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武新文。
委托代理人李偉,河北日方昇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武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貴坤,邢臺市寧晉縣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師。
本院經(jīng)審理認為,原審認定事實不清,武立鋒在公安機關(guān)取保候?qū)徠陂g出具了證明一份。武立鋒辯稱當時公安機關(guān)讓我這樣寫,不寫就會被羈押,該證明不是自己的真實意思表示。重審時,綜合刑事案卷,查明武立鋒出具的證明是否是其真實意思表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河北省寧晉縣人民法院(2015)寧民初字第2274號民事判決;
二、發(fā)回河北省寧晉縣人民法院重審。
二審案件受理費1050元,退還上訴人武新文。
審判長 吳俊華 審判員 史勤書 審判員 武麗萍
書記員:賀非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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