金的賠償標準確定。3、安葬費25707.50元,根據(jù)當?shù)厣弦荒甓仍趰徛毠すべY的六個月確定。4、誤工費2000元,根據(jù)受害人近親屬奔喪人數(shù)參照當?shù)卦趰徛毠て骄べY標準酌情確定。5、交通費1000元,根據(jù)原告提交的車票酌情確定。綜上,原告在本案交通事故中的各項損失合計為198682.50元。由被告人保財險咸寧市分公司營業(yè)部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范圍內賠付110000元;余款88682.50元,由被告李偉成賠償,因被告李偉成與原告就賠償事宜達成了調解協(xié)議,被告李偉成已按該協(xié)議予以賠付,故該部分損失由原告自己承擔。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參照2017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判決如下:
原告的事故損失198682.50元,由被告人保財險咸寧市分公司營業(yè)部賠償110000元;由原告自己承擔88682.50元。以上款項限賠償義務人在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履行完畢。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費2500元,減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jù)不服本判決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湖北省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訴訟費專戶名稱:湖北省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業(yè)銀行咸寧市金穗支行;帳號:17×××50;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上訴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陳斌
書記員:趙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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