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陽炎
梁應強(湖北黃石黃石港區(qū)來訊法律服務所)
黃石市七星華譽工程有限公司
鄧紹忠(湖北群力律師事務所)
黃石市住宅建筑公司
程繼文
原告:歐陽炎,黃石華天建材有限公司股東。
委托訴訟代理人梁應強,黃石市黃石港區(qū)來訊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被告:黃石市七星華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黃石市黃石大道261號。
法定代表人:胡偉,系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鄧紹忠,湖北群力律師事務所律師。
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第三人:黃石市住宅建筑公司,住所地黃石市公安路1號。
法定代表人:萬建軍,系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程繼文,系該公司職員。
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審理原告歐陽炎訴被告黃石市七星華譽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黃石市住宅建筑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過程中,原告歐陽炎于2016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請求撤回對被告黃石市七星華譽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歐陽炎撤回起訴。
訴訟費減半收取為4820元由原告歐陽炎負擔。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歐陽炎撤回起訴。
訴訟費減半收取為4820元由原告歐陽炎負擔。
審判長:趙鈞
書記員:葉暢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