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某某,住哈爾濱市道里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朱東偉,黑龍江鼎鐸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哈爾濱市道里區(qū)建國印某某生鮮超市,住所地哈爾濱市道里區(qū)。
經營者:趙華軍,住沈陽市和平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高蘭生,吉林集成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麗鴻,該單位員工。
原告武某某與被告哈爾濱市道里區(qū)建國印某某生鮮超市公共場所管理人責任糾紛,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武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朱東偉,被告哈爾濱市道里區(qū)建國印某某生鮮超市委托訴訟代理人高蘭生、李麗鴻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被告賠償原告?zhèn)麣堎r償金96812元,醫(yī)療費用33653.4元,誤工費16800元,護理費8379.17元,交通費19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800元,營養(yǎng)費9000元,精神撫慰金10000元,共計176640.57元。事實和理由:2016年7月9日,原告在被告處購物時在海鮮區(qū)附近的斜坡上因地面濕滑摔倒,導致右腳粉碎性骨折,經治療后尚需進行二次手術。被告作為公共場所,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原告損害,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事發(fā)當天海鮮區(qū)有地面落差斜坡,且地面濕滑,無任何警示標識,被告作為超市所有人和管理人,能夠預見、也應當預見海鮮區(qū)斜坡濕滑等情況,對此應采取合理措施加以防范,但被告未盡到足夠的維護、管理責任,導致原告踏入斜坡后摔倒受傷,被告依法應對原告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應受法律保護,被告作為公共場所的管理人,具有防止原告遭受人身侵害的安全保障義務,被告應當在其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范圍內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原告在地面濕滑的海鮮區(qū)購物時具有一定的注意義務,原告未盡到注意義務,應對損害后果的發(fā)生承擔部分責任。綜合考慮本案案情,本院酌情認定原告對其遭受的損害承擔百分之三十的責任,被告對原告遭受的損害承擔百分之七十的責任。原告主張傷殘賠償金96812元,結合鑒定意見,按照2015年黑龍江省城鎮(zhèn)居民人民均可支配收入24203元及被告的責任比例計算,本院支持67768.4元;原告主張醫(yī)療費(含二次手術費)33653.4元,結合醫(yī)療費票據、鑒定意見及被告的責任比例,本院支持23545.83元;原告主張誤工費16800元,因原告未能提供證據證明,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張護理費8379.17元,按照2015年黑龍江省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yè)平均工資,結合鑒定意見及被告的責任比例計算,本院支持5865.42元;原告主張交通費196元,沒有證據證明,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張住院伙食補助費1800元,結合原告住院18天,按照每日100元的標準計算,被告按照百分之七十的責任比例對原告承擔賠償責任,本院支持1260元;原告主張營養(yǎng)費9000元,結合鑒定意見,按照每日100元的標準計算,被告按照百分之七十的責任比例對原告承擔賠償責任,本院支持6300元;原告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結合原告?zhèn)麣埖燃壖氨桓尕熑伪壤驹褐С?000元。
綜上所述,本院對原告的部分訴訟請求予以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第一款、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二款,判決如下:
一、被告哈爾濱市道里區(qū)建國印某某生鮮超市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武某某傷殘賠償金67768.4元、醫(yī)療費(含二次手術費)23545.83元、護理費5865.42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260元、營養(yǎng)費63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7000元,共計111739.65元;
二、駁回原告武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833元,由原告武某某負擔1298元,被告哈爾濱市道里區(qū)建國印某某生鮮超市負擔2535元。鑒定費3800元,由被告哈爾濱市道里區(qū)建國印某某生鮮超市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王 瑞 人民陪審員 李洪玉 人民陪審員 張曉姍
書記員:李婧 附 證據目錄 武某某提供證據如下: 一、錄像、照片。 二、哈爾濱市骨傷科醫(yī)院住院病案及用藥明細。 三、黑龍江新訟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 四、醫(yī)療票據。 五、交通費票據。 六、證明。 七、照片。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